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春英 ]——(2013-2-20) / 已閱11586次
因此,平行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一項知識產權同時受到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法律保護時,一國或地區的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的進口商從另一國或地區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進口并銷售受進口國知識產權法保護的知識產權產品的行為。由于這種未經許可的進口往往與正式許可的進口平行,故被稱為平行進口。實際上,基于平行進口在國際貿易、產業政策中的特殊地位,在國際條約未對平行進口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各國都是根據自己在國際上的知識產權地位和貿易地位,權衡各權利主體的權益,來做出取舍的。
2.河北省企業面對平行進口問題的解決方法
首先要認識到,對于平行進口問題各國根據自身不同經濟發展狀況和國情,制定了不同的策略,例如:美國的原則禁止、歐盟的內外有別以及日本態度的前后不一。一旦遇到糾紛要針對不同國家的立法特點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其次,一旦發生糾紛要爭取在我國法院起訴,即便外國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我方仍有權向我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再次,對于眾多英美法系的國家,他們遵循先例,同樣也可以創造先例,在具體案件中,可以深入分析各方利益﹙包括國家、經營者、消費者等﹚,利用權利窮竭理論或者是權利衡平理論,找到有利于己方的理論依據,從而爭取使法院做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結果。
﹙二﹚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問題
1.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可能性分析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根據一國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范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原則上不發生效力。
傳統觀念認為知識產權具有的地域性特點使得知識產權缺乏域外效力,因此在涉外知識產權領域很難形成法律沖突。然而,隨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國際利用、國際侵權救濟的發展,使得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沖突日益顯現。例如,甲國的版權作品被乙國某人擅自在其網站上進行傳播,所可能涉及的將不僅是甲、乙兩國的法律沖突,因為世界上所有能夠訪問該網站的國家都可以被視為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2]。
實際上,國際私法上的域外效力僅僅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制定者主權范圍以外被適用,并不等同于該外國法在法院地國地域范圍內進行了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以傳統的涉外侵權法律沖突為例,A 國為法院地國,B 國為侵權行為發生地國,A 國法院因是被告的住所地國而取得了管轄權。A 國法院根據其沖突規范“涉外侵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而確定了本案的準據法是 B 國的侵權法。在上述過程中,其實質是 B 國的侵權法調整了一樁在 B 國發生的侵權行為,而并非是 B 國的侵權法對在 A 國的侵權行為進行了調整。因此,國際私法上的域外效力僅僅是對法院適用外國法的另一種表達,它并不必然導致該外國法對他國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的調整,亦不等于排斥了內國法在其地域內發生效力。
因此,承認外國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并不必然導致在一國采用他國知識產權法調整內國境內的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知識產權的域外效力并不矛盾。那么,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存在就會導致在國際貿易中會出現大量的涉外知識產權法律沖突。
2.河北省企業面對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
既然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現實存在,我們必須去解決它才能更好地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我國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其中 “第七章 知識產權”里對知識產權的歸屬、內容、轉讓、許可使用和侵權等的法律適用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對涉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適用法律適用方面該法創造性地規定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此外,在涉外知識產權侵權關系中,也規定了有限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河北省企業在遇到相應的法律沖突時可以爭取在我國審理案件,并且充分利用我國沖突規范的規定,在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使用和侵權法律沖突中充分運用意思自治原則,盡量通過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選擇適用對河北省企業有利的法律。
三、河北省企業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一﹚河北省企業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
在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三種知識產權中技術含量最高、最能體現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就屬專利權,因此,本文關于企業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制定的探討就以專利權為例。
1.專利創造戰略
﹙1﹚開發戰略,包括自主開發與合作開發。自主開發中應注重促進職務發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指出: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發職務發明人創新積極性,又有利于促進專利技術實施的利益分配機制。激勵側重于精神方面,獎勵側重于物質方面,就河北省的現實情況來說,物質獎勵顯得更為重要。另外,河北省企業還可以與外國企業合作開發新技術,在合作開發中要制定好合作開發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避免事后糾紛。
﹙2﹚購買戰略,即從外國企業手中直接購買與間接購買。前者是指我國企業直接從外國知識產權持有者手中購買其完整的知識產權,一般適用于技術力量較弱的企業;后者是指我國企業通過并購等方式控制外國企業的經營決策權從而獲得其知識產權的掌控權,一般適用于資金規模較大的企業。
﹙3﹚積極申請戰略。企業要充分利用我國簽訂的相關國際條約,例如《專利合作條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將自己的智力成果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向最多的國家申請知識產權保護。
﹙4﹚期滿使用戰略。在專利壁壘難以突破但國外的專利權保護期限即將到期的情況下,可等到其保護期滿后對其專利技術予以發掘和再利用。
2.專利運用戰略
﹙1﹚閑置專利戰略。為了維持專利的獨占性,企業往往要支付高昂的費用,如果企業已經在外國申請了專利,但是企業并沒有在該國利用該專利生產產品的計劃,那么企業可以將專利轉讓出去。
﹙2﹚許可使用戰略。一方面,將自己所有的有市場潛力的專利發揮其最大效用:可以將其許可給不同國家的使用者使用,根據不同情況可以考慮分別采用一般許可、排他許可或者獨占許可。另一方面對于開發成本高于許可使用費的技術,可以考慮以支付許可使用費的方式從國外專利權人手中取得許可使用權。
﹙3﹚二次創新戰略,對于引進的外國專利要注重二次創新以實現交叉許可,甚至回輸給原被購買專利的外國企業。
﹙4﹚專利和商標相結合策略。世界上許多知名的企業都是將專利戰略和商標戰略緊密結合的典范,通過將二者有機結合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