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6-10-3) / 已閱53935次
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
----成都教師肖坤華訴四川省教育廳教師申訴處理決定一案的評述
何寧湘
[主題詞] 教師申訴 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違法 行政訴訟 評析
[論文摘要] 近兩年來,教師因不服教育行政機關的申訴處理決定對教育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有發生,成都大學教師楊茂訴成都市教育局為第一案,接著是成都玉林中學退休教師羅明玉訴成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事業局,原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教師肖坤華訴四川省教育廳大致屬于成都地區的第三個對教師申訴處理決定不服,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行政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這三個案件不僅僅在成都,乃至全國教育界、行政訴訟領域都具有典型性,其一、學校有高等學校、普通中學以及職業學校;從性質上講,有成都市政府辦公立學校、改制過程中的普通中學,以及公辦民助學校。其二、有在職在崗教師,也有退休教師。其三,被訴的教育行政機關囊括了成都地區的省、市、區三級教育行政機關。其四、除肖坤華一案尚未宣判外,楊茂案兩審皆勝訴、羅明玉案一審勝訴被告未上訴。其五、案件庭審中,除一般行政訴訟案件的內容外,都涉及與抗辯了一些具有共性的法律問題。現以肖坤華一案為列,對因不服教師申訴處理行政決定的行政訴訟中的有關法律問題作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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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教師肖坤華訴四川省教育廳教師申訴處理決定一案的評述
[前面的話]
近年來,教育行政機關在受理教師申訴的過程中,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進入對立角色,屁股一下子就坐到學校單位一邊,有時甚至在思想、觀念甚至起碼的政治水平也失去了。本案學校認為肖坤華的行為是“思想有問題,不恰當行為”,“請霸王假15天告狀”,而省教育廳的出庭人員則當庭指控肖坤華的行為是“文革方式,是大字報、小字報”,已拋開學校將上升到“罪行”。將人民群眾的向政府反映情況的正當行為,憲法賦予的權利,教師法賦予教師的職責義務看作為大逆不道的行為,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關系、魚水關系稱之為不當行為,如此法盲、如此低的政治水平,教育廳,你還有資格叫“教育廳”嗎?(教育工作者萱草老師語)!
教育行政機關領導與其工作人員,甚至包括其代理人沒有清楚:1、教育行政機關與教師的關系;2、教師申訴與信訪的關系;3、教師行政申訴與人事爭議仲裁的關系;4、教師申訴的性質;5、申訴處理決定的性質;6、什么是具體行政行為?7、申訴的主管與管轄;8、行政處理中的法律時效等等法律問題;在申訴處理過程中,必然要出現這樣、那樣的錯誤觀念與違法行為,這些都與教育行政機關的地位與聲譽不符,對教育事業的極大不利,應當迅速改正之。
本文試圖透過對本案的事實、證據以及法律問題分析,供教師、學校以及教育行政機關的有關人員參考。
【案情背景】
1、學校性質:
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原屬于核工業部行業內公辦技工學校,按照該校2006年4月6日的[學校概況]主頁(http://www.hcdjdx.com/onews.asp?id=96)的說法為“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是一所國家開辦的省部級重點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按照該校在[四川軍工網]頁面上的說法為“我校系四川省核工業地質局所屬的事業單位,于20世紀七十年代中期成立”,均沒有所謂“改制”的信息披露。按照該校校內宣傳欄(2006年1月尚在)記載為“1984年1月,在百萬大裁軍的洪流中,轉民為中等職業學校。隸屬中國核工業部,后改為中國核工業總公司西南局,作為部屬重點學校”、“2000年后,在國務院實行屬地改革中,隸屬關系變為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屬的四川省核工業地質局管轄”、“在主管局的領導下,全面推行改制工作,引入靈活辦學機制…” 對于該校成都市教育局則認定為“該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屬的四川省核工業地質局舉辦的一所屬于公辦事業單位性質的學校”。
由此可見,該校下地方后,由于原行業性質特殊,學校辦學困難,面臨較大生存問題,故引進私人資金,學校成為公辦民助的學校,由個人助資者劉偉擔任校長,四川省核工業地質局原勞資人事處處長,紀委書記黎永和擔任學校董事長。
2、肖坤華向校長提出維權主張的經過:
2005年4月,肖坤華作為學校教師和學校工會委員,根據四川省核工業地質局·川核地發[2004]11號·川核地黨發[2004]63號文件,為維護包括自己在內的全校教職工的合法利益,要求劉偉執行主管局文件,發放拖欠幾個月的補貼獎金等,被劉偉拒絕。4月12日肖坤華再次找到劉偉校長,要求他執行文件發放獎金津貼與困難補助等合法收入。被劉偉再次拒絕,劉偉放話要調離肖坤華以及調離教師崗位等威脅言語。
2005年4月12日談話記錄
談話人:校長劉偉 工會委員肖坤華
地 點:副校長馬印郎辦公室
時 間:2005年4月12日約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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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劉校長,我找你有點事。
劉:你說嘛。
肖:學校為什么不執行地質局文件、發放職工困難補助、年終慰問金和第十三個月的工資(注:即年終獎)?
劉:學校是改制單位(其所表達的意思是:學校有自主權,可以不發)。
肖:地質局制定的文件就是針對改制單位。853廠、泰華制藥廠都是改制單位,它們都執行了。
劉:你認為853廠好、泰華制藥廠好、你可以到853廠去、可以到泰華制藥廠去,我還可以叫學校辦公室主任張興順(注:張當時在場)給你聯系其他單位。
肖:你要這樣說,我們就沒有再談下去的必要了,我只有去找地質局反映。告辭!
(注:當時還有一名不知姓名的教學樓施工人員在場)
在此情形下,肖坤華感到劉偉要進行個人打擊報復,迫于無奈,向學校教務處處長遞交了“請假條” 并提醒教務負責人安排好有關課程。
注:1、肖坤華當天上午一直在學校。2、交請假條實際上也是迫于劉偉拒不執行主管局文件,侵犯全體教職工合法權益并發表威脅性言語所致。3、肖坤華在假條上明確載明"尋求地質局""領導解決"。4、上面圖片系據肖坤華事后于2005年12月12日從學校辦公室取得的復印件的掃描圖片,該件上沒有學校領導不同意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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