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2020-12-29) / 已閱8953次
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38條
上市公司籌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相關信息(以下簡稱股價敏感信息),不得有選擇性地向特定對象提前泄露。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39條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等環節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通報有關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披露。上市公司獲悉股價敏感信息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并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0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交易各方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審批等環節的相關機構和人員,以及因直系親屬關系、提供服務和業務往來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價敏感信息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的股價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1條
上市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詳細記載籌劃過程中每一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商議相關方案、形成相關意向、簽署相關協議或者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商議和決議內容等,制作書面的交易進程備忘錄并予以妥當保存。參與每一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當即時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上市公司預計籌劃中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直至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至少每周發布一次事件進展情況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因重大資產重組的市場傳聞發生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核實有無影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重組事項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57條
任何知悉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人員在相關信息依法公開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上市公司證券、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散布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全文)
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現就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內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行政審批部門等方面的知情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購、業績增長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謀取私利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損害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證券法第五條規定,“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對內幕交易、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的量刑和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
當前,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面臨的形勢較為嚴峻。一些案件參與主體復雜,交易方式多樣,操作手段隱蔽,查處工作難度很大。隨著股指期貨的推出,內幕交易更具隱蔽性、復雜性。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內幕交易的危害性,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根據刑法和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齊抓共管、打防結合、綜合防治的原則,采取針對性措施,切實做好有關工作。
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需要動員各方面力量,促進全社會參與。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普及刑法、證券法等法律知識,幫助相關人員和社會公眾提高對內幕交易危害性的認識,增強遵紀守法意識。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增強輿論引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形成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社會氛圍。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內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經營、財務、分配、投融資、并購重組、重要人事變動等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但尚未正式公開的信息。加強內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內幕交易的重要環節,對從源頭上遏制內幕交易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內幕信息登記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一是抓緊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接觸內幕信息管理辦法,明確內幕信息范圍、流轉程序、保密措施和責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負責內幕信息管理的機構和人員。二是盡快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要求內幕信息知情人按規定實施登記,落實相關人員的保密責任和義務。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復牌等相關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內幕交易防控工作納入企業業績考核評價體系,明確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序和方式。五是細化、充實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規定,完善內幕交易行為認定和舉證規則,積極探索內幕交易舉報獎勵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簡化決策流程,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研究論證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原則上應在相關證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時間進行。
三、明確職責,重點打擊
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對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要及時立案稽查,從快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暫停其再融資、并購重組等行政許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要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措施,暫停或取消其業務資格。公安機關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時立案偵查。各級監察機關、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泄露內幕信息或從事內幕交易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各地區要按照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主體,進一步細化和落實各項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辦法,強化監督,嚴格問責,積極支持和配合有關方面做好相關工作。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執法合作、信息管理、情況溝通等工作機制,形成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地區聯動的綜合防治體系和強大打擊合力。證監會要會同公安部、監察部、國資委、預防腐敗局等部門抓緊開展一次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專項檢查,查辦一批典型案件并公開曝光,震懾犯罪分子。
4、《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13條
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徑獲得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根據不同情況,沒收非法獲取的款項和其他非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內幕人員泄露內幕信息,除按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依據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14條
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中有內幕交易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責令退還非法所籌款項、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止或者取消其發行證券資格。”
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工作,有效打擊和防范內幕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證券市場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內幕交易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
第三條 證券執法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遵循專業標準和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全面、客觀、公正地審核證據,確認事實,準確適用法律。
第四條 本指引是證券行政執法的指導性文件,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使用。
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上市的證券發生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適用本指引;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章 內幕人的認定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內幕人,是指內幕信息公開前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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