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凌潔 ]——(2001-7-12) / 已閱48303次
要求當事人以“誠實商人”的心態進行民事交往并賦予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意
志自由。同時,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追求利益的過程中,必須遵守社會公
德,維護社會公益,尊重交易習慣,確保在自己利益實現的同時不損害社會、他
人的利益。而當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糾紛,訴之人民法院時,法官必須正確理解
具體條文中“合理”的內涵與外延,做出公正裁決以重新恢復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及整個社會利益的平衡。總之,《合同法》中“合理”一詞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
原則、精神,蘊涵了極其豐富的價值,指導著我們對《合同法》的理解、把握和
具體適用,值得我們不斷的學習和探討。
注釋:
①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
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② 我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需方在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時,
按以下規定辦理:一、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同規定,屬
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
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
三、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另有規定或當事人
另行商定提出異議的期限外,一般從運轉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提出異議。五、如果
需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③ 史尚寬(臺)《民法總論》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
④ 王建平 《民法學》 四川大學出版社 第93頁
⑤ 彭萬林主編 《民法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41頁
⑥ 梁慧星 《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 第2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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