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海連 ]——(2003-12-28) / 已閱43726次
我還在這里莫名其妙很白癡的想寫點什么,說點什么。無怪乎論壇上的板磚、臭雞蛋會落到你頭上,沒什么能力和才華卻癡迷于那種和你毫不相關但意義重大的事情,真是自作自受。
然而,我們到底該如何評價這次所謂的尊重民意的審判,它能不能經得起歷史的審判,是一個不可逃避的問題。
我已經在一篇《不甚知情者看劉涌案》中闡明了我的基本態度,由于是半夜三更有感而發倉促而雜亂,且文字已經不少,很多觀點是一帶而過的,我希望在這里進一步展開:就現有的證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制度而言,是不可以如此急匆匆判處劉涌死刑的;從順應國際潮流,遵循歷史規律,尊重和保障人權角度出發,對劉涌施行死刑是嚴重不負責任的,媒體的片面、煽情的報道和不明真相人的喊殺聲促成了一個生命的終結,論壇里的謾罵和侮辱傷害了中國相當優秀的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學者的心,很多貌似正氣凜然實則意氣用事的評論傷害了為中國法治進程奉獻著青春、熱血乃至一生的人。
從媒體所報道的簡略的判決結果,我的感覺是“涼透了”,法庭成了地下室,只留一個通氣的窗。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審就是一次有瑕疵的審判。
我以下的觀點依然建立在不熟知真相的基礎上,因為我們被很大程度上剝奪了知情權。我提醒體溫38度以上的人就此打住,看我的文章要冷靜才行,否則我不會原諒你的批評和謾罵。
首先,我認為劉涌一撮人是一般犯罪集團,而不是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
什么叫做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有五點:嚴密的組織性;實施犯罪的計劃性;作案手段的殘忍性;犯罪的經常性;具有一定的反打擊能力等等,而且行為人必須有明確的意圖組織或者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而劉涌的動機充其量只是利欲熏心和為富不仁的霸氣,他的行為最主要的是為了實現經濟目的,它的“爪牙”也不是無業游民,他們生活中的絕大部分時間應該和平常人沒什么兩樣,不會處心積慮的想著怎么去殺人、放火、搶劫、槍戰,他的所謂犯罪團伙是建立在經濟關系和人情關系(哥們義氣)上的,從實施犯罪行為角度來講,它只是一種有組織的共同犯罪組織,結構比較松散,相當一部分案件發生的隨機性、偶然性比較大,根本不是什么有類似統一行動綱領、系列作案計劃的組織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不知道陳興良們的心還有沒有足夠的溫度,來繼續浬清這些模糊的罪名。我覺得我沒能力再解釋了。
退一步講,即使真的適應我們聲勢浩大的“打黑除惡”斗爭需要,非要嚴懲不貸,以正視聽,以慰寂寞無聊、怨聲載道的民眾,買點民意,買點政績,把他們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我們的《刑法》第294條第1款和第3款也只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我們劉涌及其“四大金剛”定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依據是什么,是他們的“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行為,可是我們看看長長的犯罪紀實吧,幾乎沒有哪一項不可以吸收為證明上述行為存在的證據當中(但我認為還不是很充足),這種歸納太可怕了,這意味著我們對劉涌的罪行施行了雙重定罪,多重處罰!!!!