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貝馬斯著 ]——(2001-7-12) / 已閱43103次
己去確定,是把規范僅僅當作對其行為活動的實際限制,并認真對待
犯法可能會導致的各種結果;還是積極遵守法律,并且是出于對具有
合法性的公共意志形成結果的尊重。康德早就用他的“正當性”
(Legalit?t)概念強調了這兩個環節之間的聯系,因為沒有這種聯
系,便不能指望人們遵守法律:法律規范必須具備這樣的形式,即在
不同的場合能同時被看做是強制的法律和自由的法律。這種兩重性就
是我們對現代法律的理解:我們認為,法律規范的有效性等同于這樣
一種解釋,即國家同時保障法律實施的實際有效性和法律制定的正當
性,因此,一方面是一般服從規范意義上的合法性(Legitimit?t),
在必要時可以通過懲罰來強制服從;另一方面則是規則本身的合法性,
它使得人們在任何時候都會出于對法律的尊重而遵守規則。
當然,這樣立刻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即當規則隨時都可能被政治
立法者改變的時候,應當如何來論證規則的合法性呢。憲法規范也是
可以改變的;甚至連憲法自身宣布為不可更改的基本規范(以及所有
的實在法),同樣也會遭受到被廢除的命運,比如在政體發生更替的
時候。只要人們能退而固守基于宗教或形而上學的自然法,那么,實
在法令人目不暇接的變化便可以用道德來加以控制。實在法是有時間
限制的,它在法律等級體系中一直都從屬于永恒有效的道德法,并接
受道德法的引導。但是,在多元社會中,各種同一的世界觀和具有集
體約束力的倫理早已分崩離析,撇開這一事實不論,現代法律只是由
于它的形式屬性便拒斥后傳統道德的直接控制,而這種道德可以說是
我們所僅有的東西了。
2 實在法與自主道德的互補關系
現代法律體系是依據主體權利而建立起來的。這些權利具有一種
用妥善的方式使法人擺脫道德義務的特征。主體權利使得行為者可以
依據自己的偏好去行事,通過引入這些主體權利,現代法律從整體上
貫徹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一原則。在道德領域,權利與義務
之間一直都存在著一種平衡關系,而法律義務是資格的產物,來自于
對主體自由的法律約束。“法人”(Rechtsperson)和“法團”
(Rechtsgemeinschaft)這些現代概念說明,權利作為基本概念相對
于義務具有優先性。
道德世界在社會空間和歷史時間方面是沒有限制的,它涵蓋了所
有的自然人,盡管他們的生活背景十分復雜;道德本身也把保護范圍
擴展到了充分個體化的個人的同一性。相比之下,法團在空間和時間
方面通常都是比較具體的,只有在其成員獲得主體權利的時候,它才
保護他們的同一性。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間更多地是一種互補關系,
而不是從屬關系。
如果從外部來考察,結論同樣也是如此。需要法律調節的事情與
具有道德意義的事情相比較,顯得或是較為狹隘,或是較為廣博:說
它較為狹隘,是因為法律調節涉及到的是外在行為,即強制性行為。
說它較為廣博,是由于法律——作為政治統治的組織形式——不但要
處置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沖突,而且要達到一定的政治目標和履行一定
的政治使命。所以,法律不但涉及到狹義上的道德問題,而且還涉及
到實際的問題和倫理的問題,并讓相互沖突的利益達成妥協。與道德
規則明確界定的規范要求不同,法律規范的合法性要求(Legiti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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