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竇希銘 ]——(2008-7-26) / 已閱86855次
《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國家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各種自主權利,就是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原則,阻礙國際合作的發展,妨礙和平維持。”“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以及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采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的資源及其開發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的一種體現。”
第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強調:東道國對于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并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第三,本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征用。
1962年,第17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它意味著在國際社會上開始普遍承認各國有權把外資控制的自然資源及其有關企業收歸國有,或加以征用。但它同時規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權的國家,應當按照本國現行法規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對原業主給予適當的賠償。 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文規定:每個國家都有權把外國資產收歸國有、征用或轉移其所有權。
②.公平互利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是國際公法中傳統意義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的重大發展。
從“平等互利”到“公平互利”的轉變,一字之差反映出的是整個價值追求和立法理念的巨大變遷:實質公平取代了形式公平。公平與平等的意義相近,但是,在某些特定場合,表面上看似平等,實際上不公平。有時候,表面上看似公平,實際上不平等。從政治角度上強調主權平等原則,還不能保證實現中,實質上的平等。發達國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發展中國家開始從經濟角度上、從實質上來審查傳統意義上的平等原則,提出了互利原則,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從而使平等原則達到新的高度。
③.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按照傳統的重商主義觀點:自己吃虧,對方肯定占便宜。如果自己占便宜,對方一定吃虧。國際合作以謀發展原則拋棄了這種狹隘的利己觀點,提出在發展方面,國際合作是所有國家都應具有的目標和共同責任。要求國際大家庭的成員通過單獨和集體的行為,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和國際經濟的持續發展在技術、資金、資源、貿易等方面相互合作,共同繁榮,反對武力和對抗,從而保證人類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義中穩步加速經濟和社會發展。
強調全球各類國家開展全面合作,特別是強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以共謀發展,是始終貫串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的一條原則。
3.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國際公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公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但并不限于國與國之間的政治、外交、軍事等關系。
(2)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
一般認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具有國際因素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或稱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或稱跨國民商事法律關系,或稱國際私法關系。
這樣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必須具備三個特征:
①.具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涉外因素。
具體表現為:其一,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是無國籍人,或者是外國國家。其二,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社外因素。其三,民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外國。
②.存在法律沖突。
法律沖突亦稱“法律抵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系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現象。
③.這里的民商事關系是廣義的。
它不僅包括無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婚姻家庭關系和繼承關系等,也包括公司關系、票據關系、海商法關系、保險法關系和破產法關系等。
對于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在學術上歷來有爭論。普通法系國家的學者大都認為,國際私法的范圍限于管轄權規范、沖突規范,以及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規范。法國學者認為,該范圍包括國籍規范、外國人的法律地位規范、法律適用規范、管轄權規范。德國、日本學者認為,國際私法的范圍僅限于沖突規范,即只解決法律沖突問題。
(3)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既包括國際法上的經濟關系,又包括國內法上的涉外經濟關系;既有公法的關系,又有司法的關系;既有橫向的關系,又有縱向的關系。其調整對象的范圍具體包括:
①.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②.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③.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④.有關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E.有關國際貨幣與金融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⑤.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⑥.有關國際經濟組織的各種法律規范和制度
4.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與其調整領域大致一致,對于不同對象進行調整的原則和規則構成其不同的組成部分。
1.國際公法的組成部分
國際公法的組成部分主要包括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外層空間法、國際環境保護法、國際法、引渡庇護法、國際人權法、外交關系法、領事關系法、條約法、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2.國際私法的組成部分
國際私法由以下部分組成:
①.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范。
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指規定外國人在內過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權利、承擔那些民事義務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動中享有那些民事待遇的規范。它在羅馬法中的“萬民法”中就已出現,是國際私法產生的前提。
②.沖突規范。
又稱法律適用規范、法律選擇規范。這種規范是指某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沖突規范不進食國際私法中最古老的規范,也是國際私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規范。
③.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
國際統一實體規范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具體規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實體權益與義務的規范。
④.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規范。
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規范是一種程序規范,該規范是指以過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轉蠻實用的程序規范。它的任務在于解決涉外民事糾紛中的司法沖突,特別是司法管轄權、域外送達司法文書、域外調查取證以及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問題。
3.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綜合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法主要由以下各具體的法律部門或部分構成:國際貿易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稅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國際商事仲裁法,以及國際海事法的有關部分等。
這些法律又可以依其性質分為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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