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1-4) / 已閱33952次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2條第2款)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法第108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3、《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41條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它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九、董事、監事與公司高管列席股東大會的義務(公司法第151條)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接受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以及監事會或監事的質詢
第一百五十一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二)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規定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0條
第七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26條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
十、股東大會須程序嚴謹、內容合法(公司法第22條)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注釋:
①作者:戚謙,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律師,QQ律師網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師,電話:13837159892
總共6頁 [1] [2] [3] [4] 5 [6]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