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5-14) / 已閱49645次
此而言,推進制度創新,促成制度優化,是實現“法院的司法方略更加完
善、司法體制更加健全、司法方式更加科學、司法基礎更加鞏固”的重要
保證。
(二)開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設,必須著眼于審判管理制度建設,
著眼于形成一個科學的、既能保證程序公正又能保證實體公正與效率的、
完全適應審判新需求的機制來進行。對一個審判機關來說,其審判功能的
有效發揮,執法水平的有序運作,歸根結底取決于審判管理機制是否合理
、完善。在過去以往執法中,包括佘祥林殺妻冤案發生所帶來的歷史上種
種問題,盡管與人的主觀因素不無關聯,但更為根本的是與司法制度和審
判機制的缺陷有關。曾經有一位名人曾對這方面的審判制度缺陷作了精辟
分析:“從中國目前司法制度與審判管理制度、法官任免管理制度方面來
說,主要弊端就是司法行政化,法官管理行政化,審判行政化,審判權力
過分集中,審判家長制,法院領導職務非職業化現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
象。”這就難免要嚴重弱化審判機制應有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因
此,必須著眼于建立和形成具有時代特點的司法與審判管理新機制,不斷
推進法官的自身建設、司法方式、審判方略等方面的制度創新,從而真正
體現法院忠實履行《憲法》賦予的審判職能本質要求。這樣的一個制度要
體現下列四個方面:一是體現司法獨立性與中立性要求。法院司法的本質
在于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實現當事人合法利益,實現社會的公正
與正義,這就決定了保障和發揚社會主義公正與正義是法院的司法機制的
一個帶根本性的特點。作為審判機關必須通過推進制度創新,使法院的司
法機制能夠確保廣大法官特別是法院領導干部正確有效地履行好執法使命
,能夠確保“法官獨立開展審判,保證在依法獨立審判過程中,接受法律
監督,接受民主監督,接受群眾監督,接受社會其它方面的監督,從而真
正保證案件的公正與效率。”二是體現司法的公正性要求。審判機關司法
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為了求得社會的平等公正,以利于把最大多數人
總共11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