也就是說我們既用這些惡行證明他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又用同樣的證明材料證明他分別成立了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槍支,出現了一個犯罪行為支持兩個罪名的結果,并且處理技術上又來了一個同一行為兩個罪名的“數罪并罰”,而294條第3款又規定“犯前兩款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在本案中,符合這里的“其他行為”的,只有97年《刑法》實施前的行為,因為97年增設“領導、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按照法官的理解,劉涌97年之后的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幾乎都是他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理由,幾乎沒什么在“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之外的行為了——這是一個多么全面地定罪啊。可是我們的三級法院,都沒有更改這種嚴重的錯誤。劉涌等人97年之前的故意傷害行為,并沒有導致重傷的結果(脾破裂摘除暴力案件中常見的,通常刑期不會超過三年,如果受害人愿意接受民事賠償“私了”的話,量刑就更輕),而97年之后由于有一條人命,而被單列出來的“故意傷害(致死)”,本來是可以作為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名的加重結果,也就是在法定刑10年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加重,但罪不至死,死緩是很適當的。即使把這一行為單列出來成為一個罪名,也沒有證據表明劉涌要為這條人命抵命,我們所看到的是知情人這樣的解說“1999年10月,劉涌因云霧山香煙銷售情況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場查看并“收拾”經銷同類香煙的業戶,10月15日,宋健飛等人對經營云霧山香煙的業主王永學進行毆打,致王永學右肺門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很明顯,劉涌只是指使手下為自己用非法手段搶市場,但和被害人的死亡沒有直接關系,相反,“劉涌還狠狠說了宋健飛”。還是借用那個例子,放開繩索之后之后,狗咬哪個部位咬多重就不遵從主人的意思了。對算命先生下毒手一行為也同樣。殺了直接肇事者,還殺不在現場的間接肇事者,這是什么道理?而且真正劉涌親自參與的暴力案件,極少出現重傷的結果,恰恰是他手下“心黑手辣”,結果主仆共赴黃泉路。
說著案件的處理結果是多重處罰,除了因為它進行了上述一罪兩罰外,還合并使用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及一審、二審所沒判處的罰金1500萬,沒收的財產等。死刑不如死緩更符合法律規定,我已經解釋了。再談談罰金問題。有人居然在論壇里叫囂要沒收劉涌全部財產,也難怪,誰讓你劉涌家人都這時候了還放不下富人的尊嚴,你趕著毛驢來法院人民或許會同情你說兩句好話呢。我相信,如果真的能有證據證明可以讓法官再多判得幾千萬,這些人即使24小時不吃飯不睡覺也會有足夠動力把這些證據找來的,用得著你在這里“建議”殺富濟貧啊,安靜吧,罰多少和你都不會有關系,劉涌畢竟還有很多合法財產,其家人也有財產,罪責自負是最基本的原則,難道還要滿門抄斬不成?我們對附加刑的性質的研究幾乎是一個空白,我們為什么在處主刑的同時處以附加刑,目的顯然是為了最大限度的讓犯罪人為自己的罪行贖罪。1500萬,是一個相當龐大的數字。劉涌的罪很重,但是這些人民幣畢竟也是起到了贖罪的作用的。
此外,我還想提出一個駭人聽聞的“刑罰”,劉涌同一般的犯人不同之處在于他受到了媒體過多地關注,一躍成為標有“惡”“黑”“霸”之類靶子,出氣筒和社會安全閥,有人津津樂道以為這是他罪有應得,我們只能遺憾的看著現代文明國家給犯罪嫌疑人戴上頭套了。更令人不解的是,在空蕩蕩的牢房里為了防止這個本身就罪行嚴重又被公眾判定為罪行特別重大的犯罪嫌疑人會自殺或者自殘,還“特意”裝了監控設備,全天候觀察其一舉一動,居然還有人說這是“人性化監督”,真是滑稽。劉涌沒有理由不平靜的簽字,他的白發告訴人們他向往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又有著昔日的輝煌,今日巨大的反差,他怎會不度日如年?我們看著他這樣為了自己的罪孽一重又一重的接收懲罰,就真的那么心安理得?
