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敏 ]——(2004-1-28) / 已閱47930次
建設工程有數個承包方的,主張享有優(yōu)先權的時間可能各不相同,一旦某承包方主張優(yōu)先權后需對該工程進行拍賣,但其他的承包方尚未主張優(yōu)先權的,在按承包方債權比例對建設工程拍賣價款進行分配時可能出現缺漏承包方的情形,貴院欲通過本條體現的公平原則不易得到實現。
因此,建議在本司法解釋中應增加一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承包方拍賣承建工程申請的,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fā)布公告,催促其他享有優(yōu)先權的承包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主張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不得超過六個月。”
十三、關于《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
建議將本條第二款中的“承包方怠于行使……”修改為“總承包方怠于行使……”。
遼寧法大律師事務所 陳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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