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冉萱 ]——(2013-11-11) / 已閱12078次
1、大陸法系
。1)法國!斗▏穹ǖ洹返诹隆胺蚱藁ハ嗟臋嗬土x務”第212條規定夫妻雙方互負忠實義務!胺蚱尴嗷ブ覍,是指夫妻雙方在性生活方面要保持忠貞、專一,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不得為第三方的利益而損害或犧牲配偶一方的利益。”[12]
第242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復地或者嚴重地違反婚姻權利與義務的事實,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時,得請求離婚”。同時,在第266條第1款規定“在惟一因一方配偶的過錯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解除婚姻所受到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損失,得受判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70條規定“除基于共同生活破裂宣告離婚之情形外,………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補償因婚姻中斷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條件差異的補償金”。[13]
。2)德國!兜聡穹ǖ洹凡⑽疵鞔_規定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只是在第1353條第1款關于“婚姻的共同生活”中規定“婚姻是對于終身而締結的。配偶雙方互相負有過婚姻的共同生活的義務;配偶雙方互相為對方承擔責任”。[14]
但這一規定被認為隱含著夫妻相互忠實的要求。同時,對違反忠實義務的通奸行為,可依據第823條第1款“損害賠償義務”關于“故意地或者有過失地以違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人,負有向他人賠償由此發生的損害的義務!盵15]的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3)日本!度毡久穹ǖ洹返752條關于“夫妻應同居、互相協力、相互扶助”[16]的規定,被認為確立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如依照《日本民法典》的規定,與妻方通奸的第三人,其行為構成對夫權的侵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按照日本判例,對與夫通奸之第三人,妻亦可請求損害賠償”。[17]
。4)瑞士!度鹗棵穹ǖ洹返159條第3款規定“配偶雙方互負誠實及扶助義務”。瑞士最高法院的判決還確定:因他人干擾婚姻關系而遭受損害者,得以人格權受侵害為理由,請求慰撫金。[18]
。5)意大利!兑獯罄穹ǖ洹返诹隆盎橐觥钡谒墓潯坝苫橐霎a生的權利和義務”第143條第2款關于“依據婚姻的效力,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相互給予精神和物質扶助的義務、為家庭利益而相互合作和同居義務”的規定,[19]確立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
2、英美法系
(1)美國!1973年《婚姻訴訟法案》第一部分規定了關于離婚的法律理由。第1條第1款規定‘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是離婚的唯一基礎’。第1條第2款規定‘(a)被告犯有通奸罪,并且原告覺得無法忍受和被告生活在一起’”。[20]“傳統的普通法賦予丈夫有配偶權。包括妻應從夫姓、妻對夫有忠實、協助義務”,但到現代,“大多數的州現在規定,妻子與其夫享有相同的配偶權。有關配偶權的規定的范圍也較前廣泛,不僅在主體上賦予夫妻雙方,在內容上也包括了夫妻之間所有的有形和無形的權利”。[21]
2、英國。“《離婚改革法》和《婚姻案件訴訟法》規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為理由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但同時又列舉了能夠證明破裂的五種情況:通奸……”[22],可見英國也對夫妻間的忠實進行調整。
綜上所述,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在立法上都對夫妻忠實進行了規定,但各國和地區的規定又各有不同!胺▏、德國、意大利、瑞士、日本、英國和美國七國的夫妻關系法中均規定了夫妻同居義務,要求夫妻于婚后互負同居義務……法國、意大利、瑞士和美國這四個國家規定了夫妻忠實義務。其中,法國、意大利和瑞士均是在立法中以概括方式規定了夫妻雙方應對自己的配偶承擔忠實義務,而未具體規定忠實義務的內容。美國是以判例法為主的國家,故并無有關夫妻忠實義務的明文規定。但美國有的州的判例將夫妻忠實義務之違反確認為是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且允許受害的一方據此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盵23]
三、司法實務中的適用狀況
司法實踐中對于涉“忠誠協議”的案件,處理方法各不相同,早在1999年南京溧水縣法院就開庭審理過“偷情日記”離婚案,但當時法院并沒有支持雙方簽訂的夫妻忠實協議關于10萬元損害賠償的請求。 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夫妻忠實越來越受到夫妻雙方的重視,以夫妻忠實協議的方式規范夫妻雙方行為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再如2006年1月19日,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對王海濤起訴與何琳的離婚一案的判決:“準予王海濤與何琳離婚……王海濤與何琳簽署的“協議書”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亦未違背《婚姻法》的具體規定,這種約定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據此,法庭判決王海濤支付何琳5萬元人民幣!
總的來看,實踐中對于越來越多“忠誠協議”的案件,法院的解決方法主要分做兩種,承認該協議的合同效力,或者否認其合同效力,對于個案的處理法院往往是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強行”推導出當事人的“真意”,由于立法上沒有明確的關于“忠誠協議”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也更多的將雙方簽訂的忠實協議進行公證或見證,以求獲得法律的支持。反映了人們對于夫妻關系不穩定性的擔憂,也反映了人們法律意識、法治觀念和法律解決糾紛要求的提高。而當履行夫妻忠實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那么以當事人希望法律管轄的意圖,必然將糾紛提交法院,這越發需要法院解決糾紛、平息沖突、實現權利、維護秩序。
四、筆者解決問題的思考
。ㄒ唬爸艺\協議”性質界定
“夫妻忠誠協議,是以夫妻相互忠實為核心義務的有關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協議。就協議內容而言,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融合了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夫妻忠誠協議與單純的人身關系協議和財產關系協議有所不同:單純的人身關系協議———收養協議、結婚協議離婚協議等,僅引發特定主體之間的親屬關系的發生和終止的效力。雖也會引發財產關系的變動,但其變動以人身關系的發生和終止為前提,是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后果;至于單純的財產關系協議,則引發財產流轉和歸屬的效力。因而,融合了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夫妻忠誠協議,其性質屬于廣義契約!盵24]
筆者支持夫妻忠實協議為契約的主張。雖然從結果上看,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夫妻忠實協議,必然導致一方在離婚時分得財產的減少。但是這種財產的減少不是夫妻雙方在簽訂夫妻忠實協議時的首要目的。“不要做不忠實的行為”是雙方最關注的問題。雙方約定對做了不忠實行為的人要賠償進行約定,這種約定具有懲罰性質是為了使“不要做不忠實行為”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因此,雙方在簽訂夫妻忠實協議時并非以減少對方財產增加己方財產為目的。因此,夫妻忠實協議并非財產協議。夫妻忠實是建立在夫妻身份關系上的,沒有夫妻關系的存在,無所謂互相忠實的說法。因此,夫妻忠實為一種身份權。因此,夫妻忠實協議應為人身權協議。
(二)索賠路徑
解決了“忠誠協議”的定性問題,那么對于違背夫妻忠誠協議的救濟也就迎刃而解,違背夫妻忠誠協議構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當事人可依其具體情況擇其一種責任形態予以法律救濟。需要說明的是,為確保權益救濟的最佳化,我國相關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實踐應對“夫妻忠誠協議”所涉相關要素予以完善,例如應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規制婚內侵權制度體系,增設配偶權制度等。
參考文獻
[1]于靜.比較婚姻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24.
[2]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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