還有,就是首犯問題。重申昨天文中的一段文字:一個人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和他在一個經濟團體中的地位是否一致?我對此表示懷疑。具體講,雖然劉涌是董事長,但是,有著豐厚家產優裕生活光明前景正當身份繁忙業務的人,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成為黑社會的首領,參與違法活動,首犯不能絕對地為全部罪行承擔責任。手下和“爪牙”有很大差別,這是值得思考的,需要證據的,僅靠制造“鏟黑”文學著作的想象怕是不夠的,人的現實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句一個簡單的例子,狗咬人,主人要負民事責任,被咬之人挑逗狗,雙方各負責任,放狗咬人,往往也是負民事責任,因為放還有故意和過失之分,而且放開之后,狗咬哪個部位咬多重就不遵從主人的意思了,除非他在狗的牙齒上抹了毒液。這也是解釋為什么查明罪行的手下先死而他經濟上和犯罪上罪責未知“大哥”還留有生命的法理解釋。還有一些場合,到底會不會是劉涌可能出現的,我表示懷疑。法官應當分別分析每一筆罪狀,不可以籠統取證,籠統定罪。特別是刑事案件,哪一個被害人和證人不會有著樸素的“出離憤怒”?案卷想做多高就能做成多高。為什么沒有證據的公示呢?美國處死一個人之前進行的調查會高達數百萬美元,而在此案中證據到底有多少,有多大證明力,這么倉促的“提審”到底有沒有真正重新審判,還是順應民意就為了宣讀“死亡判決”,是很難讓人有信心的,我覺得劉涌家屬應該召開新聞會,這是他們的權利!其實,劉涌的行為與其說是組織、領導,倒不如說是包庇、縱容,包庇殺人犯的人終究是不可以同殺人犯一起上斷頭臺的,何況,了解社會的劉涌知道“擺平”這些事的簡單易行,我們還要不要把這一連串的人統統拉出去砍了?按照這樣的邏輯,還有一個不恰當的比喻,也許該在某些部門門口加上機關槍,出來一個斃一個,直接或間接,作為何不作為,無論如何,他們都和社會治安惡化脫不了干系……殺了,一了百了,還要法律作什么,咔、咔、咔。
為什么這次審判沒有提到劉涌在慕馬案中的貢獻?因為案子已經破了,卸磨殺驢?這等于宣判“辯訴交易”的不可能,有立功表現減刑的不必要!還是另有隱情?為什么沒有新證據?也沒有提出派出刑訊逼供的可能?
死刑是殘忍的、野蠻的、違背人性的,讓千萬國人看別人上斷頭臺手舞足蹈,是在給國民培植一種危險的法律思想!是一種,唉,和歷史的相似。
我會深刻地檢討,我昨天的這個時候,還寄希望于這件案子在意義層面上能有點兒像辛普森案,比如證據和庭審紀錄能公開,判決書能令人滿意。我得為自己的幼稚檢討很久。
行政干涉是另一種把劉涌推向死亡的力量,中央領導批示要抓。地方政府,呵呵,沒什么理由不積極主動。受寵若驚的公安“有信心,有能力用鐵的證據把以劉涌為首的犯罪集團送上審判臺”。
警察是做飯的,檢察官是端飯的,法官是吃飯的,三家一邊倒,一條線,流水作業,從而使這樁案子的當事人很難發出自己的聲音,只有聘請最好的律師,寄希望于資深學者,可是他們卻不知道,在中國,律師是要飯的,專家們也只是孤軍奮戰的,在法律實務界缺乏理解,在基本法律常識都很匱乏更談不上法律意識的社會,更沒人能夠理解他們。于是,他們先是孤獨的吶喊,他們不企求劉涌逃脫懲罰,只是覺得應該給他辯護的權力,一個公正的結果而已,可是他們的聲音很快被不解的人群湮沒,他們很快就嘶啞,以他們坐冷板凳二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素質,就被人武斷的指責為“不了解案情,指手畫腳”“被金錢腐蝕”,遭受尖刀一樣的謾罵和人身攻擊,他們的人格尊嚴遭到了空前的損害!
再者,就是以網上活躍著的憤世青年為主體,以習慣了不平等和“黑幕”的人們的猜測為依據,以謾罵和嘲諷為主要形式的廣大人民群眾,你們,讓我看見了法治的希望,更看見了法治的悲哀,讓我愛恨交加,讓我一個雖然剛剛大三但摯愛法律多年的學生感到渺茫、窒息、感到任重道遠。
你們知道自己的謾罵帶來的是什么么,不錯,的確有很多沉船被我們打撈上來了,可是我們也砸沉了一些船。比如某公安局長撞死小孩一案,本來作為一個普通人酒后駕車依據刑法該怎么處置怎么處置就可以了,可是一個充其量判十年的交通肇事就因為媒體的炒作、群眾的謾罵,官員覺得不嚴懲形象不好,人頭就被剁下來了,他只能在九泉下抱怨,自己干嘛苦心孤詣當局長呢,自己干嘛不生在50年代官民和諧的時代而在這個只要是官就少不了猜測和謾罵的年代呢。這樣的案子,已經不止一樁了!
