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一)各地塊用地邊界相接;
(二)各地塊規劃用地性質滿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三)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控制指標不突破原批準總指標;
(四)若各地塊規劃用地性質或控制要求不同,合并后各使用性質建筑面積的比例應當不變,且符合相關規劃控制要求。
不同土地權屬單位的相鄰地塊,各單位協商一致統一規劃建設的,各地塊規劃指標不得發生變化。
第三章 建筑間距
第十四條 建筑間距應當滿足消防、交通、防震、環保、安全、采光、視覺衛生、工程管線敷設、建筑保護以及城市設計等方面的要求。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其間距還應當同時符合本規定“建筑日照”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相對布置的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半間距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住建筑半間距:
1.建筑計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7米的居住建筑,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4米;
2.建筑計算高度大于27米、小于或等于54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間距不小于13米;面寬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15米;面寬大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
3.建筑計算高度大于54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2倍,且不小于15米;面寬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35倍;面寬大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
(二)非居住建筑半間距:
1.建筑計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4米;
2.建筑計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間距不小于11米;面寬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面寬大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45倍,且不小于18米;
3.建筑計算高度大于5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15倍,且不小于13米;面寬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35倍;面寬大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
第十六條 居住建筑之間、非居住建筑之間、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相對布置夾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不小于本規定第十五條的相對面各自半間距之和。
(二)相對布置夾角大于45度或建筑錯位布置,且至少有一個相對面為山墻的,山墻面半間距按表3.1執行。
表3.1 建筑山墻面半間距表 單位:米
建筑高度
建筑類型
居住建筑
H≤27
居住建筑27
居住建筑
54
H>100
非居住建筑
H≤24
非居住建筑24
非居住建筑
50
居住建筑
4
9
12
16
非居住建筑
4
9
11
15
注:H—建筑高度
第十七條 下列各類建筑的間距,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建筑計算高度6米以下的門衛房、配電房、垃圾收集站房、車行(人行)出入口、雨篷等附屬建筑物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當符合相應規范,且不小于4米;
(二)工業、倉庫等建筑之間間距,按建筑防火等相應設計規范執行;
(三)無裙樓或裙樓以上的商住混合建筑按居住建筑計算間距;
(四)同一裙樓上的各塔樓之間的建筑間距以本規定第十五條、十六條相關條款執行,其建筑計算高度可扣減裙樓的建筑高度;
(五)同一項目內的步行商業內街、寺廟以及低層合院建筑等具有特殊功能布局要求的建筑之間的間距可按消防間距控制,并考慮采光、通風、人行尺度等相關要求;
(六)若相鄰地塊已完成建設,且不滿足后退建筑半間距要求的,新建建筑應按規定退足自身建筑半間距,并同時滿足消防、通風、采光等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相鄰建筑底層標高不一致時,其間距按照相對高度確定,其中一棟屋頂標高在另一棟室外地坪起算點以下的,在滿足相關規范的前提下,建筑間距不作要求。
第十九條 建筑平面不規則的,以建筑相對面最大立面面寬為建筑間距計算面寬,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分別確定其間距要求。
第二十條 建筑退臺時,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視其不同建筑計算高度分別確定間距。
第二十一條 建筑與擋土墻、護坡相鄰時,其外墻面(含陽臺、凸柱、外廊、飄窗、空調擱板等)與擋土墻、護坡下緣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4米。
第二十二條 在滿足相關規范、景觀、環境等要求的情況下,新建建筑可與既有建筑拼接,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物相互拼接后的面寬不得大于80米,拼接后的建筑面寬為立面最大寬度之和;
(二)非居住建筑不得與居住建筑拼接。
第四章 建筑退讓
第二十三條 建筑退讓應按照建(構)筑物最凸出部分(含陽臺、外廊、凸柱、飄窗、空調擱板等)的外緣垂直投影線起算。
