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長青 ]——(2000-11-5) / 已閱55891次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平等的執法觀決不等于平均主義的執法觀。由于社會關系的性質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刑法對各種社會關系的保護程度不可能完全均等。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有主次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別。在經濟領域中,我們承認公民個人收益的差別,反對平均主義的公平觀,鼓勵并保護一部人先富起來,然后再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在執法領域中,我們同樣也應當反對平均主義的執法觀,要通過刑罰手段保護正當競爭,保護通過合法勞動先富起來的人的權益。
(五)開放執法觀
開放執法觀,是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論研究要適應我國社會全方位開放的格局,打破長期形成的封閉和半封閉的狀態,向社會敞開大門,向世界敞開大門。這里所謂開放執法觀,至少應當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向國人開放,廣泛吸收社會成員參與執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二是向世界開放,讓世界了解中國的執法狀況,讓中國走向世界。
對內開放的執法觀,除要求增加刑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刑事立法內容的開放化外,主要要求實現刑事司法工作的社會化和半社會化,改變刑事司法工作神秘和封閉現狀,增加執法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各種參與和監督機制。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要認真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律師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制度,允許律師參與包括刑事偵查階段在內的訴訟過程,以利于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各級人大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堅決查處司法人員違法犯罪案件;重視管制、罰金、緩刑制度的適用,改變重視重刑、輕視輕刑和重實刑、輕緩刑的執法觀念;實行罪犯改造過程中的社會參與制度,讓社會了解勞改狀況,協助監獄機關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重視刑罰執行過程中的減刑、假釋工作,使那些表現好的罪犯提前結束監獄生涯,重返正常的社會生活。
對外開放的執法觀,首先要求刑事立法上適應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的需要,充分吸收當代各國刑事立法的成功經驗,遵循國際共有的刑法原則,使我國刑法能夠面向世界,走向世界。修訂后的新刑法中,取消反革命罪的名稱,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利于國際交流,避免不必要的國際刑事爭端;增設對國際犯罪的普遍管轄原則,便于與國際社會共同懲治危害人類安全的國際犯罪行為。其次,在刑事司法方面,要向世界公布我國的犯罪狀況,讓世界了解我國懲治和改造罪犯的真實情況。還要逐步增設有關處理大陸與港澳臺地區互涉刑事法律問題的規定,迎接香港和澳門于本世紀末回歸祖國,為實現臺灣以“一國兩制”的形式早日回歸祖國樹立立法典范。再次,在刑事執法的理論研究方面,要沖破極左思潮的禁錮,擺脫傳統理論模式的束縛,對各國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理論進行廣泛的比較研究,移植,吸收和借鑒人類一切優秀的法律文化。
三、堅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刑法基本原則作為一個理論范疇的確立,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理論所獨有的,它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貫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始終必須嚴格遵守的、具有全面性、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我國刑法理論雖然對刑法基本原則作過充分的研究,但由于現行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因而認識并不統一,經過17年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我國新刑法的第3條至第5條中,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新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就是我國刑事法律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確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作為刑法的一項原則,并不是同刑法一起呱呱墜地的,而是在刑法發展到一定階段上,作為罪刑擅斷的對立物問世的。從罪刑擅斷到罪刑法定,是刑法史上的一次深刻變革。
早在古羅馬時代,就已產生了罪刑法定思想的萌芽。如羅馬法即有“適用刑罰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并且當時就形成了所謂“無法律則無刑罰”的格言。但是,作為罪刑法定的法律思想淵源,應始于1215年英王約翰(1167~1216)簽署的大憲章。其中第39條規定:“凡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者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
罪刑法定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是由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并使之成為思潮的。在整個中世紀,司法制度上盛行的是罪刑擅斷主義,即犯罪和刑罰不是預先用法律加以規定,而是完全由國王、法官任意決定。這種司法制度到了中世紀末期,使包括資產階級在內的廣大群眾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不僅得不到保障,而且使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也受到了嚴重阻礙。因此,一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群起而批判封建專制制度的同時,對封建的司法專橫制度也予以嚴厲抨擊。罪刑法定思想,就是當時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們宣揚的一個內容。在這種思想基礎上,意大利的貝卡利亞在1764年出版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寫道:“只有法律才能對犯罪者規定刑罰……超出法律的刑罰是不公正的,因為它是沒有法律規定的另一種刑罰”,稍后的費爾巴哈——近代刑法學的鼻祖,在他的《對實證主義刑法的原則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一書進一步寫到:對公民的刑罰,只能是出于并根據一種刑法科刑。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對公民的處罰。
罪刑法定主義從思想變為法律制度,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積極成果。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制定的1789年《人權宣言》第5條規定:“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于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第8條規定:“法律只應規定確定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實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繼《人權宣言》之后,法國又在1791年制定了刑法典,肯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則。這部法典經過1795年修訂,到1810年被拿破侖制定的刑法典所代替。拿破侖刑法典第4條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則:“沒有在犯罪行為時以明文規定刑罰的法律,對任何人不得處以違警罪、輕罪和重罪。”至今,歐美諸國幾乎都沿用這一規定,其影響所及已超出了歐美諸國而傳入亞洲。日本在1880年刑法中,就有“無論何種行為,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的規定。至今,日本刑法所采用的仍是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思想是在清朝末年傳入中國的。在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頒布的《憲法大綱》中曾有:“臣民非按照法律規定,不加以逮捕、監察、處罰”的規定。稍后又在宣統二年(1910年)頒布的《大清新刑律》中規定:“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為,不為罪。”以后舊中國歷屆政府,包括目前的臺灣國民黨政府頒布的法律也都沿用了這一原則。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罪刑法定主義逐漸擴展為國際性質的規范,成為一項具有世界范圍的法律原則。如1948年10月聯合國大會第三屆會議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后,不得被判刑事罪。刑罰不得重于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1954年4月的《國際人權公約》草案第15條第1項,又重復了這一規定。
誠然,18世紀由資產階級提出,今天仍盛行于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罪刑法定原則,就其階級本質來講是為資產階級統治服務的。然而不可否認,它的本質是反對罪刑擅斷主義,具有歷史進步意義。故這一原則已成為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刑法基本原則。今天我們對罪刑法定的采用,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我國在頒布第一部刑法時,基本上是采用的罪刑法定原則,但考慮到刑法條文比較原則。加之,國家人口眾多,情況復雜,故第79條又規定了類推制度,所以,可以說我國第一部刑法基本上采用的是罪刑法定原則而又以類推為補充。
經過17年來采用類推制度的實踐說明,類推案件并不多,適用面很窄,起的作用很小,加之修訂后的新刑法定罪量刑的條文增多,含蓋面大,遺漏的犯罪可能極少,取消類推,全面實行罪刑法定原則的主客觀條件已經成熟,故修訂后的新刑法實行了完全的罪行法定原則。
(二)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新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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