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7-4-25) / 已閱37865次
學者建議,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應該取消對原告主體資格不適當的限制,賦予訴訟系屬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以訴權;第二,環境公益訴訟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第三,采取特殊的訴訟處分權規則。除非被告已經主動補救了其侵犯公益的行為,否則,原告不能撤回起訴;第四,實行合議制審理;第五,舉證責任應區別訴訟主體而定;第六,訴訟請求應包括賠償金;第七,不適用調解制度;第八,由人民法院直接執行;第九,原告勝訴后應給予獎勵。[13]
(三)探索建立環境案件集團訴訟制度
當今世界解決群體糾紛的訴訟制度有代表性的有:英美的集團訴訟制度,日本以及我國臺灣的選定當事人制度,德國的團體訴訟制度,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14]
一般認為我國群體訴訟的發展方向是集團訴訟。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真正的集團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第54、55條規定的是代表人訴訟制度。在訴訟機理上,它是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同時,訴訟代表人的產生方式上吸收了代理制度的某些機能,是比較有中國特色的群體訴訟制度。[15] 在代表人訴訟制度下,沒有采取明示授權方式加入共同訴訟的受害人,即使因侵權行為導致損失,也不能享有共同訴訟間接原告的地位,判決、裁定的結果不能對其自然擴張適用。在司法實踐中,依照民訴法第55條進行審理的案件尚未發現一例。
集團訴訟是從英美衡平法上發展演變而形成的一種訴訟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允許一人或數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關系的人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對所有共同利益人有效。只要集團成員間具有同一事實或法律問題,即使所涉及的民事主體達到百人、千人、萬人、幾十萬人、上百萬人,“集團”也可以成立。集團訴訟所解決的大多屬于公共政策、公共產品問題。通過集團訴訟,法院可以積極介入公害、環境污染、藥物副作用、勞資糾紛、消費品市場、資本市場,表現法院的“司法積極主義”。公共訴訟性質的集團訴訟具有政策發現和政策實現功能、安定社會功能、效率性功能以及公正性功能。
環境污染訴訟,往往涉及數百、數千、甚至數萬受害人。因此,集團訴訟制度是比較好的形式。最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調處一環境污染集團訴訟案,[16] 說明啟動環境污染集團訴訟是可行的。當然,適用美國式集團訴訟可能會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有沖突,在上位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地方立法如何解決,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但環境司法實踐似乎可以先行一步。
參考文獻
[1] 吳衛星,環境保護:當代國家的憲法任務[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5(6):42-47
[2] 蔡定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4。
[3] 姜明安,《監督法》對完善我國公權力監督機制的作用與不足,
[EB/OL]:http://column.bokee.com/177483.html)
[4] 汪霞,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的缺陷及補救[J],新疆社科論壇,2005(3):48-50
[5] 龔祥瑞,比較憲法與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6
[6] [EB/OL]:http://news.qq.com/a/20060724/002053.htm?ADTAG=CLIENT.QQ.MINISITE.NEWS
[7] [英]威廉•韋德,行政法[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95
[8] [英]威廉•韋德,行政法[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93
[9] 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沱江為何受污染(上、下),
[EB/OL]: http://www.hwcc.com.cn。
[10] 四川資陽紅頭文件不準律師接沱江污染官司,
[EB/OL]: http://www.djtrjvjv.cn。
[11] 周永軍,簡論公益訴訟,
[EB/OL]:http://www.dffy.com/faxuejieti/ss/200311/20031116192339.htm。
[12] 徐慧,從一起案例看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EB/OL]: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1184) 。
[13] 肖瑋 賴長浩,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和探索,
[EB/OL]:http://www.wudidong.com/lunwen/falv/tudi/200503/18444.html;
[14] 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Z],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377-378
[15] 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Z],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383
[16] 青海成功調處一環境污染集團訴訟案,
[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5C5%5Che77253054131015500215200.html。
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