第二十四條 建(構)筑物后退規劃用地紅線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相鄰建(構)筑物雙方,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計算建筑半間距確定后退距離;
(二)地下室后退規劃用地紅線的距離不少于3米;
(三)圍墻(含通透式欄桿)基礎外緣線不得超越規劃用地紅線。
第二十五條 建(構)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按以下要求確定:
(一)一般建(構)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按表4.1執行;
表4.1 一般建(構)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控制表
(單位:米)
紅線寬度
后退距離
建筑高度
D<15
15≤D<30
30≤D<50
D≥50
非居住建筑h≤24
居住建筑 h≤27
5
6
8
10
非居住建筑24<h≤50
居住建筑27<h≤54
8
10
12
15
非居住建筑50<h≤100
居住建筑54<h≤100
12
15
18
20
h>100
15
18
22
25
注:h—建筑高度;D—規劃道路紅線寬度
(二)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商業建筑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按表4.2執行;
表4.2 大型公共建筑和商業建筑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控制表
(單位:米)
紅線寬度
后退距離
建筑類別
D<30
30≤D<50
D≥50
影劇院、游樂場、展覽館、體育場館
15
20
30
總建筑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的商場、超市
12
15
20
注:D—規劃道路紅線寬度
(三)各類建(構)筑物的圍墻、擋土墻、護坡、臺階、化糞池及其它附屬設施外邊緣,后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小于2米;
(四)地下室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小于3米;
(五)道路交叉口轉角處建(構)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應滿足視線、景觀要求,并按表4.1及表4.2中較高等級道路后退要求控制(自兩條相交道路各自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切點的連接線算起);
(六)新建建(構)筑物外墻面(含陽臺、外廊、凸柱、飄窗等)垂直投影線退讓規劃道路橋梁距離(含引橋部分,自橋梁外邊緣起算)應按表4.1和表4.2規定值的1.5倍進行控制,退讓跨清江、帶水河道路橋梁的距離不小于50米,退讓人行天橋結構外邊緣的距離不小于7米;
(七)建(構)筑物退讓規劃道路兩側綠化控制帶距離不小于6米。
第二十六條 清江及帶水河兩岸新建、改建建(構)筑物退讓河道岸線界線距離,金山大橋以南段不低于30米,金山大橋以北段不低于60米;新建、改建建筑高度不宜超過其退讓河道岸線界線距離。
建筑退讓城市公園及山體保護綠線、文物保護紫線等的距離不得低于相關要求,并滿足專項規劃要求。
第五章 建筑日照
第二十七條 建筑日照應當符合國家日照標準,建筑日照分析應當采用經國家認可的日照分析軟件,并按照《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術規范》(DB42/T 952-2014)的要求實施。
第二十八條 對現狀建筑進行日照分析,必須進行現狀調查和實地測量;對在建及規劃已批待建建筑進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質以規劃批準的為準。
受遮擋建筑為違法建筑或臨時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慮;已與相關權益人達成協議的待拆遷建筑,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慮。
第二十九條 規劃區內住宅建筑日照標準按照以下要求控制:
(一)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間應滿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低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具有合法產權的成套單元住房,每套住房應保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要求;具有合法產權的單棟私人住宅建筑,居住空間少于四個的應保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要求,居住空間達到四個或四個以上的應保證至少有兩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要求;
(二)舊城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標準。未一次性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且需分期實施的項目,以及編制了修建性詳細規劃但在分期實施過程中對規劃作出了較大調整的項目除外;
(三)在舊城改造區,客體建筑(受遮擋的居住建筑)居住空間在主體建筑(申報建筑)建設前日照時間超過大寒日3小時的,主體建筑建設后該客體建筑日照標準不得低于大寒日3小時;低于大寒日3小時、但超過大寒日1小時的,主體建筑建設后該客體建筑日照標準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時;若客體建筑各居住空間在主體建筑建設前日照時間已不足大寒日1小時的,主體建筑建設后,該客體建筑居住空間日照時間不得減少;
(四)在其他區域,客體建筑居住空間在主體建筑建設前已不滿足日照要求的,主體建筑建成后對客體建筑住宅居住空間日照造成惡化的,應按不滿足日照標準處理;
(五)舊城改造區內新建建筑物導致其周邊住宅建筑不滿足國家日照標準的戶數不宜超過20戶,超過20戶的不得大于日照分析范圍內總居住戶數的5%。
對周邊住戶有日照影響的建設項目在工程規劃許可前,建設單位應征得受影響住戶的同意,并簽署書面協議認可。
第六章 建筑規劃設計
