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1-4) / 已閱34485次
公司股東大會職責及召開操作流程
戚謙
一、股東大會的職責
(一)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第38條)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第100條)
(1)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策事項(第122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與主持人
(一)有限公司(第41條)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或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2條)
1、董事長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監事會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3、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
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清算組(第187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這就需要清算組召集股東會。
三、召開定期股東大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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