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貝馬斯著 ]——(2001-7-12) / 已閱43101次
論法治國家與民主之間的內在聯系
哈貝馬斯著 逢之譯
在學術活動中,我們常常把法與政治相提并論,而同時我們又習
慣于認為,法,法治國家和民主是不同學科的研究對象:即法理學
(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學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學)
從規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學)從經驗的角度,來研究法治國家。即
使法學家一邊研究法和法治國家,一邊又研究民主法治國家中的意志
構成,社會科學家(法律社會學家)研究法和法治國家,政治學家研
究民主進程,科學分工也不會因此而停止。法治國家和民主在我們看
來屬于完全不同的對象。這樣認為是有根據的。由于任何一種政治統
治總是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所以,在政治權力尚未受到法治國家
規束的地方,也存在著法律秩序。而在統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
在著法治國家。簡言之,沒有法治國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
沒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憲法,也可以有法治國家存在。為了從不同
學科對這兩個對象進行研究,我們提出了一些經驗依據,但這決不意
味著,從規范角度來看,法治國家可以離開民主而存在。
本文將從不同的角度對法治國家與民主之間的這種內在聯系進行
探討。這一內在聯系既根源于現代法律概念自身(1),也根源于如
下事實:即實在法(positives Recht)不能從一種更高的法中獲得
自身的合法性(2)。現代法律是通過保障每個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
獲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過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 Autonomie)
與公共自主(?ffentliche Autonomie)互為前提(3)。這種概念
上的相互關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 Gleichheit)和事實平等
(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證關系中體現了出來。正是這一辨證
法第一次引出了社會福利國家的法律范式,作為對自由主義法律觀念
的一種回應。今天,這種辨證法又需要對民主法治國家做程序主義的
理解(4)。所以,在結語部分,我將用女權主義的平等政治為例,
來具體闡明這種程序主義的法律范式(5)。
1 現代法律的形式屬性
自從洛克,盧梭和康德以來,一種法的概念不但在哲學中,而且
在西方社會的憲法實踐中也逐漸形成。這一概念被認為同時說明了強
制性法律所具有的實在性和保障自由的特征。以國家制裁作為后盾的
規范,可以追溯到政治立法者的靈活決定那里,這一事實是與合法化
要求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按照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法律應該保障所
有法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反之,立法的民主程序應當能夠滿足這
一要求。這樣,實在法的強制性和變易性,與提供合法性的立法模式
之間的內在關系便建立了起來。因此,從規范的角度看,法律理論與
民主理論之間存在著的是一種概念上的內在聯系,而非單單是一種歷
史的偶然聯系。
初看起來,這好像是在玩哲學游戲。事實上,這種內在聯系深深
地扎根于我們日常法律實踐的前提之中。因為,在法律的有效性模式
中,國家法律實施的事實性與立法程序論證力量的正當性相互交織在
了一起,這種立法程序按照要求來說是合理的,因為它為自由提供了
基礎。這一點表現為一種特殊的矛盾,而法律就是帶著這樣的矛盾出
現在其接受者面前的,并希望他們服從。這就是說,法律讓接受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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