哪個對中國法治寄予厚望的人不會為此感到失望?同樣是在二十一世紀初,我們中國的法律還是權力的統治工具,狂熱民眾的泄憤工具!有人反感美國做法,以為自己很“民族”,殊不知注重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并重,慎用死刑,無罪推定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辯論權又豈止是美國的潮流,這已經是世界的潮流,大部分國家的選擇,難道我們要把自己和部落國家放到一個文明層次么?為什么我們早早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卻遲遲不能在國內獲得通過,為什么?因為“上頭”知道我們離國際標準還有多遠!
曾幾何時,我對為罪人辯護的律師深惡痛絕,現在,覺得他們可敬可愛。警官,法官,檢察官,官員們,也許,你們真的不該在已經成為弱勢的犯罪嫌疑人面前結成如此緊密地同盟,一條快速剝奪人生命的流水線,劉涌幸哉,他終究有萬貫家財,否則早就人頭落地。另外一些無權無錢人呢?那么多有失公允的判決,那么多冤案,是怎么形成的?
劉涌的鎮定,是認罪服法,還是哀莫大于心死,他的惡性,是怎樣在社會中形成,怎樣被社會報復,他的一生,都看到了人類的什么?我們將永遠不知。
(一江春水平完稿于03-12-23-2:30)
三、只能再次提起筆
看了網友們的留言,我沒有選擇的繼續拿起筆。
我覺得在法學論壇里沒有惡毒攻擊的情況下,在雖然不同意我的看法但起碼還有探討意思的朋友中間,我還能夠有勇氣把問題想得清楚一點,講的有條理一些。之所以說是想得清楚一點,因為能力有限,想不明白、透徹,況且,公眾么,總是知道的最晚,知道得最少。同前兩篇文章一樣,只是一點隨筆和雜感,恰如果實的雛形,連青澀都達不到,更不用說成熟。我沒有能力和資本來說服各位,我有這自知之明,因而也沒敢抱有這種幻想。因為這里,很多人的思維是極優秀的,專業水平也很高,并且篤信自己簡短的信條。不過,有的時候,有些例外,或者更好。
我們繼續來談劉涌案。于我而言,這文章是三部曲的終結篇。
我保證這是最后一篇就此事的論文(黔驢技窮?)。我已近乎嘶啞了,要不是看見了判決書全文,我都快因為前兩篇錯誤時間、錯誤地點、錯誤的公開的文章沮喪死了——決定成為“沉默的大多數”。
因為有人認為我是在為劉涌辯護,因而需要申明的是我只是在為自己的理想認認真真的做一件有意義的小事。我和所有在網上同我持類似觀點的人,是在被害人的利益處在極端保護下、在訴訟結構從偵查伊始到宣判完畢都處在嚴重不平衡的情況下的另一種視角,是在“穿著別人的軟皮鞋走路”,我們都不是偏激的人,但是也不愿意因為要辯證、全面而墮入膚淺。我們主張以法定程序法治理念判決其死緩,出發點不光是對一個生命負責,更主要的是避免在不合規格的司法機器下將來有可能發生的大批司法產品質量低下。
實體方面的補充思考
剛剛看完了判決書,有網友不注意看我以前發言的時間,徑直批判我沒看判決書就在這里書生意氣,胡說八道。現在我看完了。先前的擔憂缺少多了。甚至,覺得自己的很多論點被“權威司法文書”證實,心里反倒更有底氣了。于是繼續“帶著腳鐐跳舞”。
我前文章提出過“雙重定罪、多重處罰”的質疑。現在判決書全文可以讓我更充分地運用證據把這個問題展開。對于劉涌案的審理,顯示出我們對共同犯罪和罪數形態研究的薄弱,以及實際應用中的嚴重問題。
