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4-5-15) / 已閱43331次
一次開庭和當庭宣判等等效率管理要求也就能步入職業化管理,使得效率管理制
度化。比如,在立案庭里每月公布的效率動態管理里,顯示出每個業務庭或每個
辦案人員的辦案周期,服判率和調撒率,這些管理會很快起到效率優質化的推動
作用。又比如,在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中,除了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外,簡易程序
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這些訴訟進程決定權不在由審判部門里自己行使,多次開庭或過分延遲審理,也
就公開在效率動態管理部門(立案庭)里,無形中會給那些辦案效率較低的人形
成一定的壓力,拖案壓案現象也就能避免,效率也就能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在
行使審判程序事務職能部門里設置庭前調解,種制度安排能使得庭前調解能獲得
最全面、最前沿的調解信息,調解方式方法也可以更靈活廣泛。比如“背靠背”
調解方法,在主審法官主持下采用這種方式來調解會產生許多有失公允的地方,
但在調審分離的模式里進行調解時,這種方式就可以廣泛采用,因此當事人知道
主審案件的法官不是調解的法官,其意治不會受到非常因素的干擾的,因此在行
使審判程序事務職能部門里設置庭前調解,調解方式更為廣泛,效率更高。
總之,要使我國法院審判管理實際運作有一個更為充分體現現代司法理念的
制度,我們也就應對目前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有一個更為公道、更為全面的理解
,也才能夠比較出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明確下一步制度改革
的可能性和進路提供一種新的且比較現實的道路。(福建省漳平法院葉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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