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劼 ]——(2004-9-10) / 已閱28380次
私力救濟的經濟學分析
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學生科研小組 洪劼 2100046
摘要:作為民事糾紛的一種重要解決手段,私力救濟具有幾乎與公力救濟同等的重要性,然而我們發現在現實生活中,盡管私力救濟的情況已經相當普遍,但這一制度始終還是處于“地下狀態”,與這種狀態相適應的是私力救濟的一些不盡人意之處。在此,筆者試圖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對私力救濟這一現象進行分析得出在各種相同的情況下,私力救濟的成本、效率都優于公力救濟這一結論,從而為私力救濟的正當性尋找一種理論依據。
關鍵詞:私力救濟 公里救濟 法經濟學 成本 效率
私力救濟:指當事人認定其權利遭受侵害之時,在第三者沒有以中立名義介入糾紛解決的情形下,不通過國家機關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或私力力量,解決糾紛,其中包括強制和交涉。公力救濟:是指國家機關依權利人請求運用公權利對被侵害之權利實施救濟,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
私力救濟伴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在未有公力救濟和社會救濟以前,便已為廣大的人類所運用,其快速與直接的解決問題方式為人們熟知。而事實上,不止在古代社會,私力救濟伴在現代社會的運用也同樣的廣泛存在著。英國1997年-1998年的一項實驗表明,個人面對較重大的可司法事項只有20%,私力救濟伴隨著訴諸于各種正式的法律程序。盡管社會公眾依然將法院視作為最重要的救濟途徑,但對審判的公正性已經缺乏了信心。美國亦有此特征,現代美國絕大多數的糾紛并非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布萊克的研究表明,在美國,當公民可采取法律行動之時,他們中有很大的一部份不會通知警察或者律師,有時即便通知了,警察和律師采取行動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如1000美金以上的民事案件,只有大約1/10的美國公民會和自己的律師聯系,而在律師中也只就其中約1/2的案件向法院提出訴訟,起訴后大概有90%以上的案件可能會在庭外解決。故此類案件只有不到1%的數量是經過庭審解決。私力救濟是現代社會各類糾紛解決方式中重要的一員,是公力救濟的不可或缺的補充。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私立救濟在各個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近年來伴隨著法院“訴訟的爆炸”,以及公力救濟的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情況,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私力救濟這一問題,同時在學術界許多專家也開始對私力救濟這一現象進行學術研究,在次筆者試圖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對私力救濟這一現象進行分析。
在市場經濟發展異常迅速的當今社會,效益是事物發展的主題。無論是工人、農民還是商人、公務員,都懂得效益的致高性,效益等于金錢,等于生命時間的節省,其好壞意味著用更少的付出換回更多的收獲。從個人到單位,從公司到政府,都希望低成本高產出。效益的高低對于一個人來說,可能直接關系到生活質量;而對于一個單位來說,那就是生命。當然,這里的效益并不是單指金錢上的。在本文中,筆者對于效益的理解是將其一拆為二,解為效率+收益,是指某人或某單位在單位時間內所創造的社會價值。而對于公力救濟機構而言,雖然作為非盈利性部門存在,對于經濟效益無須注重,但對于筆者所說的這種效益形式,其當然還是渴求的。
對于市場上的個體而言,其希望做到的無非兩件事,一是如何將成本降到最低,二是如何將效益升到最高。對于救濟形式的經濟學分析的最終目的也不外乎此兩種。然而,與以往的經濟學分析不同的是,救濟機構效益的好壞不是簡單的從金錢的數據顯現出來,而是要考慮諸多因素。拿公力救濟機構來說,其產出是公安機關的破案率和法院的結案率之類以及由這些職能部門的服務質量而產生的民眾對于這些職能機關滿意程度。對于筆者這種“補充”性分析之目的就是在私力救濟存在的市場條件下是否比公力救濟獨自存在的時常條件更能勝任社會的需要。
下面,筆者將從三個視角對私力救濟的重要性進行闡述;
(1) 從公力救濟的視角出發