首先,我堅持認為該判決在對屬于法規競合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時,沒有依據特定法優于普通法、擇一重罪定罪等基本原則,而是采用了極不科學也不人道的方式,即一個行為兩個罪名;在量刑時,運用的也是形式上的數罪并罰實質上的簡單相加——沒有堅持限制加重原則;對于應屬結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態,本不應該實行數罪并罰,而只是在較重法定期限內量刑,但是處理結果不僅單獨定罪,并且分別定以重刑數罪并罰。在使用“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這個罪名的同時,忽視了該罪名可以把劉涌所為絕大部分罪行歸于此罪名下處刑,但是結果卻是分別再次進行定罪,沒有正確解決同一犯罪行為觸犯兩個罪名的問題。同時,判決也沒有把同種類型的犯罪形態認為是集合犯從一罪加重處理,同時構成兩罪時沒有進行法律適用的選擇,而是簡單的“雙管齊下”數罪并罰,是應該否定的。否則,一個嶄新的“口袋罪”又出現了。而且,由于劉涌一伙的結合最主要的是經濟紐帶,而不是犯罪紐帶,犯罪是為經濟目的(在一次重申其具有相當的不能認定為非法的財產,體制的問題不容忽視),而非依托經濟組織進行犯罪,而經濟組織的產生、發展與該團伙的形成之間有時間差,和97修改《刑法》增加“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在其形成之后,組織、領導是否有失準確?進行“授意”“指使”與“唆使”的近義性,又使區分主犯和教唆犯具有相當的必要性,因為盡管劉涌把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了手下,實行者畢竟是自由意志者,現在也沒有證據表明劉涌對自己手下人下過毒手或者采取過怎樣的獎懲措施,法院應該列舉他們在劉涌制約下的證據,就現有證據,他們可以默默離開,而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之間的緊密性、等級性則是極強的。
陳興良教授遭罵是必然的,誰讓他沒能力給咱全國人民每人發一本《刑法疏議》和人大常委會為“打黑除惡”量身定做的司法解釋呢?最起碼,應該給類似劉涌的眾多暴發戶們每人發一本,要不他們怎么知道自己和“黃道”“黑道”打交道,和刑滿釋放人員稱兄道弟,作奸犯科,亂發自己的富人脾氣,動輒打架斗毆是可能掉腦袋的呢?不過用劉涌的生命提醒他們也好,讓他們夾起尾巴做人,特別是得管好手下的保鏢、保安打手等等,一定要引進現代管理方式,哥們義氣早晚要出事的……
劉涌所實施的足以認定他死罪的故意傷害案,實際上在主觀要件方面是不適當的,因為沒有什么證據證明他存在殺人的故意,達到法律真實和心理確信。確切的講,根據現有的證據,只能證明他對于這起嚴重暴力事件既又故意又有過失,然而,故意,是用非法手段排擠“同行”的故意,授意也僅僅是通過“收拾”達到繼續非法盈利的目的。而對于故意傷害致死的結果,是他所不能預料的,他有過失,卻無故意,是某種程度上的想象競合。
另外對多重處罰進行一點補充,為什么這么多受害人,僅有兩人提起了附帶民事賠償,判決支付總額15420元?我們通過判決書來了解一下這兩個人的情況:一個是劉寶貴,1992年10月6日晚7時許,再審被告人劉涌為替袁慶友(在逃)報復張少波,伙同吳靜明、袁慶友等人持獵槍、槍刺等兇器在沈陽市和平區中山廣場附近,砍刺張少波頭、臀部,致其輕傷。張少波呼救,正在附近的沈陽市和平區公安分局警察劉寶貴、孫明聞訊前來制止。劉寶貴報明身份并鳴槍示警,孫明喝令劉涌放下手中獵槍。劉涌不聽制止,向劉寶貴開槍,擊中劉寶貴右髖部,致其輕傷。事后,劉涌逃往廣州。