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士輝 ]——(2001-5-31) / 已閱27142次
民事證據法(建議稿)眾評說
——第五屆全國民事訴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
本報記者 郭士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中正確
認定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而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則是證據。
從這個意義上講,證據問題是全部訴訟活動的中心問題。近年來,司
法改革尤其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使我國的證據制度發生了很大
變化,也對我國證據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證
據的規定僅十幾個條文,缺乏可操作性,顯然不能滿足審判實踐的需
要。各地法院紛紛制訂證據規則以緩“燃眉之急”。司法界迫切需要
一部操作性很強的法律作為審查證據的依據。所以,在全國建立一套
規范當事人、法院舉證、質證、認證行為的證據制度已成當務之急。
為此,由中國訴訟法研究會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主辦的第五屆全國
民事訴訟法理論研討會暨民事證據法(專家建議稿)論證會于日前在
湘潭大學舉行。來自全國各地的80余名法官、學者對由畢玉謙教授
和肖建國、章武生博士分別起草的兩部民事證據法(專家建議稿),
圍繞書證、證人、立法體例等8個專題展開了充分而熱烈的討論。記
者選取其中兩個專題的部分觀點,介紹給大家,以供理論研究和審判
實踐的參考。
一、兩部專家建議稿的大致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審判研究中心主任、國家法官學院畢玉謙教授
介紹說,兩部專家建議稿的產生經過了多次會議和多次修改。由他起
草的這部立法建議稿從模式上來說既有大陸法系傳統,又有英美法系
的規則,還繼承了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些經驗,因而是不同
于大陸和英美的獨立的立法模式,應該說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包括考
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證人的舉證能力(包括法官的職權調查范圍),
既有作為通則的一般規定,也有對具體情況的例外規定,以便使法官
和當事人來共同操作。另外,還保留了法官的據情裁量,但要盡量縮
小和控制。根據我國現行法官隊伍的總體情形來說,現行體例應趨于
更為嚴密的立法。此外,這部專家建議稿并不是完全按照證據的法定
種類來制定的,如物證屬于鑒定結論的范圍,證據調查強調程序,而
不同以往的離開法庭去調查,在一般情況下證據調查是指在法庭上進
行的,而證據采納主要是指法官如何來實施心證,此外還有推定等內
容。另外將推定從無須證明中單列出來自成一章也是有一定考慮的。
由北京科技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學博士肖建國和復旦大學章武
生教授起草的另一部民事證據法(專家建議稿)具體有以下幾個內容:
一是關于民事證據法起草的出發點問題,即是以何種角度來立法。流
行觀點一般認為是以法官為出發點,證據法是裁判規范,因而偏向于
從法官的角度來解決;而他個人認為,民事證據法與民事訴訟法的性
質是相同的,主要都是為當事人服務,民事訴訟解決的是私人的糾紛,
應為私人服務,因而民事證據法應以當事人為中心,并且應主要解決
以下兩個問題:1.當事人要證明什么,由誰來證明;2.用什么方
法證明。二是結構安排的問題,牽涉到兩個問題,一是證明什么,誰
來證明,用什么來證明;二是用什么方法來證明。因而大量的篇幅就
是關于證明方法的。三是民事證據法的性質問題。民事證據沒有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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