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蓑笠翁 ]——(2005-3-22) / 已閱18852次
附后記:“合同”和“契約”的辨析,《法邊馀墨》,賀衛方
“契約”與“合同”都是中國古已有之的術語,但是在傳統中國它們卻并不是一回事……為了取信和對質,便在分別寫有全部契文的左右兩契并合處大書一個“同”字。遇有爭議,便將兩契相合,“同”字齊合,則屬原契無疑。后來又索性將“合同”兩字并書,兩契之上各有兩字之一半,“合同”之謂,由是而來……南北朝以后,由立契人署名畫押的單契又逐漸取代合同契約,因而“合同”一詞也逐漸退出了契約領域,變得只有歷史學和考古學上的意義了……
合同只是契約形式的一種,嚴格的說,它是驗證契約的一種標記,猶如今天的押縫標志,它本身并不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迄止1949年人民共和國成立時,無論是在實際生活中,還是學者寫作,大都使用“契約”一詞……
為什么一定要用“合同”來取代“契約”呢?可能的原因大約有兩個方面,一是廢除“舊法統”的影響,“契約”作為舊法術語而遭到冷落;一是社會制度與經濟制度變化的影響。計劃經濟實施后,企業間就原料與產品的提供所訂立的協議已不再是獲取利潤的工具,而是完成國家經濟計劃以及黨所倡導的社會發展目標的手段。含義既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實在不應該繼續使用從前的名稱,因此便以“合同”取而代之……
第一, 從詞語結構上看,“契約”是復合同義詞,即由“契”與“約”兩個同義名詞合并而成;組合之后,意義不變。而“合同”一詞卻是動賓結構,即由動詞“合”與賓語“同”組合而成,它表示的是一個過程……
第二, “合同”之稱在于實際使用中很不經濟。由于“契約”是同義合成詞,所以在許多情況下可以簡稱為“約”,而合同卻不能作類似的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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