而另外一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是扈艷(也就是該犯罪團伙唯一一條人命案被害人的妻子),有趣的是,劉寶貴受傷是在92年(11年前的輕傷現在還能接受補償,的確是人民的正義爭取來的),而且一個正打架的人肯定不會知道趕來勸解或者抓他的警察是誰,后來飛黃騰達的劉涌,估計也不會有什么時間和精力去贖這筆罪,而王學永被殺一案,是終結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案件,似乎恰好是“開頭結尾”案子的受害人。為什么,那么其他那么多受害人(好像是40個吧,還有那其余的重傷)沒有提起民事賠償?為什么受輕傷的劉寶貴獲賠五千余元,而死了丈夫的扈艷只拿到了一萬元而不是一個大得多的數字?(劉涌有錢啊,司法機關不用替他省著)是我們的司法機關工作做得不到位,廣大人民群眾不知道這個制度?還是雖然喊殺聲震天,劉涌一伙已經鋃鐺入獄,但是受害人心有余悸沒有認清形勢還怕遭到報復?可是他們已經勇敢地站出來作證了啊!有些受害人還是很有經濟實力的,甚至有的還因受輕傷加速升官也不憚于劉涌的淫威啊(盡管不知何故媒體沒有、或者很難采訪到他們)那么,我們就得考慮另外一種可能,那就是劉涌和絕大部分受害人已經私下處理過了,即“私了”,我當然反對這種有錢人的惡劣行徑,但問題是這種處理方式是現在普遍存在的,是只是公檢法部門默認和常常使用的。我們應該認定這種情況是“半處理”,并且視其處理情況適當考慮在法定刑期內作出減輕決定。因為這是一種潛規則,應該考慮期待可能性問題,除了孫大午、肖永寧這樣的人士,劉涌這種認識水平的人沒辦法不效仿別人,如果一種現象在社會大面積存在,首先考慮的是完善體制,改良土壤,而不是大面積的手起刀落。雖說我也不認同“法不責眾”,但也不否定其某些合理成分。
還有一個問題是,每一樁罪行,在判決書里,到底該不該有一個更為詳細的經過?2萬字夠么?人家紀實小說里不是寫了一本書么?情節果然如此?多大文學夸張的成分?其家人有沒有權利知道這些?
其行賄罪到底危害程度如何?既然有如此多的賄賂款項和繁雜的關系網,他怎么會把這些事情悉數說出,(詳細到連鏡子都說出來)加重自己的罪責?可是,人家公安部門自己的鑒定機構卻的確是出示了沒有刑訊逼供的證明。也不知道為什么,二審的時候這些東西沒拿出來,時隔數月,提審的時候卻拿出來了。也好,這個鑒定雖然否定了二審死緩的重大依據,但是,這就意味著肯定劉涌的罪行都是其在“感化教育”之下主動交待的,那么,他會不會因為自己的“坦白”,因為揪出一大串貪官而應受到從輕發落呢?我們卻沒有給他生的機會,為什么?他還有什么話要說?他的家人,為什么不再召開新聞發布會?其妻子的淚流滿面說明了什么?他不是十惡不赦,還有姘頭的人么?她總歸是最了解他的一個人。
另外,對于案中最嚴重的罪行,判決書的模棱兩可讓我莫名驚詫。讓我們來看看這段決定劉涌生與死的文字吧。(加重字體部分為判決書)
“對于再審被告人劉涌提出的未指使程健、宋健飛等人毆打被害人王永學,程健、宋健飛等人毆打王永學系為綽號叫老狐貍的趙德軍進行報復的辯解,經查,趙德軍否認自己叫老狐貍,并稱自己不認識王永學(誰承認誰有病);程健、宋健飛等人均未證明趙德軍是老狐貍(但有沒有提到過趙德軍?趙德軍其人何許人也?并非團伙成員,為什么劉涌會提到他?對于趙德軍是否采取了強制措施,何時采取的,是不是已經給了他足夠的“活動”時間?宋健飛已經死了。);證人扈艷(王永學之妻)證明,王永學與趙德軍沒有矛盾(王學軍喜歡跟老婆“早請示,晚會報”么?