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加良 ]——(2012-2-16) / 已閱15655次
[34] 如某中級法院腐敗窩案曝光后,出租車司機拒載該院職業法官,職業法官的家屬以其家屬在該院工作為恥。
[35] 王紹光:《民主四講》,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版,頁2。
[36] 閆健編:《讓民主造福中國:俞可平訪談錄》,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年版,頁11。
[37] [美]桑德拉·戴·奧康娜:《法律的尊嚴:美國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的思考》,信春鷹、葛明珍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頁160。
[38] 章武生:“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體制改革”,《復旦學報》2009年第1期,頁102-103。
[39] 董皞:“司法改革對政治體制改革進程的破與立”,《法治論叢》2009年第3期,頁4。
[40] 閆健編:《讓民主造福中國:俞可平訪談錄》,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年版,頁147。
[41] 傅華伶:《后毛澤東時代中國的人民調解制度》,載強世功編:《調解、法制與現代性:中國調解制度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頁317。
[42] [美]亨廷頓:《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頁8。
[43]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長 法律科學的悖論》,董炯、彭冰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頁12。
[44] [美]約翰·亨利·梅利曼:《大陸法系》,顧培東、祿正平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頁29。
[45] 湯維建教授在“調解:發展法律的本土路徑?”(《檢察日報》2009年7月30日,第3版)一文中指出:“通過調解發展法律絕不是否定原先的立法模式,而是發展法制的一種新思維。”此觀點對筆者提出“通過訴訟調解發展法律是法律發展之審判模式的修正物且不根本否定法制發展之立法模式”這一命題很有啟發。
[46] 季衛東:《調解制度的法律發展機制》,載強世功編:《調解、法制與現代性:中國調解制度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頁65-66。
[47] 季衛東,同上注,頁65。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