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4-5-15) / 已閱43329次
件的最終判決。因此,在一個有眾多法官的法院中,這種附屬于審判的程序管理
權勢必存在,如果不對她進行制度約制,就不可能理想主義地指望她能自然而然
完全消除這種影響,使辦案法官不受內部影響,始終保持中立和獨立。
2、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決定了法官有充分條件過早與當事人接觸,從而使
整個司法過程無法充分體現出中立司法理念
在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是這樣進行的,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排期后,就交由審
判庭業務庭自行操作,填發訴訟材料,組織證據交換和展示等等庭前準備工作,
特別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申請證據調查等等的把關,這些職能的
行使使得主審法官早早地將司法決定權握在手中,左顧右盼、重說輕、輕說重和
過早對案件的評斷也就常常也現在極個別法官的嘴上,當事人聽起來就極為不舒
服,甚至有的當事人在開庭前就會形成主審法官非中立的看法。根據這個原則來
看,無論從案件將來公信力形成上,還是對法官和當事人自身上,這種案件流轉
模式十分不利司法中立理念的樹立。另一方面,由于案件訴訟程序的決定權與案
件最終司法裁決權均掌握在一個法官手里,有的當事人就能以比分別行使程序決
定權和司法裁決權模式更低的成本獲得影響力,從制度設計上就存在無法以最直
接和最小成本體現中立的原則。
3、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中由各個業務庭自行開展程序性事務,無法充分體
現程序公開和契約性(民主)的司法理念。
在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中,法官交叉行使著審判權與審判中的程序管理權,這就
為法官提供了利用其程序管理職權來謀求并實際獲得了對司法決定的影響條件。
例如當他處于利已考慮時,他往往會通過決定訴訟程序、訴訟進程和庭前準備方
式,運用各種技巧,來影響案件的司法決定。或者有的案件由于程序進行的不當
,可能會對辦案法官產生責任時,此時他就會通過擁有的程序性事務決定權來進
行所謂的“暗箱矯正”,這些個別性問題的存在和矯正方式的便捷,一方面使得
法官責任心降低,另一方面使得他們對程序公開和透明有著自然的排斥心理。這
樣一來程序要在各自有利害關系的部門里得到公開透明,也就有了有意或無意的
阻礙缺陷。因此說,這些與訴訟密切相關的程序問題無法集中一個特定組織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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