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 2 號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 2017 年 8月23日第八屆州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8 年2月1日起施行。
州長 劉芳震
2017 年12月23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管理
第三章建筑間距
第四章建筑退讓
第五章建筑日照
第六章建筑規劃設計
第七章規劃指標計算
第八章市政公用設施
第九章附則
附錄:
1.名詞解釋
2.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3.恩施市城市新建區、舊城改造區范圍示意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恩施市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規劃區)內開展城市規劃設計與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涉及建設、消防、人防、綠化、抗震、環保、環境衛生、節能、交通、航空、氣象、水務、燃氣、文物保護、信息網絡、國家安全等方面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恩施”為目標,切實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進城市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土、住建、交通運輸、公安、消防、人防、園林、城管、水利、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建設用地管理
第五條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選址在現狀交通和基礎設施條件較為完善的區域。特殊區域的建設項目選址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三區四線”空間管制要求;
(二)在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應當以舊城更新、整治為主,不得破壞原有歷史文化風貌和空間格局;
(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改造河流、溪溝、水庫及排水沖溝等,對自然排水通道和蓄水設施進行改造的,應當專題論證;
(四)臨近保護山體、水體周邊區域(以下簡稱“兩邊”區域)的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要求。
第六條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管理,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則。
各類建設用地使用性質的劃分,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確定,詳細規劃已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未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按附錄2《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的規定執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居住用地,其配套商業、商務等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以居住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業、商務等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
城市新區和有實施條件的舊城區應當按照商住分離的模式布局。
臨時建設項目不得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同一臨時建設項目內臨時建(構)筑物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平方米。
第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應當符合集約利用、整體實施原則,建設用地最小開發單元為5000平方米。
不滿足最小開發單元的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滿足消防、交通、景觀、環境、凈空及建筑間距等要求的情況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批準建設:
(一)公益性項目和市政設施項目;
(二)相鄰地塊已建設完成,規劃期內不具備擴大建設條件的;
(三)鄰近土地為道路、廣場、河道、綠地等城市開敞空間或公共服務、市政設施用地,且實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擴大或合并實施的;
(四)按批準的總平面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分期實施的;
(五)經規劃論證可以進行建設的。
第八條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一般應明確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數)、容積率、建筑高度、主要功能建筑比例、綠地率、停車位配建、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建、居住項目配套設施配建、建筑退讓、公共通道、山體水體保護(含非保護山體利用情況)、綠化控制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其它控制要求等內容。
按照國家、省、州相關要求推廣實施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并將相關要求納入規劃條件。
建設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在項目建設凈用地內核算。
建設項目用地中有代征城市道路、綠地、廣場等用地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代征范圍及面積。
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用房(包含廠區辦公樓、值班宿舍、職工食堂及職工活動用房等)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計容建筑面積的20%。成品倉庫、研發室、實驗室、產品展廳等功能用房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計容建筑面積的20%。
第九條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總平面布局、綠地平面布局、停車位配建、市政管線設計、場地豎向設計、交通組織、消防設施布局、建筑外觀效果、夜景亮化、綠色建筑規劃及相關規劃指標等內容。
用地規模達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居住類建設項目,學校、醫院等重大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新建居住類建設項目應當按要求配套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體育健身設施、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垃圾收集站、公共廁所、小型消防站等設施,建成后將產權移交相關主管部門(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1000戶以上的居住小區還應當按要求配建超市、醫療衛生和文化服務等設施。
