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答復
1996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1996)13號《關于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檢察院抗訴,第二審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