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軍 ]——(2013-11-21) / 已閱16549次
[20][德]J·Fedtke & U·Magnus :《德國法中的共同過失》,載[德]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主編:《侵權法的統一—共同過失》,葉名怡、陳鑫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1][日]圓谷峻:《判例形成的日本最新侵權行為法》,趙莉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頁。
[22]王利明等:《中國侵權責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3][德]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權責任法》,齊曉琨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7,88頁。
[24][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張新寶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7、98頁。
[25][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張新寶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頁。
[26][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張新寶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09頁。
[27]王利明等:《中國侵權責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77頁。
[28]《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9]朱廣新:《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配置》,載《蘇州大學學報》2011年第6期。
[30][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張新寶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頁。
[31]參見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370號民事判決書。
[32]冉克平:《論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過失相抵》,載《法律科學》2010年第4期。
[33][意]Franceseco D·Busnelli&Elena Bargelli&Giovanni Comande:《意大利法上的共同過失》,載[德]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主編:《侵權法的統一—共同過失》,葉名怡、陳鑫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4][瑞]Pierre Widmer:《瑞士法上的共同過失》,載[德] 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主編:《侵權法的統一—共同過失》,葉名怡、陳鑫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5][德]J·Fedtke & U·Magnus:《德國法上的共同過失》,載[德]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主編:《侵權法的統一—共同過失》,葉名恰、陳鑫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6]《人身損害解釋》第2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37][德]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主編:《侵權法的統一—共同過失》,葉名怡、陳鑫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頁。
[38]該規則是在1985年荷蘭最高法院的一個判決中確立的。在該案中,一個4歲兒童被狗嚴重嘆傷。柯的王人被判定承擔嚴格責任,但他聲稱,事故部分地系受害人父親的過失而造成。最高法院判定,即使父親在事故發生時對其女兒沒有實施作為家長的控制,因而確有過失,但其過失也不會作為共同過失而歸責于受害人。兒童與過失參與人之一之間僅僅具有家庭關系,兒童對其父母的過錯不承擔替代責任。最后的結論是,狗的主人被判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參見[德]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比較結論》,載[德]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主編:《侵權法的統一—共同過失》,葉名怡、陳鑫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9][德]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比較結論》,載[德]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主編:《侵權法的統一—共同過失》,葉名怡、陳鑫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0][德]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比較結論》,載[德]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主編:《侵權法的統一—共同過失》,葉名怡、陳鑫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1][德]J·Fedtke&U·Magnus:《德國法上的共同過失》,載[德]U·馬格努斯、M·馬丁-卡薩爾斯主編:《權法的統一—共同過失》,葉名怡、陳鑫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2]王利明等:《中國侵權責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09頁。
[43]程嘯:《侵權責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3、594頁。
[44]參見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永中法民一終字第169號民事判決書。
[45]參見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670號民事判決書。
[46]參見董田軍等:《精神病人就診期間“自殺”法律責任探討》,載《山東審判》2003年第3期。
[47]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中民終字第4936號民事判決書。
[48]何潔、沈國全:《四齡童乘扶梯摔倒受傷》,來源: http://news.sine.com.cn/c/2011-04-21/025922329522.shtml,2013年3月13日訪問。
[49]參見王燦梅:《兒童在超市乘電梯摔傷監護人未盡職責擔主要責任》,載《云南法制報》2009年12月1日。
[50]程嘯:《侵權責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2頁。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 教授)
出處:《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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