第三十條 建筑規劃設計應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方針,彰顯地域文化特色,注重民族建筑符號引用,創造疏密有致、高低錯落、特色鮮明城市空間形態。
第三十一條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應當有利于自然通風、采光和景觀通透。居住建筑宜選擇南北(南偏東30度至南偏西30度)朝向布置,以獲得較好的冬季日照條件。
第三十二條 建筑高度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按城市設計的要求控制。在機場、氣象臺、電臺、無線電通訊設施等有凈空高度控制要求的區域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建筑高度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臨城市主次干道、保護山體、保護水體、公共廣場、公園綠地、重要公共建筑等城市重要景觀區域,應按城市設計的要求控制城市天際輪廓控制線;對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體量和高度進行嚴格控制,合理確定建筑物的高寬比例,對城市天際輪廓控制線有重大影響的,應專題論證。
多、低層民用建筑提倡坡屋頂形式,強化塑造第五立面,并兼顧建筑節能要求。高層建筑成組群布局的,應當結合地形高差和周邊環境,形成富于變化的城市天際輪廓線,鼓勵建設層次豐富的小高層建筑,同一區域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布局。
第三十三條 建筑色彩控制應符合城市設計的要求,同一組建筑的主體色調應當統一,以不超過三種相互協調的主體色彩為宜,顏色的明度、彩度應當與周邊建筑協調。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環保科技飾材,鼓勵使用具有傳統特色的建筑材料。
除消防站、派出所、郵政局等國家規定有統一標志色彩的建筑物外,位于城市主干路、城市廣場及城市公園綠地周邊等區域內建筑色彩的色相不宜選擇紅、黑、綠、藍、橙等大面積高彩度的原色。
相鄰的同類性質建筑物建筑色彩應當選擇同一色系,同一組建筑物的主要色彩組合一般不得超過三種,塔樓與裙樓之間的顏色應當協調一致。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建筑高度、體量應符合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維護街巷傳統格局、尺度和風貌,對有歷史價值的建筑應當重點保護,建筑色彩、風格等應當與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
第三十五條 結合城市主導風向和山體、水體的保護要求,合理確定城市生態景觀廊道、通風廊道,臨城市主次干路的建設項目應預留不低于用地寬度20%的景觀開敞面;“兩邊”區域及臨公園綠地、公共廣場建設項目應預留不低于用地寬度30%的景觀開敞面。
第三十六條 “兩邊”區域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應注重協調自然山水風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觀,其建筑高度、面寬、開敞面、退讓和建筑風貌、色彩等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要求。
建設項目臨近或內部包含保護山體、水體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劃保護要求。需要開挖山體或改造水體的,應當報送山體保護、開挖、生態修復方案或水體保護、控制、改造方案。
第三十七條 臨城市主次干路、河流、公園綠地、公共廣場、保護山體等城市開敞空間的建(構)筑物,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物臨開敞空間一側不得設置開敞式陽臺,空調外機、落水管等設施應當圍(隱)蔽,雨棚應當統一設置。建筑山墻面、背立面應當按正立面要求進行設計建設;
(二)臨城市主次干路、河流、公園綠地、廣場等建設用地需要設置圍墻的,應當設置通透式圍墻,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七章 規劃指標計算
第三十八條 建筑面積計算應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當按其結構外緣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主體結構外的陽臺,以其外圍最突出的部分起算,進深大于2.4米或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大于10平方米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面積;進深不大于2.4米且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10平方米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二)主體結構外空調室外機擱板,按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不計算建筑面積:分體式設置的,單個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1.2平方米;集中式設置的,住宅建筑每戶只允許設置一處,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計算出現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住建筑:
1.層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2.層高大于5.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8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
3.層高大于8米的,以此類推;
4.躍層式居住建筑:
(1)門廳、起居室、餐廳的通高部分不超過該層套內建筑面積的30%且高度小于或者等于6.6米的,該通高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倍計算;
(2)門廳、起居室、餐廳的通高部分超過該層套內建筑面積的30%或者高度大于6.6米的,按照本條上述規則計算;
