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劼 ]——(2004-9-10) / 已閱28382次
社會總救濟成本= 公力救濟 + 私力救濟成本 + 其他各項救濟形式成本
從表面上看社會總救濟成本是一個由各種救濟形式成本相加之和,但是社會救濟總成本并不僅是一個經濟概念,更是一個社會概念。
首先,救濟并不是因盈利而產生,而是應救濟需要而產生的,對于目前社會的現狀必須要有強有力的救濟力量,而這力量的來源便是社會總救濟成本(下面簡稱總成本)。換句話說,也就是有時總成本的支出是不記回報的,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們經常會在電視電影中看見辦案人員在現場拍攝大量的照片,這些照片不都是對于破案有幫助的或是可以用來作為證據使用,甚至有時一張都沒用,但這卻是救濟成本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筆者所要說的總成本的節省只能是在一定范圍內。
其次,救濟產生的效益在很多情況下不是用金錢來衡量的,這包括私力救濟服務行業在內。我們也不能只憑借成本開支的多少來評定其部門的好惡,若不是那樣的話,不記成本的為人民服務的公力救濟便會不在存在。因此,私力救濟服務機構對于公力救濟機關的部分代替不是說如果代替了成本就能節省的話就可以進行代替,而是要考慮其他綜合的因素;比如是否涉及公力機關的威嚴,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等等。但是,國家每年也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導致救濟成本的浪費。這就需要我們找出其原因,填補其不足。
因此總成本并不是幾種救濟形式的簡單疊加,其內在量的變化有可能導致社會總救濟成本發生質的變化。
就上文分析來看,公力救濟過程中產生的困難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在需要進行訴訟前的舉證;另一個是在訴訟結束后的執行。因此,筆者也就這兩個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進行分析。
1) 證據收集的經濟學分析;
法庭所追求的事實真相是依靠由控辨雙方所提供的證據推導而出的,那么舉證問題幾乎就成為了訴訟勝負的關鍵。公力救濟機關的救濟成本中在取證上也占了很大的一部分。
對于證據收集的經濟分析,可將事實的探知模型化為一個搜尋問題。然后在證據搜集的過程中尋找更好的方式;即把證據搜尋類似于搜尋一宗耐用的消費品,這就好象在同種配置的電腦進行兩種品牌間的效益最大化選擇。搜尋過程在訴訟的環境中表現為證據的收集(obtaining)、篩選(sifting)、整理(marshaling)、提出(presenting)、以及(就事實的裁判者[the trier of fact]而言)權衡證據證明能力(weighing evidence)的過程,這一證據搜尋過程中消耗的成本及產生的收益。[5] 在美國著名學者,曾任美第七巡回法庭首席大發官的理查德•A•波斯納的《證據法的經濟分析》一書中,其就這樣“證據搜集”的凈收益給出了這樣一個公式;
B(X) = P(X)S — C(X) (1)
其中的(B(X))表示凈收益(the net benefits,即用B表示),P(X)表示概率(probability),S表示爭議標的(the stakes, 即用S表示),(X)表示證據數量,又由于收益對于概率而言是正函數關系,因此搜尋收益的完整表達式就是P(X)S,而C(X)則表示證據收集所需支出的成本。同時,要使證據搜尋得到最優數量,使凈收益最大化,應滿足下面這個式子;
PX S = CX (2)
公式(2)中的下標表示為導數,亦可寫作
P′(X)S = C′(X)
證據搜尋應該進行到邊際成本(marginal cost)與邊際收益(marginal)[31]相等的那一點上案件的爭議標的越大,獲取證據的成本相應就越低,證據在增加結果準確方面的可能性之效果也就相應越強,此時最優點(at the optimumpoint)的證據數量也會就越多。[6]
如果證據的搜尋者預先并不能夠確定什么證據最富有成果,那么他的證據搜尋程序就類似于隨機取樣,那樣的話隨著樣本選擇的擴大,證據的搜尋的成本也會不斷擴大,而所追加的樣本準確度之價值,則按照遞減的比例下降,證據搜尋的邊際效用有可能在一定的數值時就會呈下降趨勢,再到一定數值時就有可能成為負值,而此時對于案件的證據將會毫無意義,而案件本身也就成為死案。如圖(5)表示的是某個案件中證據樣本數量與證據成本的關系函數圖象;
$/效用
1
A
2 •
B
圖(5)
在圖中的直線(1)表示隨著證據數量的增多導致的成本數量的增多,而函數曲線(2)則表示隨著證據數量的變化其顯示效用的變化。A點表示效用最大點, 但在此點之后函數曲線就開始向下趨勢,直至B點的效用呈現負值。
從圖中很容易的看出,并不是證據搜集成本的支出都是有價值的,而且甚至可以說其資源浪費很是嚴重。這種資源的浪費,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于資源配置的不合理引起的。而私力救濟服務機構的出現對于其資源的優化配置會起到很好的作用,如果合理利用的話。雖然其出現并不會節省社會總救濟成本的節省,但是,此類服務機構畢竟是以盈利為存在目的的。當他們發現自己對于證據的搜集出現這種負效應時,他們會很主動的放棄的,也會要求當事人放棄,因為畢竟很少有當事人會“為了爭一口氣”而去要求救濟,當發現損失已無法挽回之時,執著的人并不會多。這樣的話至少可以使在“私救”服務機構范圍內實現一定的優化配置,節省了社會總救濟成本。同時,由于公力救濟機關更為的專向性,其效應亦會增大。(參見圖(4))
2) 執行成本的分析
在審判之后的執行,不僅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而且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尊嚴。如果法庭的決議執行不了,那么法庭的判決文書將成為無用的廢紙。而由此也將導致民眾對于法律訴訟信心的普遍下降。杭州市某一行政區的基層法院每年受理的各類案件大約是4000件左右,其中大約有1000件左右的案件會申請執行,大約25%。而在這25%的執行案子中大約有85%可以實際執行。也就啊是說大約有675件申請執行的案子可以執行。這包括職權終結和中止的案子。而在所有可執行的案子又有50%—60%的案子能夠按照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完全履行。通過這樣的折算,實際可以保障申請人合法利益的也只有375—405件案子。從申請的1000件案子到實際執行安全履約的375—405件案子,平均39%的比率很能夠說明公力救濟機構對于執行的確是個難題。[7]又,到今年年底前,全國尚未清理的執結案件有38萬。[8]就目前的執行問題。由公力救濟機關獨立承擔法庭判決文書的執行,從現實上來看就知道其并不是“最優戰略”。
2
1
(5)
與公力執行機關相比較而言,私力救濟本身所消耗的成本就比較的低,同樣做一件案子,私力救濟比公力救濟就要節省的多。如圖(5),圖線(1)表示的是私力救濟所消耗的成本,而圖線(2)則表示公力救濟所消耗的成本。
公力救濟機構應當將成本投入到更為適宜于他們的投資中。
私力救濟作為重要的救濟形式為現代社會所需要,任何要禁止其存在的借口都不能夠成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私力救濟需要將促成法制變革的方向向市場調整后的市場需要發展。而經過法制引導的私力救濟不僅使國家能夠容忍其存在,也將更能為民眾所接受和適用,其合理性也將成為共識。在不久的將來,私力救濟服務機構會像其他的服務機構一樣成為人們所需要的常設服務機構之一。
當然,筆者并不認為這種私力救濟服務機構會像人類社會那樣長久的存在下去。兩種救濟形式并存的情況不過是一個過度時期。在最終,強大的公力救濟必將代替私力救濟。但是,若不讓這個轉型期能夠健康合理的度過。那么,我們將永遠無法度過這個使社會不是很安穩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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