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通知
1958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
院:
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我們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號,四字第1591號聯合批復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去年8月6日〔57〕法研字第0161號、〔57〕司法字第1177號聯合指示,在內容上是不一致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出聯合指示時,曾考慮到這指示內容有和過去其他指示內容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在聯合指示內曾提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未頒布以前,關于死緩減刑的刑期計算方法,統照本指示執行”。但這一指示由司法部送最高人民法院會銜時,最高人民法院未曾注意到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會銜,并發送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現在有的地方人民檢察院詢問今后究應如何執行。我們共同研究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去年8月6日的聯合指示是正確的,特通知你院今后統照這一聯合指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