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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1. 【頒布時間】2018-3-2
    2. 【標題】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3. 【發文號】令2018年第4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www.zunyi.gov.cn/zfxxgk/szfbgszpfp/fgwj_4995/zfl_4998/201803/t20180306_740727.html

    7. 【法規全文】

     

    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政府


    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2018)






      《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2017年12月27日遵義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

                     市 長:魏樹旺

                        2018年3月2日

      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專項規劃以及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適用于遵義市城市規劃區、轄區內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各鎮(鄉)參照執行。

      第三條 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采用198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并與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相聯系。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四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進行分類管理。

      第五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用地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規劃用地面積;

      (三)容積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綠地率;

      (七)停車泊位;

      (八)主要出入口;

      (九)市政設施配套要求;

      (十)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

      (十一)其他城市規劃要求。

      第六條 建設用地的劃分、使用應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則。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兼容性的,按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按本規定附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執行。

      第七條 編制詳細規劃,其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按本規定附表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附表二》)控制。

      城市中心地段、軌道車站周邊等特殊區域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確需突破《附表二》指標的,應當專題論證。

      第八條 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社會福利、軍事設施、工業、物流倉儲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執行。

      第九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狀不規則、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而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不得單獨建設,應當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無法整合的,應當用于城市綠地、公共活動空間、停車設施、公共服務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禁止用于經營性項目。

      第十條 建設用地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筑屋面并到達該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可在《附表二》基礎上適當增加,但不得大于60%。

      第三章 建筑規劃管理

      第一節 建筑日照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規范規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總平面布置應當進行日照分析,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套住宅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應能獲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二)宿舍半數以上居室,應能獲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三)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臥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四)中、小學教學樓普通教室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小于3小時的要求;活動場地應當滿足二分之一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范圍以外。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以及中、小學教學樓普通教室在建筑設計中宜朝南向布置。

      第二節 建筑間距

      第十二條 建筑間距應當符合日照、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文物古跡保護等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要求,且不得小于本規定確定的最小間距值。

      第十三條 居住建筑間距控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計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7米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墻面半間距為3米;

      (二)建筑計算高度大于27米、小于或等于54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15米;面寬大于50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18米;山墻面半間距為8米;

      (三)建筑計算高度大于54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 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18 米;面寬大于50 米的,主采光面半間距為21米;山墻面半間距為10米。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間距控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計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主采光面半間距為建筑計算高度的0.5 倍,且不小于4 米;山墻面半間距為4 米;

      (二)建筑計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公共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12米;面寬大于50米的,半間距為建筑計算高度的0.5 倍。山墻面半間距為8米;

      (三)建筑計算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公共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18米;面寬大于50米的,半間距為建筑計算高度的0.5倍。山墻面半間距為10米;

      (四)建筑計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層公共建筑,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風、城市景觀的規定條件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五)醫院、學校等建筑間距按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工業建筑、物流倉儲等建筑間距,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特殊布局情況下,建筑間距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筑錯位布置時,建筑間距為山墻面半間距之和;

      (二)建筑相對布置時,建筑間距為各自半間距之和;

      (三)相鄰建筑底層標高不一致時,建筑間距按照相對高度確定。若其中一棟屋頂標高在另一棟底層室外地坪標高以下的,建筑間距依據日照及消防等相關規范要求確定。

      第十七條 擋墻、護坡與建筑的距離在滿足消防規定的前提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擋墻和護坡的下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3米;

      (二)高度大于6米的擋墻和護坡的下緣與建筑的距離不得小于擋墻高度的0.4 倍,且不得小于3米。與擋墻的間距計算值大于18 米的,按照不小于18 米控制。擋墻退臺時,可以分階計算。

      第三節 建(構)筑物退讓

      第十八條 建(構)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排水干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跡、城市綠地、電力、通訊保護區及用地邊界建設時,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本章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退讓距離不小于相鄰面半間距;建設用地紅線外有建筑物的,還應當符合建筑間距的規定。

      第二十條 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其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道路寬度(米)

    退讓距離(米)

    建筑計算高度H(米)