(3)除門廳、起居室、餐廳、與起居室相連的封閉式陽臺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現通高情況的,按照本條上述規則計算。
(二)商業建筑(含各類配套服務建筑)
1.層高大于5.1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3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2.層高大于7.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9.5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
3.層高大于9.5米的,以此類推;
4.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按相關規范執行。
(三)辦公建筑
1.層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的,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2.層高大于6.7米且小于或者等于8.9米的,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
3.層高大于8.9米的,以此類推;
4.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按相關規范執行。
(四)住宅、商業、辦公、酒店等建筑首層門廳、大廳、中庭等公共空間,辦公和酒店的會議廳、宴會廳及單一空間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且有較高層高要求的集中商業等功能空間,影院、劇場、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不受層高規定控制。對于建筑存在多種功能的情況,參照建筑功能相對應的建筑層高予以控制。
(五)建設項目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為商業、倉儲等使用的部分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第四十條 建筑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一)按照國家規范要求設置的設備層、結構轉換層、避難層的建筑面積;
(二)用于綠化、公共通道、停車場(庫)及公共健身活動空間等用途的架空層(吊腳層)的建筑面積;
(三)用于人防設施、停車場(庫)、設備用房、公共通道及公共健身活動空間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包括其出入口外墻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分)的建筑面積;
(四)住宅建設項目(含商住混合項目)配套的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社區居家養老用房、體育健身設施、公廁、垃圾收集站和幼兒園(未納入規劃條件、未進行產權移交的除外)的建筑面積;
(五)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米以下部位的建筑面積;
(六)建筑物間的架空連廊,有圍護設施、無圍護結構的建筑面積。
以上不計入容積率的建筑情形,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其建筑使用性質。
第四十一條 建筑占地面積按照各類建筑外輪廓的垂直投影面積進行計算。出現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距離室外地坪凈高不小于2.5米的飄窗、屋檐、雨篷、外天溝、架空連廊、裝飾構件、有頂蓋的采光井及室外扶梯等不計入建筑占地面積;
(二)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規定應當計算建筑面積的地下空間出入坡道(梯道)及通風口(通氣孔)等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其建筑占地面積;
(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屋頂高于室外地坪2.2米及以上的,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其建筑占地面積,低于室外地坪2.2米的不計算其建筑占地面積;
(四)利用項目周邊道路高差規劃設計為停車庫、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及設備用房等不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部分不計算建筑占地面積;反之,規劃為商業、住宅等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部分計算建筑占地面積。
第四十二條 建設項目綠地布置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相關規定,綠地面積計算按以下條款執行:
(一)景觀水體(不包括游泳池、旱噴池、生產水池等)及寬度小于2.1米的人行步道計入綠地面積;
(二)綠地內的硬質鋪裝面積小于等于綠地面積(含硬質鋪裝)20%時按綠地全面積計算;大于綠地面積(含硬質鋪裝)20%時,應扣除硬質鋪裝的面積計算;
(三)向住戶公共開放使用的建筑屋頂綠化,其覆土深度達到0.6米以上的綠地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1.高于室外地坪1米(含1米)以內的地下建筑屋頂綠化全部計入綠地面積;
2.高于室外地坪1米、低于2.2米(含2.2米)的建筑屋頂綠化按50%折算綠地面積;
3.高于室外地坪2.2米、低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屋頂綠化按20%折算綠地面積;
4.高于室外24米的建筑屋頂綠化不計算綠地面積。
(四)采用草坪磚(應種草)建設的地面生態停車場按20%折算綠地面積,地面林蔭停車場按30%折算綠地面積。
