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恩富 ]——(2007-9-15) / 已閱41017次
(四)、掛靠合同中的稅費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在掛靠合同中一般都規定由被掛靠人代扣代繳與施工合同相關的稅費,有時則將代扣代繳稅費規定一個固定的百分比,如工程總價款的5%作為代扣代繳稅費額。關于稅費問題,主要應明確以下兩點:
1、掛靠合同中關于稅費繳納標準的約定的效力
掛靠合同中關于被掛靠人代扣代繳稅費具體標準的約定無效。理由是稅費的征收主體是國家稅務部門和相關的有權收費的行政部門,掛靠合同的當事人無權約定稅費標準,應按法定的稅種、稅率、納稅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以及計稅依據等稅法的規定據實繳納。
2、掛靠合同中涉及的稅費的納稅義務人及納稅標準
掛靠施工中所涉及的主要稅種是營業稅及其附加稅、所得稅。營業稅及其附加稅的稅率是在工程造價額的3.27%至3.33%之間,而所得稅的多少則要看是以掛靠人作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還是被掛靠人作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關于稅費如何負擔,法院的觀點是掛靠人應當向被掛靠人支付被掛靠人因掛靠施工而實際支付的稅費。筆者認為在依掛靠施工合同的規定以被掛靠人的資質標準結算工程款的情況下,由掛靠人向被掛靠人支付被掛靠人實際向稅務部門交納的稅款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在判令掛靠人作為實際施工人按其自身的資質標準結算工程款的情況下,則應以掛靠人作為納稅義務人來確定應交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具體數額,而對被掛靠人按其自身的資質等級所交納的超額部分的稅費則應由被掛靠人自行負擔。
法院在具體個案中,判決以被掛靠的當事人提供的其已經向稅務局交納的相關稅費的證據為準,從實際施工人應收取的工程款的總額中扣除該稅費。
總之,掛靠施工表面看來只有三方當事人,其法律關系看似簡單,但在具體個案中,如何依法理順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利益關系,確實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法律問題。
注: 本文原載于遼寧壹品律師事務所網站之“實務研究”欄目(www.yipi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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