[ 戚謙 ]——(2010-10-4) / 已閱39198次
二審庭審焦點都集中在“雙方是否發(fā)生碰撞”這一基本事實的辯論上。法官給了李凱強和宋老太充分的時間表達。
李凱強:
庭審一開始,李凱強說,當時他們沒有發(fā)生碰撞,他是在做好人好事;案發(fā)現(xiàn)場,宋林一直說,是他闖紅燈載人違規(guī),導致他情緒激動,反斥是宋林撞了他。李凱強的代理律師表示,當時,被指撞人后,李凱強說的是氣話。
二人之間到底發(fā)生碰撞沒有?庭審中,李凱強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
李凱強的代理人認為,“蹭和碰撞是兩回事,”他也讓法庭播放了央視報道中另外一位交警的說法。該交警說,現(xiàn)場看,李凱強的電動車較好,沒有碰撞的痕跡,也無損傷,事后再次查看了李凱強的電動車,沒有發(fā)現(xiàn)新的傷痕。
目擊證人:
二審庭審中,兩位證人先后出庭,均表示自己目睹了當天的經過,證明李凱強是轉回去攙扶老太太。然而,二人均未看到宋林倒地的瞬間,當然無法證明宋林倒地的原因與李凱強是否有關。但二人證明,當時李凱強沒載人,也沒看到有人攔截李凱強,這與宋林所述相反。
宋林:
她提交了四份證據:
一、交警三大隊在事故發(fā)生不久對李凱強做的詢問筆錄中,李凱強同樣承認,“感覺有人蹭他一下”;
二、現(xiàn)場播放視聽資料,河南9套DV拍客問李凱強時,李說“她碰著我了……”
三、央視CCTV12《大家看法》記者采訪交警三大隊民警騰警官時,談及交警部門作出的“無法查清”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據什么時,騰說,認同兩車有接觸,不論是你撞我腰了,還是我蹭你了,交通事故是存在的,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無法查清。
四、山東電視臺的一段視頻資料(在法庭上因為設備接觸不良未能播出),李凱強在面對媒體和民警后多次提到曾經發(fā)生過碰撞。
但是,宋林曾說的3名攔截李凱強的現(xiàn)場目擊證人,庭審中沒能出現(xiàn)。
陪審團分歧
一些評審團成員同情李凱強的遭遇,認為李凱強可能是清白的。
但也有評審團成員認為,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明宋林是碰瓷的,也無法證明李凱強是被冤枉的。從有關證據看,李的電動車與宋的自行車也實際發(fā)生了刮蹭或碰撞,李和宋的倒地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在法律上,如果不能確定各方責任,而又不能排除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則依據公平原則來分配雙方責任,進行判決。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只是在釋法上存在瑕疵。
庭審快結束時,法院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時,李凱強表示:自己沒有過錯,不同意調解。
庭審結束,李凱強漠然地看著自己的代理人在文書上簽字。
庭審結束時,宋林向所有的記者出示了自己的事發(fā)前的兩張捐款證明:2008年7月為汶川大地震兩次捐款1000元的證明。此外,她還出示了自己的皈依證,她想用這個證件證明自己是正派人,從來不會訛人。
與此相反,記者試圖采訪李凱強,他卻謝絕了數(shù)家媒體的采訪。
公平責任
回歸到法律層面去探討李凱強案,是守法法律人的作為。
交通事故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能否適用公平責任?對此,因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眾說紛紜。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的一項重要原則,它的適用是在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時,根據社會一般的公平準則來彌補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對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情形,沒有規(guī)定如何分配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實不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任何一方均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如經舉證并證實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原則分擔責任;如雙方均無法舉證對方存在過錯的,則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的規(guī)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00三年十一月)》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四)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如果公安機關經調查不能確認該事故是任何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shù)拿袷略V訟后,人民法院也不能查明事故責任的,可按照公平原則來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 再如,(200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點的意見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或當事人的過錯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規(guī)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3)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
李凱強一審代理人始終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無法查證事實,就等于李凱強沒有責任,這種想法是欠妥的。進而出現(xiàn)了在法官就重新進行傷殘鑒定行使釋明權后,李凱強方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則喪失了一次寶貴的機會。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所專家吳丹紅在接受法制網記者周斌就彭宇案進行解析時說,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但是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李凱強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調查的當事人陳述以及鄭州晚報和都市頻道都證明了李凱強和宋林的確發(fā)生了碰撞的事實。至于是一方過錯還是混合過錯,盡管由于事故現(xiàn)場并沒有留下證據讓交警認定或當事人舉證一方存在過錯,致使無法查證,但基于碰撞的事實存在,法官可以結合案件基本事實和綜合證據,依法自由裁量,適用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并無不妥。如果駁回訴訟請求,則對傷者也是一種不公平,畢竟,已有相關證據證明相撞這一事實,只是責任無法查證而已。
在李凱強案二審判決下發(fā)前的2010年8月2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并開始實施的《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七條規(guī)定:“(七)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原則上可由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其第八條規(guī)定:“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碰撞,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其賠償比例可參照本意見第七條執(zhí)行。”
二審判決:雙方均存過錯,各承擔50%責任
法院認為,在經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時,李凱強騎的電動自行車與宋老太太騎的自行車發(fā)生了碰撞。交通事故客觀存在。
因雙方當事人均未能舉證證明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自身不存在過錯或完全是對方的過錯所致,所以雙方都存在過錯。
根據交通警察部門的事故認定,當事人的舉證以及案件的審理情況,現(xiàn)不能認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比例大小,因此,原審判決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50%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法院最終判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但認定事實不清,實體處理有誤,應予糾正。
判決書稱,“根據二審鑒定對宋老太太的受傷范圍與傷殘等級做出的新的評定,二審法院重新確定了對宋老太太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 法院判定李凱強賠償宋林含3000元精神撫慰金在內近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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