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升權 ]——(2003-8-18) / 已閱30987次
試析中國法治化困難與對策
南京財經大學法學系 徐升權
內容提要:法治是一種“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伴隨著改革開放,中國開始
了法治化的進程。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公民權利開始愈來愈多的受到關注、執法隊伍執法能
力的不斷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設的成果。但是中國法治化仍然困難重重,進一步建立完備的法
律體系、完善相關理論,培養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識,加強國家整體建設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
困難的必要選擇。
關鍵字: 法治 中國法治化 法律制度 法律意識
一. 對法治的理解
法治最早出現于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學》一書:“法治應包
含兩個重要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
的法律。”在這里,亞里士多德強調實現法治的標志是服從法律,而法律也是正義的法律。否
則,即使有法律的統治,也非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從這個原始的法治概念出發來給法治尋求定
義則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義的前提下的一種“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
態。
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確法治、法制及人治的關系。
1. 法制與法治
法制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法制與法治同義,指的是法律成為社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
分,發揮著管理人們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們自愿接受法律約束的社會狀態。不過,廣義的
理解隨著法治一詞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們現在講法制更主要是狹義層面的理解,即完整的
法律規范體系,健全的法律運作機制以及相關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狹義的理解。
在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的論述中,就認為法治的前提基礎條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體
系,規范的法律運作機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夠促進法治的實現。實現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國,一直強調中國法治化的首要任務是建設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
2. 人治與法治
人治與法治問題,中國儒法兩家爭論了2000多年,但給人治、法治下定義則是在近代。1907年
,梁啟超講“圣人之治出于己,圣法之治出于理”,于是開始有人把“圣人之治”概括為人治
,把“圣法之治”概括為法治。
人治狀態下,治國的主體是個別的人,法律要受最高掌權者的控制。人治的成功是指君明臣賢
民順的社會治理狀態;法治強調治國的主體是法律,任何人都在法律之下,應當遵守法律。
不過,無論人治還是法治,都不可能脫離人。在法治的狀態下,也并非排斥人的作用,要充分
尊重人的作用。正義的法律需要人來制定與執行。
綜合對法治的認識,我們再來理解“中國法治化”。中國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國方略的落
實過程,是指建立社會服從法律的秩序的過程;其次,就是指實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律至上
、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
二. 法治的作用
法治國是近現代西方國家的一致選擇,如今已成為全球的選擇。法治能繁榮國家的政治、經濟
、思想文化;法治能創造安寧有序的社會秩序。我國進行法治化進行,是適應世界發展的需要
,也是社會主義全面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1. 法治能保證黨的領導,促成黨領導實施的民主政治,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蘇聯走與法治相背的道路,結果發生了蘇東巨變。曾經,我們也放棄過民主,踐踏過法律,結
果是帶來國家十多年的貧窮與落后,幾乎黨亡國滅。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不斷發揮法律的作用
,確立“依法治國”為治國方略,民主政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國家政權獲得了從未有過的鞏
固。
2. 法治能充分發展人的自由,還能保證社會道德的長存與發展
人權問題是世界共同關注的問題。發展個人自由,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權利是各國建設中的重
要任務。通過法律來認可與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各國公認的有效途徑。實現法治還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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