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2020-12-29) / 已閱8951次
(四)其他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內幕交易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或消除影響,主動配合調查,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章 證明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應當適用明顯優勢證明標準。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可以就內幕交易的專業技術問題咨詢并采用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刑法
《刑法》第180條規定: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七》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35條規定了關于刑法180條內幕交易行為刑事追訴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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