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辦 公
行政辦公、商務辦公等
文教衛體
影劇院
泊位/100座位
≥10.0
體育場館
≥5.0
幼兒園、小學
泊位/100學生
≥10.0
中學、大中專院校
≥6.0
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
≥1.0
醫院
二甲、三甲醫院
≥2.5
一般醫院及社區醫院
≥1.0
注:1.表中車位均以小型汽車為標準計算,各類車輛的換算當量系數和外輪廓尺寸按《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要求控制;
2.納入計算的每個車位都要求能夠獨立進出,子母車位等鑲套式車位按照單個車位進行計算。
第五十二條 城市飲用水源地、堤防及水體保護范圍的控制距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劃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予以控制。
新建水廠、加壓泵站用地規模及指標應依據規劃供水量確定,并符合《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282-2016)和專項規劃的要求。水廠、加壓泵站用地外圍應當設置不小于10 米寬的綠化防護帶。 新建、改建建(構)筑物與現狀水廠、泵站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小于10 米。
第五十三條 新建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垃圾轉運站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設置一定防護距離,防護距離內不得有居住區、醫院、學校等環境敏感建筑。
第五十四條 在規劃區內建設商業區、市場、客運交通樞紐、體育文化館、游樂場所、廣場、大型社會停車場、公園及風景名勝區等人流集散場所應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2003)設置公共廁所。
第五十五條 城市消防設施布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消防站
消防站布局應當以消防隊接到出動指令5分鐘內到達轄區邊緣為標準。中心城區普通消防站責任區面積不大于4.2平方公里,其他地區不大于7.0平方公里。
消防站應當設置在便于消防車輛迅速出動的主、次干路的臨街地段,且位于片區適中位置。消防車庫門應當面臨城市道路,距離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影劇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離不小于50米。
(二)消防給水
城市供水管網一般應當設置為環狀,枝狀管網供水區域內不允許間斷供水的,應設置安全水池。城市道路消火栓應設置在人行道上,間距不大于120米,道路交叉口一般應當設置消火栓;道路寬度超過60米的,應當在道路兩側設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車行道距離不大于2米。
第五十六條 新建加油(氣)站、CNG加氣站、液化氣儲備站應滿足《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
-200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其與站外民用建筑的安全距離應在自身用地范圍內控制。
規劃區內加油(氣)站平均服務半徑宜為900-1200米。 加油(氣)站進出口距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主出入口不小于50 米,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80 米,距橋隧入口、鐵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點不小于100 米。
第五十七條 新建天然氣門站和燃氣儲配站應遠離居民稠密區、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資倉庫以及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宜位于地勢平坦、工程地質條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標高的區域。
燃氣調壓站的設置一般應采用區域調壓站。中、低壓調壓站服務半徑500-1000 米,應當設在用氣比較集中的地區,盡量避開鬧市區。調壓站與周圍建(構)筑物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規劃區內35-1000千伏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控制寬度依據《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T50293-201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39號)確定,具體控制寬度見表8.2,其中220千伏及以上高壓走廊應結合現狀或改造線路控制寬度,35-110千伏線路宜沿城市次干路架設,35千伏以下線路宜采用埋地敷設。
表8.2 35-1000千伏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規劃走廊控制寬度
(單桿單回水平排列或單桿多回垂直排列)
(單位:千伏、米)
線路電壓等級
高壓線走廊寬度
線路電壓等級
高壓線走廊寬度
1000(750)
110
220
≥40
500
≥75
66,110
≥25
330
≥45
35
≥20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外墻(含陽臺、飄窗、外廊)與
1-500千伏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控制見表8.3。
表8.3 建筑物的外墻與1-500千伏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
(單位:千伏、米)
線路電壓等級
最小水平距離
線路電壓等級
最小水平距離
500
≥20
35-110
≥10
154-330
≥15
1-10
≥5
第五十九條 燃氣走廊內不得建設除燃氣設施以外的建(構)筑物,燃氣走廊與建筑物之間的安全間距應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及《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2004)的要求。
第六十條 新建、改建的建(構)筑物的基礎與現狀給水、排水、中壓燃氣管(溝)道的凈距應當不小于3米(與建筑配套的相應管線除外),與現狀電力電纜(管道)、通信電纜(管道)的凈距應當不小于1.5米。
第六十一條 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戶外廣告的設置應滿足城市規劃管理的要求;
(二)戶外廣告不得遮擋城市景觀、標志性建筑、紀念性建筑、黨政機關、文物古跡等;
(三)戶外廣告不應影響相鄰建筑的采光、通風及消防安全;
(四)戶外廣告不應影響交通安全,不得妨礙人流通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所引用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規定在本規定實施后修訂的,按照修訂后的規范、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有關名詞含義,以本規定附錄1為準,附錄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出具規劃條件或審定建筑方案,且按原規劃條件或建筑方案實施建設的項目,可按照當時施行的技術規定執行。
名 詞 解 釋
1. 三區四線
“三區”是指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
“四線”是指:城市紫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城市綠線(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城市藍線(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城市黃線(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2.商住分離
商住分離指商住混合項目中商業與居住在功能、布局和交通上分離,其規劃布局模式可綜合為以下四種情形:一是建筑與用地完全分離,住宅的裙房或低層部分無商業;二是臨街為商業建筑,內街住宅裙房或低層部分設置為商業;三是項目場地標高與周邊較大坡度道路存在高差的,利用地形高差布置沿街商業,商業屋頂作為居住小區場地、商住基本互不干擾的;四是住宅裙房或低層部分為商業,但不共用出入口。
