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1-1-4) / 已閱33958次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3條第2款)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戚謙律師提示:董事會無權過濾股東的提案,必須無條件地將股東提案交股東大會審議。
七、股東大會表決規則
(一)有限公司(第43條)
1、表決規則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戚謙律師提示:
①根據表決比例自治性,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采取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是可以的,也可以規定股東的表決比例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②在分期繳納出資項下存在著實繳的出資比例和認繳的出資比例,股東的表決權以哪一比例為準呢:戚謙律師建議:在有一名或多名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全體股東都沒有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按其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③值得一提的是,本條規定的是按“出資比例”,對于首次會議是沒有問題的,如果吸收新股東、減資后獎勵股份形成的新股東,如何行使表決權,法律沒有考慮到,章程中應作規定。
2、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第44、22條)
(1)普通決議通過(第44條第1款)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第44條第2款)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內容合法、程序嚴謹(公司法第22條)
①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第1款)
律師提示:股東大會只能處分公司的財產權利,而不能處分股東臥室里的私有財產(如對股東股權的處置等);再如要求全體股東按各自持股比例增資擴股或為公司舉債提供擔保等,這是股東的權利而非義務。
②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2款)
③救濟措施(第3、4款)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3、代理投票(公司法第107條也適用于有限公司)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其他股東,非股東的自然人也可以成為股東代理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表決規則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公司法》第104條第1款)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8條第2款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31條第2款)
2、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27條第4款 :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戚謙律師提示:
①實際上,公司章程可以設計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東會召開和表決的程序規則,包括但不限于開會通知、參會者登記、提案審議、股東質詢、股東討論、股東辯論、投票、計票、監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
②聘請律師出席并見證股東大會,對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召開程序、參會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的合法性等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③聘請公證人員出席股東大會,對股東大會的有關事項進行公證。
(1)普通決議通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6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ㄒ唬┒聲捅O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總共6頁 [1] [2] 3 [4] [5] [6]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