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8-12-26) / 已閱29797次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 補償 補償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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