3.建筑間距
建筑間距指相鄰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外廊、凸柱、飄窗、空調擱板等)最近點之間的水平距離。本規定中的建筑間距計算為相鄰建筑各自退讓的半間距之和。
4.建筑密度
指各類建筑外輪廓的垂直投影面積與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5.建筑系數
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構筑物占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建筑系數=(建筑物占地面積+構筑物占地面積+堆場用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
6.容積率
指建筑物各層計容建筑面積總和(含地下層計容建筑面積)與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7.綠地率
指規劃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8.綠色建筑
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 (節能、節地、節水、節材 )、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9.裝配式建筑
建筑的部分或全部構件在工廠預制完成,然后運輸到施工現場,將構件通過可靠的連接方式組裝而建成的建筑。
10.項目建設凈用地
指建設項目實際可實施建設的用地,不包括項目代征城市道路、綠化與廣場等用地。
11.建筑架空層
指建筑中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12.用地兼容性
指在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前提下,在規劃編制和實施階段,對相近性質用地進行合理選擇、調配使用的規定。
13.相對布置
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正投影面與相鄰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相交的,為相對布置。(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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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筑半間距
建筑半間距指建筑布局時,相鄰建筑的外墻面(含陽臺、外廊、凸柱、飄窗、空調擱板等)各自應當退讓的最小水平距離。
15.建筑計算高度
平屋頂建筑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計算,女兒墻屋面建筑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兒墻頂的高度計算。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本規定所指建筑計算高度適用于建筑間距計算和日照分析等,有機場凈空、氣象觀測、通信控制等要求的建筑按相關要求計算建筑控制高度。
低層、多層和高層等各類建筑劃分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執行。
16.錯位布置
建筑任一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的正投影面與相鄰建筑的各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均不相交的,為錯位布置。
16
17.山墻
本規定所指山墻為條式建筑的外墻中短邊所在的外墻面。其中居住建筑不得開設居室窗,其長度多、低層建筑不應超過14米、高層建筑不應超過20米;非居住建筑不得作為主要功能用房的自然采光面,且長度不超過20米。
18.相對高度
相鄰布置的兩棟建筑在計算建筑間距時所使用的立面計算高度。相對高度按以下方式確定:建筑相對布置且夾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時,相對高度為建筑相對面各自的計算高度;建筑相對布置但夾角大于45度或者錯位布置時,相對高度為兩建筑最近點所屬外墻面各自的計算高度;同一裙樓屋面上的建筑相對高度為相鄰外墻面所在的裙樓屋頂結構面至各自屋面的計算高度。
19.室外地坪起算點
指根據原始地形地貌標高和建筑的功能需要所制定的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的室外標高值,一般以建筑出入口所對應室外現狀或規劃道路、廣場等標高為準,當建筑各方向所對應道路、廣場等標高不一致時,以標高最低處為準。
20.建筑相對面
建筑相對布置時,產生相對關系的面。若A建筑A1面的正投影面與B建筑的兩個或者以上面(即:B1面、B2面……)相交,則B1面、B2面……中與A1面夾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為A1面的相對面,與A1面夾角大于45度的,視為與A1面不產生相對關系,不是A1面的相對面。如圖所示,B1面是A1面的相對面,B2面不是A1面的相對面。
20
21.建筑退臺
建筑的某一層或幾層的建筑面積由下向上逐漸減少,下層減少的部分建筑成為上層平臺。
22.建筑退讓
建(構)筑物后退規劃用地紅線、規劃道路紅線及城市“四線”等的距離。
23.規劃用地紅線
指相鄰不同權屬地塊之間的權屬分界線。
24.居住空間
居住空間指具有居住特征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使用空間,包括住宅的臥室和起居室(廳),幼兒園、托兒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和室外活動場所,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療養室,中小學教室和宿舍,養老院、托老所的臥室和活動室等。
25.景觀開敞面
指臨城市主次干路、河流、公園、山體等城市公共界面的建設項目,從項目外部的城市界面通往項目用地內的視覺開放面。包括通透式出入口、廣場,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綠地的垂直空間,臨街建筑間距,通透連廊、頂蓋、門樓等。景觀開場面的進深自項目建設用地紅線起算不得小于20米,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物,且場地標高能與城市道路標高自然銜接。
26.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由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構成。地下室指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半地下室指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被掩埋長度超過建筑外墻周長2/3的房間。
27.林蔭停車場
指在停車位間種植喬木或通過其他永久式綠化方式進行遮陽,滿足綠化遮陽面積達到停車場面積30%以上的地面停車場地。
28.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指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外側起向外的距離。
29.子母車位
前方或底層停車位的車輛駛出后,后方或上層停車位的車輛才能駛出的停車位形式稱子母車位形式。前方或底層車位稱母車位,后方或上層停車位稱子車位。
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序號
用地類別
居住用地R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A)和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
工業用地
倉庫用地W
公用
設施用地U
綠地G
建設項目
第一類R1
第二類R2
第三
類R3
行政
辦公
A1
文化A2
教育
科研
A3
體
育
A4
醫療
衛生
A5
文物
古跡
A7
商業
服務
業設
施B
第一類M1
第二類M2
第三類M3
普通W1
危險品W2
露天
堆場
W3
G1
/
G3
G2
1
低層獨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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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層住宅、其它低層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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