    W≤24

    W>24


    H≤24

    5

    8


    24

    8

    10


    54

    12

    15


    注:1.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道路紅線具體距離由詳細規劃確定,且不小于30米。

    2.建筑物退讓道路中心線的距離還應滿足半間距規定。

    3.在高架橋路段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應在本條基礎上增加10米。

    4.步行街、傳統風貌街區由審批的規劃方案確定。


      第二十一條 道路交叉口轉角處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道路寬度(米)

    退讓距離(米)

    建筑計算高度H(米)

    W≤24

    W>24


    H≤24

    8

    10


    24

    10

    15


    54

    15

    20


    注:1.位于不同道路交叉口的,按較高等級道路的退讓標準執行。并滿足視線安全要求。

    2.在設置高架橋的交叉口處應在本條基礎上增加10米。

    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道路交叉口具體距離由詳細規劃確定,且不小于30米。

    4.若交叉口道路紅線未作視距分析的,按視距三角形確定的線段進行退讓。


      第二十二條 新建公共場館、大型商場、學校、醫院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主要出入口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 米,并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

      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邊溝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

      (二)國道不少于 20 米;

      (三)省道不少于 15 米;

      (四)縣道不少于 10 米;

      (五)鄉道不少于 5 米。

      第二十四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除鐵路管護必需外,其他建(構)筑物的外墻與最外側鋼軌的保護距離:高速鐵路不小于50米;干線鐵路不小于30 米;支線及專用鐵路不小于15米。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確需突破該保護距離的,應當進行專題論證并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 沿隧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外墻與隧道外邊線距離應不少于50米。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退讓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退讓相鄰中小學用地、醫療衛生用地、體育用地范圍的最小距離應在半間距的基礎上增加3米。

      第二十七條 其他新建、改建、擴建除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外的地下建(構)筑物,與建設用地紅線的距離應當滿足安全要求,并且不得小于3 米;沿城市道路布置時,還應按地上建筑臨城市道路最低值要求進行退讓。

      第二十八條 建(構)筑物鄰河道的,其退讓城市藍線距離應當符合藍線規劃要求,藍線外側有綠線的,按照綠線退讓距離執行。藍線規劃未覆蓋區域退讓河道防洪治導線距離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九條 建(構)筑退讓風景名勝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風景林地等不得少于20米,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十條 在歷史街區、歷史建筑周邊進行建設的,應符合《遵義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建(構)筑物退讓黃線距離,應符合市政設施各項專業規劃及相關行業技術標準的要求。其中建筑與架空電力線的水平距離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已有高壓走廊下方不得新建建(構)筑物。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的外墻(含陽臺、飄窗、外廊)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在滿足有關法律規定及技術規范的前提下,與架空電力線邊導線間的最小水平距離按照以下標準控制:

      1.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2.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3.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4.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

      5.超過500千伏的,需專題論證。

      (二)在鐵塔周邊(有地形高差時以相鄰的坡頂或坡腳起算)10米范圍內且不滿足本條第(一)款水平安全距離要求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確有建設必要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確保鐵塔安全,并征求電力部門意見。

      (三)新建、改建、擴建、規劃建(構)筑物時,周邊有電力設施的,應會同電力部門審查后批準。

      第三十二條 在規定的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內,不得設置零星建(構)筑物、停車位;雨蓬、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其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面寬不得大于建筑面寬的1/5,且不得超越道路紅線。空調室外機位應在建筑設計時統一設置,底板高度至自然地面起算應大于2米,并加設裝飾格柵,凝結水應設有組織排水管道系統。

      建筑退讓空間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第三十三條 靠近機場、通訊、微波、氣象、軍事設施等周邊的建(構)筑物,其水平退讓距離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綠地與景觀規劃管理

      第一節 綠地控制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地內,不得建設與綠地無關的項目,經許可的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園綠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社區公園應當結合城市居住區進行布局,其中:公園的面積宜大于3公頃,滿足500米至1000米的服務半徑;游園的面積宜大于0.5公頃,滿足300米至500米的服務半徑;

      (二)街旁綠地沿城市生活性主次干道每500米宜設置一處,用地面積不小于800平方米;

