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4-5-15) / 已閱43326次
法官的個性化一面,從而使法官自己永遠不具有極高的自然性公信力,因而,在
這樣言法治的環境里,要提高案件結果的公信力只有二個辦法,一是準確適用法
律;二是借助程序公信力來影響結果的公信力。從案件的立案、庭前準備、庭審
、宣判、執行等等都應當公開透明,公正公信,排除一切不恰當的介入因素。正
確適用法律是司法活動的內在要求,這是司法專業人員看得到的司法活動部分,
對一般老百姓來講很難知曉個周全,也就無從作出理性的判斷,這時的公信力在
普通的老百姓眼里無法形成。因此,現實告訴我們,無程序的司法在群眾眼里司
法公信力度是受到質疑的。
其次,審判職能與審判程序事務職能實現分離是建立有公信力的審判管理制
度的條件。案件程序工作如何操作更具有公信力呢?在現行條件下,由主審法官
統一來交叉行使應當存在一些弊病,由于當今法官個性化不夠,自然公信力有待
于提高,因此對審判體制的改革就應當從制度功能分離這一點入手。在筆者看來
,必須抓住這一點,才可能實現中國法院的職能轉換,才能建立起法院作為審判
機關的制度邏輯。所謂的審判方式改革也許更應看作是或應側重于法院的案件程
序管理制度的改革,它實際是要將目前混雜在審判制度中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
程序從審判過程分離出去。因此,我們必須意識到,如果不注意法院內部的職能
分離和調整,即使有了很成功的“審判方式”改革,但在辦案所具有的行政色彩
也難以弱化。結果是審判獨立性是強化了,但公信力的問題可能會因為“暗箱操
作”或因法官權力過大而不會有太多改善,而公信力不高則會導致服判率低,上
訴和申訴則就多,司法效率也就受到極大的影響。因此,通過審判權與審判程序
事務的相對分離來彰顯實體公正,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做法,是能充分體現司法
效率的現代司法理念。
4、在行使審判程序事務管理權部門里設置效率動態管理體系和設置庭前調
解制度,可以充分體現高等形式化和制度化的效益理念,充分體現了效率的司法
理念。
由一個統一部門(立案庭)決定訴訟程序的進程,建立案件效率動態管理模
式,比起單純行使效率管理更能做到效率標本兼治的效果。一方面,辦案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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