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0-10-4) / 已閱39293次
■輿論監督
法院工作離不開媒體監督,但要避免媒體借道德名義審判法律。適當尋求二者的合理界限,是一種平衡,更是一種需求。監督媒體本身也是必要之舉。
司法審判與輿論監督
法院一般都設有宣教部門,專門負責對外宣傳工作。實踐中,大多宣教部門應對新聞媒體的能力都不強。
遇到不客觀的輿論報道,抱怨沒有用,等待媒體“轉變思維”也沒有用,更不要相信媒體在發出有選擇性的報道后所謂的稱“我們這個報道有點過了,以后再給你們幾個正面報道”的承諾。因為一些媒體更多關注的是“眼球”,而非真正的“新聞價值”,其后續跟蹤報道依然“我行我素”。不少實事也證明了這一點。
面對紛至沓來的媒體,法院如果拒絕接受任何采訪,沒有發出自己的聲音,不利于媒體報道真實情況。但是,如果法院對媒體持有恐懼心理,一味接受媒體的所有采訪,有求必應,甚至要求承辦法官臨時中止其他案件的正常審理,就會極大地增加承辦法官的心理壓力和工作壓力,也會擾亂日常的審判工作。
作為法院宣傳部門,面對不負責媒體的主觀性報道,一方面可以與媒體交涉,講明案情實事和證據,希望其客觀報道;另一方面,如有必要,也可以選擇更加權威的媒體溝通,使其發出全面、客觀的報道,以正視聽,引導正確的輿論方向。
就李凱強案而言,鄭州晚報最先做了有傾向性的報道,特別是隨意冠之以“彭宇案”鄭州版,后被廣泛轉載。隨之,不少媒體紛紛要求采訪法院以及該案的承辦法官。
2009年12月2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第九條明確: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采訪報道法院工作時有“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官名譽,或者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格權,侵犯訴訟參與人的隱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钡惹樾蔚,可以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并提出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但是,這條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
監督與反監督
李凱強案中,李凱強僅僅只是在收到判決書后接受媒體采訪時才開始對外稱自己是“救人”的。一些媒體為吸引眼球,擅自用道德認定李凱強是“救人”的,進而用片面性報道引發公眾誤解。
大多要求采訪一審法院的媒體,大多是在李凱強帶領下前來的,一般都帶著傾向性的問題來“興師問罪”。央級媒體一名女記者在采訪時顯得更是“囂張”,直問法院有關人員是否得到處分,并以“質問”代替“理性”采訪,控制了新聞真實與客觀的本色。
一審判決后,宋林曾明確告訴媒體自己目前不愿接受采訪。她在領取上訴狀時說,自己剛開始接受了采訪,但媒體都斷章取義,對自己有利的都沒有報道,現在不相信媒體了,就拒絕所有媒體采訪。
作為有社會責任感的媒體,應圍繞案件證據探究事實真相,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兼聽則明,刊登或播發客觀性的報道,做良好的普法宣傳,發揮媒體正確的輿論監督作用。
如果新聞媒體在沒有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前提下,刊發主觀或客觀上帶有傾向性的片面報道,這極易引發大家的不適宜聯想,不利于當事人雙方權益的保護,更不利于媒體發揮正確的輿論導向作用。
法律訴訟講究的是證據,而非僅僅當事人的庭后陳述,法院也不會僅憑任何一方的陳述裁判案件。這是基本常識。
人們期待真相,法院愿意接受輿論監督,但它更希望媒體真實、客觀的報道案件。
值得深思的是,媒體的輿論未必都能保證真實與客觀,但誰來監督媒體?該以何種方式監督媒體?
■法律與道德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案件首先應在法律的框架內作出裁判,而道德對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但道德畢竟是道德,法律畢竟法律,不可混淆。
隨著二審判決書的生效,李凱強案應該塵埃落定,但情緒激動的宋林認為二審的鑒定結果虛假,只說她的胸椎骨折!罢f我的腰2椎體變形,為發育性變形,與外傷無關”, 宋林說,“我會申訴”。
宋林的代理律師稱,從公眾關注的角度來說,宋林勝訴了,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她不是之前媒體說的碰瓷者,而對方也不是所謂的活雷鋒。
此話耐人尋味。
而李凱強的父親也要“繼續為兒子討公道”,稱“事發當天醫院拍的片子到現在我們也沒看到,根本就沒有證據證明當天她受傷了!
據說,如今的當事雙方依舊不折不撓地為此案“操心”著。
或許,真相還須探究,“精彩”還要繼續,法律與道德還要較量。
讓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各行其道。
[作者:戚謙,系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83715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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