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國乾 ]——(2013-2-20) / 已閱20010次
[34]《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3款。
[35]《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2款。
[36]《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1、3款。
[37]《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1、2款。
[38]參見前引〔22〕。
[39]關于“剝奪甲方財產授予乙方”范式的討論,參見[美]約翰?V.奧爾特:《正當法律程序簡史》,楊明成等譯,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第34-37頁。
[40]參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5條的規定。
[41]參見前引〔30〕,漢斯?J.沃爾夫等書,第28頁。
[42]“一機關在一程序中為事實認定及事項決定后,再接由另一機關以此為基礎,就另一法定事項作成決定”即形成“事項決定之接力關系”。李建良:《論多階段行政處分與多階段行政程序之區辨》,《中研院法律期刊》2011年9月,第9期。
[43] 我國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與臺灣對私有土地征收流程基本相同。臺灣公用征收包括征收申請以及前置程序(包括舉行聽證、勘選需用土地、協議價購)、征收核準、征收執行(公告與通知、發給補償)、征收完成幾個環節。行政院內務部作為征地核準機關,其作出的核準決定被視為具有對被征收人有實質影響的行政處分,其經過“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公告與通知后生效,對土地征收不服,以征收處分機關即“中央”主管機關而非執行機關為訴愿對象。參見翁岳生編:《行政法》(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764-1773頁。
[44]“多階段行政處分的作成,在概念上,須有二(復數)以上機關的參與,且原則上以一(單數)行政處分表現于外,形成‘多機關、一(外部)程序、一處分’的程序構造,復數機關之間的關系是內部程序。反而言之,行政處分之作成,不問程序構造如何繁復,從頭至尾若均為同一機關者,則無疑構成多階段行政成分。”前引〔42〕,李建良文。
[45] 參見《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關于“審查程序”中的規定。
[46] See Lon L. Fuller, 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 92 Harvard Law Review, 353(1978)。
[47]艾森伯格(Eisenberg)指出強回應(strong responsiveness)——作出的決定應最大程度地回應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和主張,在某種意義上,決定應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和主張為基礎作出——才是裁決程序的核心特征。參見Melvin Aron Eisenberg, Participation, Responsiveness, and the Consultative Process: An Essay for Lon Fuller, 92 Harvard Law Review, 410(1978)。
[48] 例如《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20 號)和《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8 號)對申請征地報批所需的材料和相關要求進行了列舉和說明。
[49]前引〔46〕,Fuller文。
[50]See Robert G. Bone, Lon Fullers Theory of Adjudication and the False Dichotomy betwee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Public Law Models of Litigation, 75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1273(1995)。
[51]D.J.Galligan, Due process and fair procedures: a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6, p.243.
[52]工具價值或工具理性強調具體手段對于達到特定目的或實現特定結果有何作用或意義,這是設計程序時應優先考慮的因素。See D.J .Galligan, Discretionary Powers: A legal Study of Official Discretion,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p.327.
[53]前引〔51〕Galligan書, p.246.
[54]參見《如皋死亡7年的村民居然能在征地調查表上簽名》,《現代快報》2007年5月22日。
[55]這種情形下,批準征地的批復仍由法定的審批機關作出。
[56]這種情形下,法定審批機關已經授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是否批準的初步意見,提出批準征地的,報法定審批機關審核同意;經審查后如果認為不符合征收條件的,審查機關可直接將征地請示退回,并報法定審批機關備案。參見《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的規定。
[57]參見《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8號)。
[58]See Mathew D. McCubbins and Thomas Schwartz, Congressional Oversight Overlooked: Police Patrols versus Fire Alarms, 28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65(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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