在現今社會,公力救濟作為救濟形式的主流,其統治地位已毋庸置疑。但由于其他一些救濟形式的存在,公力救濟并非是壟斷者。其中主要是私力救濟的成分,而其他的類如社會救濟,貿易救濟等救濟形式,經過法律的規范之后,大都被公力救濟“收編”,如仲裁、調解等單位,都是事業單位,屬公務員的“編外”人員;而貿易救濟更是由國家相關機構進行實施的。因此,可以直接將目前的救濟形式簡單的分為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兩個部分。固筆者要分析公力救濟機構存在的時常環境和追求其效益節構最優化的時候,參與者就只有這兩個了。
為了探討私力救濟對于公力救濟在經濟學上補充意義的重要性,筆者準備假設兩種狀態的市場形態,一種是公力救濟獨自存在的市場環境,另一種是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并存的市場環境。
① 不存在私力救濟的市場環境情況下
因為筆者在上文中已將目前的救濟形式僅歸類為兩種,若在私力救濟不存在的市場環境中,作為唯一的救濟服務單位,則可視其為由公力救濟壟斷的完全壟斷市場。[1]
對于一般的經濟壟斷組織,作為市場的唯一買主,其主要有以下三種特征;
1)壟斷者是價格的制定者,而非單純的接受者。且其價格的制定不能盲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要根據市場需要。
2)作為壟斷者不存在直接的市場競爭者,但不代表其就不存在潛藏的競爭者,比如美國的郵政業務是壟斷組織,但是其包裹郵寄業務卻要面對美國包裹服務公司(UPS)的競爭[2],又如我國的鐵路運輸業,雖為國家壟斷卻也面臨著公路運輸,民航以及水運的的市場壓力。
3)由于壟斷市場的賣主只有一個,因此壟斷者面臨的需求曲線是向右下方傾斜的。這表明壟斷者想要擴大銷售量惟有降低價格。(如下圖)[3]
筆者以一般的經濟壟斷斷組織的特征為藍本,先闡述一下公力救濟機構作為壟斷組織在市場中的基本形態。
1) 其雖然作為壟斷組織存在,但是依然要確保自身的公正性和穩定性,因此救濟市場的制度及相關的費用收取辦法,均是由公力救濟機關嚴格的按照法律規范來制定和執行的。公力救濟服務機構其存在的目的并非盈利,其收取費用不過是為了避免一些沒必要的訴訟糾纏。因此,這里的所收取的費用與筆者所說的效益也不掛鉤。其效益的體現在其他的一些社會反映以及民眾的情緒之類能夠看出。
2) 由于救濟壟斷組織其壟斷的并非僅只一種服務項目,而是關于救濟服務內容的全部。因此,其不存在任何的競爭者,包括潛藏的競爭者在內。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這個壟斷組織是搞服裝的,他所壟斷的不只是絲綢服裝的生意,而是所有的可以穿的衣服的生意。而且,這種服務同衣服一樣,是必需的。但沒有競爭者并不代表是這種壟斷就是安全的。一旦壟斷組織調控的不好,無法滿足民眾的需要,其將面臨的將是整個公力救濟機關乃至使整個政府發生傾覆。
3) 支持的其他經濟壟斷組織相同,公力救濟機關的成本是由國家提供的,其函數曲線由于與價格影響不大,因此并不是像其他一般的經濟壟斷組織那樣向左下方傾斜的。其曲線形狀要考慮到以下幾個因素;
一、國家收入,或者確切的說是國家每年的財政支出,救濟機構的成本作為國家財政支出的一部分,在國家財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在一定范圍之內,而在我國,由于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公力救濟機關支出的成本所占比例不會太大。在宏觀經濟學中,一般政府購買和支出G是一個外生變量。這意味著政府購買支出水平Y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響,而是由政府和立法部門單方面解決。[28]如圖(2)
G
(收入)
Y(支出)
G=GO
(2)
橫軸代表政府收入,縱軸代表政府購買后的支出。由圖象不難看出宏觀經濟學所認為的政府的支出水平與收入水平的關系。但筆者認為作為與民眾切身利益較強的公力救濟機構,其支出情況與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是不大可能的,這種理想狀態的存在現實性不大。特別是像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的狀況,大體情況是政府支出不能完全的滿足職能部門的需要,而職能部門又無法滿足民眾的需要。
二、救濟需求的多少;“需求決定供給,供給反作用于需求”,是基本的經濟原理,然而救濟需求與其他的商品不同,筆者在上文中曾說過,救濟權的產生是基于原權利侵害的發生,是一種被動的權利形式,這好比人在主觀上并不希望生病,然而卻避免不了其發生。病人可能會買一些藥以作備用,但他們決不會因為醫院多而去看病。因此在這里救濟需求量不會因為供給量的改變而改變。救濟需要的發生或是說糾紛發生的幾率,與其他一些因素有著密切的聯系;比如社會市場的誠信度、公民素質以及公民的收入水平等。同時,救濟機構也不會因為糾紛數量的迅速增多而擴大征召或是加大成本,至少在一定的時期內是這樣。這也是公力救濟機構的滯后性。
由以上兩種情況可得出曲線圖(3)
公力救濟壟斷情況下的救濟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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