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國乾 ]——(2013-2-20) / 已閱20016次
[9]參見前引〔3〕,章劍生文。
[10]《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據此可推知,一旦審批機關批準征收國家征收土地的決定即作成。
[11]參見前引〔3〕,章劍生文。
[12]參見鄒愛華:《完善土地征收審批制度的基本思路與具體對策》,《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1年第2期。
[13]同上文。
[14]同上文。
[15]同上文。
[16]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第(二)項規定“……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
[17]參見《荒地報批基本農田騙取批復案》,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2010年6月9日,http://www.mlr.gov.cn/tdzt/zdxc/tdr/20thlandday/zfyf/201006/t20100609_721541.htm,訪問日期:2011年6月25日。
[18]參見[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97-98頁。
[19]對于有關聽證程序的材料是否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目前尚無統一的規定,但在各地方的征地實踐中,一般都要求報批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補償(安置)協議文本。例如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要求申請征地應提交聽證情況說明(原件)、征地聽證記錄或村組放棄聽證的回執(原件)以及補償協議(原件),參見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網站,http://www.bjgtj.gov.cn/tabid/3342/Default.aspx,最后訪問日期:2011年6月27日。
[20]后文將專門討論這種情形,見本文第四部分。
[21]參見《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
[22]參見《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的說明》,1998年4月26日。
[23]《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0條。
[2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
[25]《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3款。
[26]理論上,土地征收基于公共利益方可為之,而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具有強制性。在滿足公共利益的條件下,征收主體給予被征收一方公平補償即可為之。例如我國《憲法》第10條第3款、《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物權法》第42條第1款均作了這樣的規定。
[27]參見[美]理查德?B?斯圖爾特:《美國行政法的重構》,沈巋譯,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5頁。
[28]同上書,第6-11頁。
[29]參見前引〔7〕,程潔文。
[30][德]漢斯?J.沃爾夫等:《行政法》(第二卷),高家偉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28頁。
[31]《土地管理法》第44條。
[3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第(二)項規定“……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
[33]參見《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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