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8-12-26) / 已閱29602次
醫患糾紛,包括因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和因醫療服務合同引起的糾紛。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患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蘇高法〔2008〕448號 2008年12月19日)
《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調解辦法》本辦法所稱的醫患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因醫療、護理等執業行為發生的爭議。
一、近年來涉及醫療糾紛發案特點:以上海2017-2018年法院裁判為樣本
(一)民事案由主要有 第四部分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中服務合同糾紛項下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第六部分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中的醫療保險待遇糾紛、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中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上海市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共有45件、上海市醫療損害責任糾紛240件(2017年、2018年分別為193年、47件)
其中: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醫療費用糾紛占有很高的比例。
(二)刑事罪名主要有
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335條醫療事故罪
第336條 第1款非法行醫罪
第2款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其中非法行醫罪較為多發,2017年44年、2018年15年。其中上海一中院轄區43件、二中院轄區16件。
民事責任
其中民事責任主要有違約責任(因合同行為引起)、侵權糾紛(因侵權責任引起的)。這里主要向各位匯報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至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極其專業,在本次也少有涉及,主要是依據鑒定意見與鑒定結果。
民事責任的法律條款
主要涉及到的合同條款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
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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