我小時候和別人打架,從不會告訴父母,我與別人就沒矛盾了?);程健、宋健飛等人的供述均證明,因王永學銷售“云霧山”牌香煙,影響劉涌銷售同種香煙,在劉涌指使下,他們毆打了王永學,宋健飛并威脅他人“看誰還敢賣云霧山煙”(更清楚了,劉涌讓他們去“威脅”,但沒讓他們去殺人);證人扈剛、邢廣海、王麗等人證明,宋健飛、吳靜明等人毆打王永學并威脅他人“看誰還敢賣云霧山煙”(所以宋健飛死則死已,一貫心狠手辣,反社會性格明顯)。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宋健飛等人毆打王永學,系為了劉涌的利益,在劉涌的指使下所為(如果我讓你去幫我偷幾箱醬油,你卻給我偷來了價值連城的鉆石,天啊,我要和你共赴刑場了)。對此,劉涌在偵查階段亦曾多次供認。(有錄像么,他是怎么供述的)其辯解與已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這結論可是很古怪,很蹊蹺)
砍傷算命先生一案,可同上進行分析,實際上從判決書來看,其手下指控他的語氣并不堅定,“主子”的意圖,也許只有他們最清楚。
另外,劉涌在法庭上有沒有為自己辯解過?他的心理狀態到底是怎樣的?他對起家階段認識的這些心狠手辣的朋友,究竟是什么態度?包庇是不能理解為組織、領導的。人際關系、經濟關系和組織關系,都是和犯罪關系有著區別的。
劉涌的經濟實力和身份是“頭”,但在犯罪中的實際作用,并非這么簡單。共同犯罪問題,歷來有分工分類法和作用分類法,而陳興良是主張把二者合并考慮的,每一個罪犯在一個圈子里都可能有雙重甚至多種身份,定罪量刑,要綜合考慮他的身份、地位、對其他犯罪人的實際控制能力,在犯罪中的實際作用,而不可以得出“確系”首要分子這種單一結論。我對陳興良的這一觀點表示贊同,也堅信這是未來該領域的主流觀點。
這里的證明責任歸誰?身在獄中的劉涌怎么為自己的主張舉證?他的家人和律師在如此巨大的壓力之下怎么舉證?如果,(對不起,這只能是一種合理懷疑),真的是另有幕后指使甚至涉及其他的盤根錯節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呢?一查到底啊,干嗎這么急著殺人?
刑罰的目的是懲惡,并且揚善。我們不能在對根深蒂固的重刑主義思想保持沉默了。讓眾人看殺人,向眾人形象的報道殺人,本身是一種元惡。如果重刑可以解決問題,我們就把刑罰部分修改了吧,什么主刑、附加刑的,太麻煩,改稱奴隸制五刑或者封建制五刑,或者“以血還血,以牙還牙,以暴制暴”就得了,高舉“折磨人,侮辱人,不把人當人”的偉大旗幟,有罪必罰,輕罪重發,可殺絕不可留,讓每一個21世紀的公民生活在恐懼和威嚇之下,人人自危,絕不干伸出犯罪之手,多好!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什么法官、檢察官、律師,全下課吧,你們都“誤導”人類幾千年了我們只要衙門、捕快和強大的監獄就可以了。不過我們會很民主的,我們實行“陶片流放法”或者“紙條處死法”,尊重民意嘛,少數服從多數,群眾說殺誰就殺誰,再挑幾個精英人物,成立“正義審判委員會”,以便多快好省的嚴懲犯罪,“訟師”這職業早就不該有,以前的以前,那么多人替罪犯說話遭株連,還前赴后繼的“野草吹又生”,以前,在法庭上他們咋咋呼呼、喋喋不休的,他忽悠他的,又沒人理他還不行,非要得理不饒人,抓起來關著吧,剛釋放他又盯上了我們這顆碩大的雞蛋的一點點小縫,這種蒼蠅似的職業,早就該取消了。法學教師和學生也都遣散,就跟文革前英明的決定一樣,“坑儒”就免了,但焚書是必要的,那些倡導法治的廢紙,凈是些歪理邪說,西方腐朽思想,再也不能讓他們妖言惑眾了,憲法當然也得改,干嘛依法治國啊,以刑治國就可以了。哦,不對,憲法也不需要了……省事多了。
法律注重證據,司法要獨立,反對文學敘述!反對權威干涉!
