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2-11-16) / 已閱17814次
1、假身份引起的刑事案件
案例1:無名氏盜竊案
根據2011年2月25日《人民法院報》報道,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無名氏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真實姓名,法院依法判決無名氏甲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例2:湖北宜昌市法院審判的搶劫犯張文華冒名“唐建敏”案件
張文華是襄樊人,因搶劫在宜昌被捕,張文華便冒充襄樊老家長期在外打工的唐建敏。從被抓獲、羈押、審查起訴、審判,直至最終被驗明正身、明正典刑,司法機關都沒有發現張文華冒名唐建敏。在襄樊唐建敏老家,人們也以為“唐建敏”被槍決了。直到張文華被執行槍決9年后,唐建敏回襄樊時人們才發現原來是張文華冒名了“唐建敏”。此案被各大媒體廣泛報道。但這個案件并沒有因為罪犯姓名認定錯誤而影響原判的效力。
2、假身份引起的其他民事案件
在其他民事活動中冒用身份的情況也很嚴重。
案例1:使用他人身份旅游事故賠償案
李華因身份證丟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妹李萍的身份證向旅行社交納了2800元費用,辦理了登記手續,并通過旅行社向某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出國旅游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因李華在旅游中不慎摔傷,醫治無效死亡。被保險人李華的丈夫余某在多次向旅行社索賠無果的情況下,將保險公司與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以主體不合格為由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2:使用他人身份存款案
在銀行冒用他人身份證開戶存存款,同樣是認定“冒用者”為存款當事人。如青山李女士發現身份證復印件被人利用開辦了一張銀行卡存進60萬元巨款后,便立即持身份證將該銀行卡掛失并更改密碼成為60萬元的新主人。原主人索要未果后以其不當得利將李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李女士返還這筆巨款,并沒有認定身份“被用者”李女士是該存款的所有人。
利用他人身份購買房屋或汽車等,其認定標準也是如此。
3、虛假身份結婚的情況十分復雜,更不能一律撤銷或否定
使用虛假身份結婚的原因和情形十分復雜,多達幾十種,包括沒有姓氏、沒有戶口,以及因結婚受到他人干涉,無法使用自己身份登記結婚,被迫使用他人身份結婚的情形等等。
這里只列舉幾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案例1:“失散紅軍用虛假姓名結婚是否有效”案
四川籍的老紅軍茍金元,1936年10月隨紅軍西路軍西征,1937年4月在西路軍的最后一次戰斗中被沖散了,茍金元因此與部隊失去聯系,在追趕大部隊無望,又在敵人搜捕的情況下,便改名換姓“王子玉”,后在當地取妻生養兒女。直到1966年在四清工作組的動員下,才將隱姓埋名18年的名字“王子玉”正式更名為茍金元,子女們也隨之改為茍姓。那么,這個婚姻是否應該撤銷?
案例2:自己沒有姓名或戶口,使用他人身份結婚案
膠南市泊里鎮的劉麗(化名)和5個妹妹,由于是計劃外生育,一直沒有常住戶口。2006年劉麗結婚時,在其父親劉某的幫助下,劉麗冒用劉小愛(化名)的戶口與張某辦理了結婚登記。
還有一個叫“丫頭”的無名氏姑娘,為了結婚使用他人身份。后來法院認定該婚姻有效。
案例3:結婚受干涉,被迫用他人身份結婚案
山東省某地的杜奶奶原住農村,后到天津照顧自己年邁的老母。杜奶奶喪偶后,經人介紹與付大爺相識。兩老準備結婚。但杜奶奶子女卻反對。杜奶奶便偷偷地使用長相十分相似的孿生姐姐身份證去辦理了結婚證。
案例4:因復讀使用他人身份,延續至工作和結婚案
山東省平邑縣資邱鄉的賈某,1994年在平邑縣資邱中學復讀時因無應屆畢業生學籍檔案,便用該校應屆落選退學生趙某的學籍檔案、并以趙某姓名參加中考,同年賈某考入臨沂衛校。1997年賈某畢業分配到平邑縣某醫院工作,遂將趙某戶口又遷至該醫院落戶,繼續使用趙某身份參加工作。2001年11月賈某結婚,仍然以趙某名義進行結婚登記。
凡此等等,不勝枚舉。可見,認定使用虛假身份結婚的效力,也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對于使用他人身份結婚的,不能采取否認婚姻效力的辦法進行懲罰,婚姻效力應當根據婚姻要件進行評價。對于違反戶籍法和其他法律者,則可根據戶籍法和有關規定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不能一概否認婚姻效力。使用虛假身份結婚的效力,我在《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一書有論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文件解讀》2010年第12期發表了約1.2萬字的文章,即《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的訴訟路徑與效力判斷》、《<婚姻法>司法解釋(四)建議稿》以及王禮仁等《借用他人登記結婚的訴訟路徑與效力判斷》(《人民法院報》2010年11月11日第七版)都有論述,可供參考。
總之,姓名并不等于身份,使用他人身份進行犯罪或從事民事活動,只要沒有其他障礙,一般不受影響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而使用他人身份結婚的情況則更為復雜,更不應當簡單否定。因而,那種認為“使用他人身份辦理結婚登記應當一律撤銷”,或者否認使用虛假身份的婚姻主體,進而否認其婚姻效力的觀點,缺乏法律根據并違反客觀事實。從目前的法律看,一律撤銷這類婚姻,沒有任何根據。使用他人身份或者偽造虛假身份結婚,其婚姻效力如何判斷,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作者簡介:王禮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三峽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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