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士輝 ]——(2001-5-31) / 已閱27143次
人協商的余地,因而是證據法定主義,即除書證以外的所有證據的證
明力由法官來判斷。四是與周邊法的關系。1.與民事訴訟法的修改
有關。民訴法中規定了法庭調查,若將證據調查章作出規定的話,就
有可能架空民訴法中的有關規定,所以諸如詢問證人、書證的程序、
鑒定人的詢問等規定應分別壓縮在證人、書證和鑒定人里面,因此沒
有單章規定證據調查的內容;2.與民法典起草的關系。大量的關于
民事證據的內容,如推定的規定,在合同法里有零散的規定,或規定
了相關、特定的形式,因此,民訴法能否越俎代庖,可否只是概括或
抽象地對推定、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方法等作出規定,而具體細則
由民法規定。
二、舉證責任問題貫穿整個證據法,此項專題討論的內容包括:
證明對象、舉證責任分擔、證明程度及舉證程序等問題
中國訴訟法研究會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
學院博士生導師江偉教授指出,在舉證責任方面還有以下幾個問題值
得研究:1.舉證責任的定義。民訴法主要規定的是結果意義上的舉
證責任。而舉證責任應包括行為意義上的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訴訟的風險責任不能發生轉移。行為意
義上的舉證責任對民訴法有重要意義,因為它能保障當事人舉證權的
順利實現,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與外國國情不同,因
此在舉證責任上更應加強程序方面的保障。2.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如果實體法已規定了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的,證據法不應再作規定,證
據法只須規定舉證責任分配的程序問題即可。但是關于創設和阻礙舉
證的規定應更詳細一些,讓法官和當事人都能夠明白,便于法官的操
作。3.舉證倒置問題如何規定,是完全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規定進行
或者是結合其他實體法的規定,或者只規定一些原則性內容,有待進
一步討論。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法院經濟審判庭程春華法官發表了以下見解:
第一,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在實體法上已經規定了很多,如民法通則、
擔保法等對此都進行了相應的表述,因此證據法還是應該做原則性的
規定;第二,舉證責任的倒置問題,在規定倒置的同時要搞清什么是
正置,正置是相對倒置而言的,實際上民訴法的倒置在實體法中作為
舉證責任已作了分配,因而不存在倒置問題,否則與實體法產生沖突;
第三,證明標準問題。目前的司法實務仍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因而
應對證明標準程序進行區分,因為有的證明標準要求高一些,有的要
求低一些;第四,舉證程序問題。對此立法中不應規定過詳,否則會
增加法院、法官在操作中的負擔,舉證實現問題應從大的原則來規定,
給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煙臺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福華副教授認為,第一,關于證明程度
的問題,他個人傾向于采用優勢證據標準。設置優勢證據標準可以促
進程序保障,推動民訴法的發展,但優勢證據標準受制于很多因素,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或者訴訟實踐中程序保障尚不完善的情況下,那么
該標準能否實現仍是個問題。因此,建議目前不規定優勢證據標準,
而兩部專家建議稿中均體現了這一標準,例如書證原件的證明效力大
于復印件的證明效力等。在現階段和可以預見的未來,可以用大量的
證據規則和程序條款來潛移默化地影響民訴法。第二,關于舉證責任
倒置的問題,畢教授采用的是肯定式的例舉,而肖博士采用的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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