程序方面的補充思考
中國的老百姓自古以來就是被混淆視聽的對象。從最初立案還沒有什么法定證據、縱使有這些媒體也根本不可能看到——連最高院的審判也沒讓他們看見、拍到什么,不是么?那么,他們憑什么從一開始就得出重罪結論?某作家又是依據什么對一個未經國家法律宣布為罪人的人寫出這樣的逼真、形象、長篇累犢的黑社會紀實?寫作過程中又都是接觸到的什么人?顯然,假設劉涌另有隱情,其家人或其他能辯解的人根本沒有途徑辯解,媒體和作家的依據,顯然是偵查、起訴機關的依據——誰情愿自己打自己耳光?他們的調查取證肯定是出于“打擊”的目的,出于支持本單位態度的證據,有多少案件中罪輕甚至無罪的各種證明材料會在這些部門悄悄“蒸發”?評論,從最初就是渾濁的,贊成死刑還是贊成死緩,雙方都沒有能讓人達到法律確信的充分證據,沒有細致的論述(大概專家們都忙著出書訪問呢),民眾中一場聲勢浩大的口誅筆伐就已經開始了,加上二審改判程序依舊不透明,結果讓迫切希望得到真相、看見中國法治進程加快的人滿腹狐疑,繼而升級到猜測、憤怒、甚至破口大罵。還有一個問題在于本案的聲勢浩大的打黑除惡活動的“斗爭”背景。
有人反對提什么程序正義,可是問題恰恰就出在我國長期以來法律程序意識淡薄的法律文化啊!劉涌的確犯下了重罪,雖說從法律角度判其死刑不妥,但客觀上還是安撫了民眾,振奮了人心,而且,他死亡時的鎮定也告訴世人他的生不如死的心態,我們姑且拋開這個案件。在這種畸形的車床之下,會加工出多少畸形的司法零件?一個學法律的人,總會時不時接觸到一些駭人聽聞的事,我不想浪費時間和文字來列舉。網友們指責我視野狹小,為罪犯招魂,殊不知,我正是抱著“與其詛咒黑暗,不如自己發光”的信念執著的要為改進這種制造了無數錯抓錯判、超期羈押等嚴重侵犯公民權利,滋生了司法腐敗和官僚主義的車床,不失時機地做出自己的努力!
有人批評我,說我對其他案件不熱情而獨獨對此案大肆渲染,更難聽的話我就不列舉了,我之所以關注這件案子:第一,我僅僅是個在校生,我的年齡、我的知識結構以及我所處的環境不可能讓我對所有刑事案件投以關注,況且,我寫這些文章目的很單純,探討!沒什么功利性,我也并不打算把自己將來的職業選擇和罪犯掛鉤。這是一種勉為其難、牽強附會的詰難。第二,“評論”不等于聲討,論壇里應該始終是各種聲音都有的,當冤假錯案批露出來時,每一個善良的人都會同情和支持案中的弱勢一方,而在劉涌案中的弱勢一方實際上恰恰是大富翁及家人,他們的對面,是結下冤仇的當事人群體,具有強大滲透力的新聞媒體,還有“查辦”目的堅定的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亦當事人化,而劉涌方的辯解是否能有效展開恰恰是決定他是生還是死的關鍵。第三,正是由于通過各種途徑了解了相當一部分“冤假錯案”,我才會某種程度上贊成法學界專家的意見——讓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并駕齊驅,而之所以分外關注劉涌一案,原因一方面是這案件比較全面地暴露了中國訴訟制度和訴訟程序的問題,“線型”結構而不是控、辨、審三角形結構,體制本身流于形式,而且政治力量和公眾力量干涉司法獨立現象比較突出;另一方面,是最高院第一次“提審”,具有象征意義,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我們現代法律制度、法律原則特別是訴訟程序中的一些制度、原則背后,都是有案例支撐的,比如司法審查、非法證據排除以及無罪推定、米蘭達原則等等,往往也是一國最高法院通過審判確立的。我們無不希望已經成為國際主流主宰西方社會上百年的思想,在我們這個急需法治的國度及早的確立,法學界對最高院的這次提審給予了太多的希望,希望依法查清事實,依法審理。但是我們看到的是,一個已經成為公眾關注焦點的案件的審理忽然又脫離公眾目光的注視,法庭上除了氣勢咄咄逼人的控方、被害人和證人外,還有先審后判的法官(早在兩個月前某北大法學院人士在我校講學時就提到最高院要提審劉涌,改判死刑,我當時覺得欣慰,現在覺得詫異——原來早就有定論了啊,難怪執行車都準備好了,那還興師動眾耗費巨資開什么庭,還讓律師費什么口舌啊),旁聽席里黑壓壓一片行政官員,四家有權進入的媒體盡管是權威媒體,但是,通過以秒計算的所謂“實錄”,22日中午人已經火化、23日傍晚才“千呼萬喚始出來”與公眾見面這種“因特網時代”的低速度,我只能代表寄希望于通過最高院重新調查取證、進行充分法庭辯論和制作詳盡、經得起推敲的判決書確立審判刑事案件的“榜樣”的所有關心法律的人表達沮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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