第八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四十三條 各類市政及交通基礎設施布局、用地及規模應在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明確。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充分考慮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通信、燃氣等市政管網布局,有條件的應建設綜合管廊。
第四十四條 按照海綿城市的建設要求,充分保護、利用自然山體、水體和生態綠地,促進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推進海綿型道路、廣場、綠地建設,增強道路、廣場、綠地對雨水的消納功能,減輕市政管網的排水壓力。推廣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大面積使用透水鋪裝。
居住區綠地應結合場地雨水規劃進行設計,可根據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調蓄、凈化、轉輸功能的綠化方式。
第四十五條 城市主干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高等級道路兩側有條件的應設置防護綠帶,其中城市主干路兩側防護綠帶控制5-10米,城市環線兩側防護綠帶控制15-30米,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建筑應符合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的規定。
防護綠帶內可以按相關規定架設桿塔、埋設管線,布置公廁、垃圾站等市政公共服務設施。
第四十六條 規劃區內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按50米控制,條件受限時應符合《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按照“窄馬路、密路網”的理念布局城市道路,建設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級配合理的道路網系統,打通各類“斷頭路”,形成完整路網,提高道路通達性。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一般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規定執行,并按規范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盲道等無障礙設施。城市主次干路應布置供公共交通車輛使用的港灣式停車帶。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應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2010)的要求,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設用地與兩條或兩條以上城市道路相鄰的,向低一級的道路開口;
(二)50米以上(含50米)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線不小于100米;50米以下、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線不小于70米;30米以下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距離平面交叉口停止線不小于50米;
(三)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應采取右進右出的方式;
(四)機動車出入口距離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橋隧引道不小于50米。
若條件受限無法達到規定,確需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時,應組織專家論證確定。
第四十九條 城市公交場站分首末站、樞紐站、停車場、保養場四類,各類場站布置應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場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CJJT15-2011),各類場站與城市各類交通應有效銜接,宜分開設置出入口。
第五十條 城市停車設施規劃設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據停車容量確定出入口數量,出入口凈距大于20米。停車泊位不大于100輛時,可設一個出入口,并滿足雙向行駛要求;停車泊位不大于1000輛時,出入口不少于2個;停車泊位大于1000輛時,出入口不少于3個;
(二)出入口不宜沿城市交通環線、主干路設置。出入口距離人行天橋、地道口、橋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離城市道路交叉口距離不少于50米;停車設施地下出入口距離城市道路紅線不少于7.5米;
(三)停車設施出入口凈寬,單向通行的不小于5米,雙向通行的不小于7米;
(四)商業建筑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住混合建筑,其住宅和商業配建停車設施應當分開設置,并分別設置單獨的出入口;
(五)停車設施應當設置明確的交通標志和誘導系統;
(六)地面停車場地宜采用嵌草磚、透水瀝青混凝土等透水鋪裝,增加地面透水面積。
第五十一條 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指標按表8.1執行,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居住類項目地面停車位不大于總停車位的10%,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的10%。工業、倉儲物流的停車泊位應當根據項目需要作專項論證后確定。
表8.1 停車泊位指標表
建筑類型
類別
配建單位
機動車泊位數
住 宅
商品房、保障房、還建房等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
≥1.0
商 業
商場、農貿市場、超市、酒店、餐飲、休閑娛樂場所、商業公寓、老年公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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