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光中 ]——(2012-1-12) / 已閱18121次
[10]《論語·子路》。
[11]《唐律》“同居相為隱”條。
[12]轉引自《陳光中法學文選》(第一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頁。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4][美]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唐交東譯,法律出版社1994版,第482頁。
[15]廣西楊在新等4名律師為北海市一起傷害致死拋尸案的4名被告人辯護。在庭審前,其中2名律師向3名證人進行了詢問并做了筆錄和錄像,證明4名被告人當晚和他們在一起并沒有作案時間。4名被告人中有3人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在庭審過程中又集體翻供,稱是由于刑訊才被迫承認的。北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翻供、證人的證明,推翻了指控事實,致使案件審理工作陷入僵局,3名證人證言明顯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有包庇犯罪的嫌疑。隨后,北海市公安局對3名證人啟動了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序。北海官方稱:3名證人已經供述了包庇被告人的事實;被告人承認了翻供系受楊在新等律師的教唆所為。4名律師遂被指控觸犯《刑法》第306條規定,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其中楊在新被逮捕,其他3名律師被取保候審。該案目前在進一步處理當中。
[16]張有義:《偽證罪又陷四律師》,載《財經》2011年第15期,第108頁。
[17]陳聰富主編:《月旦小六法》,臺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
[18]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52頁。
[19]復審制是指完全重復第一審的審理程序,把第一審中審理過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新的事實和證據,再重新進行審理,做出判決。德國的第二審采用復審制。事后審查制是指第二審法院審查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無錯誤,一般不再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日本的第二審程序采用事后審查制。續審制是指在第一審審理的基礎上繼續進行審理。續審制多用于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很少適用。詳見陳光中主編:《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62-263頁。
[20]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上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開庭審理。第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上訴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庭審理:(一)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出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需要開庭審理的;(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的開庭審理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21]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61頁。
[22]詳見陳光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頁。
[23]陳聰富主編:《月旦小六法》,臺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
[24]《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3款規定: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5][英]丹寧:《法律的正當程序》,劉庸安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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