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向前 ]——(2009-1-26) / 已閱59117次
丈夫使用暴力脅迫妻子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對戶籍為男性的變性人實施強奸是否構成強奸罪?韓國釜山法院最近辦理上述兩個案件,審判結果備受矚目。高宗舟(音)為該兩個案件的主審法官。
2008年8月31日28歲的A某潛入釜山津區變性人B某(58歲)家中使用兇器搶得10萬韓元并涉嫌強奸被逮捕,檢方以違反性暴力犯罪和受害者保護法律(侵入住宅強奸)提起訴訟。
檢方最初是以特殊強盜和強制猥褻罪名進行起訴,后在審判機構的建議下以強奸罪提起訴訟。
韓國現行《刑法》規定強奸罪的受害者僅限定為“婦女”。韓國大法院1996年判例為:性染色體為男性,與女性內外生殖器結構不同,不具備女性生育能力,變性人不屬于刑法強奸罪所規定的“婦女”。 就是說對變性人實施性侵犯可以構成強制猥褻罪,但不成立強奸罪。但本次案件,從法院建議變更檢方起訴罪名,被告人對所指控事實全部供認不諱及決定對受害人進行調查來看,釜山法律有可能做出不同于大法院的判例的判決。
審理該案的審判長高宗舟(音)2002年基于變性人社會、心理性別考慮接受了韓國內首例變性人戶籍修正申請,該判決并得到了大法院的認可。“對丈夫使用暴力脅迫妻子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判決已經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成立強奸罪的判決,即本文所探討的案件。
[4]材料引自:韓國互聯網法律新聞網站,2009年1月19日
http://www.lawtimes.co.kr/LawNews/News/New...al=44914&page=1
[5]資料引自:韓國lawissue網站,2009年1月20日
http://www.lawissue.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6772
[6]資料引自:韓國breaknews網站,2009年1月18日
http://www.breaknews.com/sub_read.html?uid...%82%AC%EA%B3%A0
[7]資料引自:韓國互聯網法律新聞網站,2009年1月19日
http://www.lawtimes.co.kr/LawNews/News/New...al=44914&page=1
[8] 資料引自:韓國《京畿日報》網站,2009年1月19日
http://www.kgib.co.kr/new/03_opinion/opini...ge=1&idx=317838
[9]資料引自:韓國互聯網法律新聞網站,2004年8月22日
http://www.lawtimes.co.kr/LawEdit/Edit/Edi...04&serial=14116
[10]1977年漢城(現名首爾)高法對事實婚姻關系以強奸罪作出判決,資料有兩個出處,分別并同時引用。
資料引自:韓國《京畿日報》網站,2009年1月19日
http://www.kgib.co.kr/new/03_opinion/opini...ge=1&idx=317838
資料引自:韓國nate網站,2009年1月16日
http://news.nate.com/Service/news/ShellVie...inkID=740&lv=10
[11] 資料引自:韓國互聯網法律新聞網站, 2004年8月22日
http://www.lawtimes.co.kr/LawEdit/Edit/Edi...04&serial=14116
[12]資料引自:韓國mydaily網站,200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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