居住項目主要配套設施配建標準按表2.1控制。
表2.1 居住項目主要配套設施配建標準控制表
序號
項目
配建標準
是否
計容
建設要求
1
物業服務用房
不低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2‰,且最少不低于100㎡
否
分期建設的物業服務用房,首期交付使用時物業服務用房面積應當不低于應交面積的50%;房屋交付使用過半的,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全部交付。物業服務用房按規劃要求在末期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無償提供臨時物業服務用房。
2
社區公共服務用房
不低于住宅總建筑面積的3‰,且最少不低于60㎡
社區公共服務用房與其他建筑物合建時,應設置在建筑物地平面以上的1-3層,并開設獨立的出入口。
按照規劃配置的社區服務大廳應臨道路布置,并保證一樓有不低于80㎡的一站式服務大廳。
3
體育健身用房/場地
配建建筑按0.1㎡/人或配建場地按0.3㎡/人
包括各種室外球場、泳池、器械場地、鋪地廣場、游步道以及室內運動場館;可設置于建筑架空層、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多低層建筑屋頂、裙房屋頂,但應方便居民自由進出,且場地尺寸、凈高等應滿足相關要求;運動設施宜結合中心綠地集中設置,且不得對居民生活造成較大干擾。
4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不低于20㎡/100戶,且最少不低于20㎡
應設置在小區位置適中、交通便捷地段,主要生活用房應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宜小于1小時;宜靠近幼兒園、會所、超市、中心綠地和運動設施;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不應設置在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層及以上樓層,二層以上的應設置擔架電梯或無障礙坡道。
5
垃圾收集站房(點)
站房(點)面積按項目計容建筑面積配建,5萬㎡以下的≥20㎡,5-10萬㎡的≥40㎡;10萬㎡以上的應當會同環衛部門進行專項設計
單個收集點服務半徑不應大于70m;應設置為固定式封閉垃圾收集站房,站房內轉運容器應根據此區域環衛部門收集、轉運方式確定;站房前區布置應滿足垃圾收集小車、垃圾運輸車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業的要求,建筑設計和外部裝飾應與周圍建筑及環境相協調,宜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隔離帶。
6
公共
廁所
按居住戶數每1000戶不低于6個蹲位、建筑面積不小于30㎡配建。不足1000戶的按1000戶計算
單處公廁服務半徑不宜超過60m,且必須配置明顯的指(導)向牌。獨立式公共廁所與相鄰建筑物間宜設置不小于3m寬綠化隔離帶。附屬式公共廁所應建于建筑物底層,并設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單獨出入口。公共廁所必須滿足通風、采光等要求,同時應配建國標三級化糞池且滿足疏通車輛通行條件。推廣建設“第三衛生間”。
7
小型消防站
商業建筑面積超過10萬㎡或住宅(含商住)項目建筑面積超過30萬㎡的項目應當配套至少1處小型消防站
小型消防站應設在項目內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臨街地段,其用地應滿足業務訓練要求,單個站點建筑面積不應小于300㎡,且設2個“長10m×寬4.5m×凈高4m”的消防車庫及便于執勤的生活場所。
1000戶以下的居住項目應當結合周邊區域情況進行幼兒園配置,配置標準為每戶不低于0.6平方米。
1000戶以上的居住項目應當配建幼兒園,幼兒園每班按30座計,配建面積按表2.2控制。
表2.2 居住項目配套幼兒園建設標準
居住項目規模(戶)
1000—1250
1251—1500
1501—2250
2251—3000
3001—3750
3751
以上
幼兒園設置規模
2班、
60人
3班、
90人
6班、
180人
9班、
270人
12班、
360人
按標準設置2個或2個以上幼兒園
幼兒園用地面積(㎡)
900
1350
2700
4050
5400
幼兒園建筑面積(㎡)
600
900
1800
2700
3600
幼兒園配建要求應當在地塊規劃條件中明確,其產權無償移交,幼兒園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原規劃條件未明確配建幼兒園的居住項目,其產權不移交,幼兒園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配建幼兒園應當位于接近公共綠地,便于接送幼兒的地段,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米。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擋寒風的建筑物背風面,但其主要房間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活動場地應有不少于1/2的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
第十一條 用地建設強度指標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結合城市設計(規劃策劃方案)和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參照表2.3并結合周邊環境和城市設計確定各類建設用地的建設總量。舊城改造區和城市新建區范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詳見附錄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容量指標按相關規劃執行。
單獨地塊的獨立建筑和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獨立地塊建設項目,相關指標無法滿足表2.3要求的,其相關指標根據實際情況論證后確定。
表2.3 建設容量指標控制表
類 別
城市新建區
舊城改造區
建筑密度
(%)
建筑系數
(%)
容積率
綠地率
(%)
建筑密度
(%)
容積率
綠地率
(%)
居住用地
低層住宅
≤40
≥1.2
≥35
≥25
多層住宅
≤30
≤2.0
≤30
≤2.0
高層住宅
≤25
≤2.5
≤25
≤3.0
商業用地
多低層
≤45
≤3.0
≥15
≤45
≤3.0
≥10
高層
≤40
≤4.0
≤45
≤5.0
商住混合用地
≤30
≤3.0
≥30
≤40
≤4.5
≥20
辦公用地
多層
≤35
≤2.0
≥25
≤40
≤2.5
≥20
高層
≤30
≤4.0
≤40
≤4.0
工業用地
40-60
≥1.0
10-15
倉儲用地
40-60
≥1.0
8-15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建設的原則,確因先期還建或者實現建設計劃目標等需要分期實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況下,統一規劃后可分期實施建設:
(一)先期建設的計容建筑總面積不得超過已取得土地可建設量的50%;
(二)先期建設的各棟建筑應滿足建筑退界、出入口開設等管控要求,并同時滿足與周邊區域現狀建筑、規劃建筑之間的間距、消防通道等相關要求;
(三)滿足先期建設部分所需的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體育健身設施、停車泊位及市政基礎設施等相關配套要求,優先建設學校、幼兒園、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同一建設單位取得相鄰的兩塊或者多塊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況下,可統一規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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