      (三)綜合公園、專類公園與帶狀公園按照相關規范的要求執行。

      公園綠地根據其建設規模及設施需求,應當完善休閑游憩、交通導游、安全衛生、商業服務、市政配套、防災避災、園務管理等基本設施。

      第三十六條 在高速鐵路、普通鐵路及高速公路兩側安全防護范圍至建(構)筑退讓范圍內,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防護林帶、綠化景觀建設。

      第三十七條 廣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共活動廣場的集中成片綠地不應當小于廣場總面積的25%,并宜設計成開放式綠地;

      (二)商業廣場、交通集散廣場等綠化應當選擇具有地方特色的樹種,集中成片綠地不應當小于廣場總面積的10%;

      (三)社區廣場的用地面積不應當小于800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米。

      第三十八條 居住區綠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綠地配置和面積計算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執行;

      (二)居住用地或者兼容居住的用地內,應當設置集中綠地。集中綠地的面積應當不小于規劃條件中規定綠地面積的30%,并且集中綠地的面積應當不小于800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山體公園、濕地公園、郊野公園、森林公園及風景名勝區等,與公園綠地共同構成完整的綠地系統。

      第四十條 綠化要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共活動廣場、公園綠地、人行道綠化、地面停車場等區域,應當多種植高大喬木,創造更多的樹蔭空間;

      (二)人行道沿街綠化應當充分開敞,不應當設置阻礙行人通行和影響視線通透的花池、灌木等;

      (三)山體建筑和護坡擋墻應當實施立體綠化,新建人行天橋、高架橋、立交橋等宜設置垂直綠化;

      (四)人行道、宅間小路、小游園、小廣場的地面鋪裝應當采用透水材料,地面停車場應當采用嵌草磚。

      第四十一條 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用地綠地率不低于30%;

      (二)商業、商務用地綠地率不少于20%,商業兼容居住用地不少于25%;

      (三)公共平臺綠地率折算

      公共平臺綠化面積(覆土厚度大于0.9米,每塊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可按下表折算成綠地面積。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綠地面積, M—平臺地栽綠化面積,

      N—有效系數。



    平臺標高與基地地面的高差

    有效系數(N)


    小于、等于1.5米

    1


    大于1.5米并且消防車可進入的公共平臺

    0.5


      第二節 建筑高度與景觀控制

      第四十二條 建筑高度與景觀控制原則

      (一)建筑物的高度、面寬及建筑景觀控制應當符合本章節,并同時符合日照、消防、城市設計等方面的要求;

      (二)城市重要的山體、水體、公園與廣場周邊區域、景觀道路沿線、城市重點控制區,應當編制城市設計,通過視線、天際線等景觀分析方法合理確定建筑高度與建筑形式;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應當體現地方優秀傳統建筑風格與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脈的延續與城市風貌、色彩的整體協調;

      (四)建設項目應當因地制宜的保留場地原有自然山體和綠化植被,充分利用原有坑塘、溝渠、水面,設計適宜的景觀水體。

      第四十三條 住宅建筑高度不應當超過100米。臨城市主要的道路、山體、水體、公園與廣場等周邊區域,建筑高度應當有梯度變化。

      第四十四條 在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單位等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高度,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在機場空域、氣象臺、電臺、電信、微波通信、衛星地面站、軍事設施等有凈空要求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時,其高度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住宅建筑面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寬不應當大于60米;多層以下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寬不應當大于70米;

      (二)臨城市主要的道路、山體、水體、公園與廣場周邊的住宅建筑最大面寬不應當大于45米。

      第四十七條 建筑開敞面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筑物之間的開敞面寬度,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或者城市設計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臨城市主要的山體、水體、公園與廣場周邊的建筑之間的開敞面寬度不應少于用地長度的30%;

      (二)臨城市主次干道建筑之間的開敞面寬度不應當少于沿街用地長度的20%。

      第四十八條 建筑第五立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層、多層建筑屋頂應當采用坡屋面。高層建筑屋頂應當采用平坡結合,并實施屋頂綠化;

      (二)住宅建筑屋頂不得設置廣告,不得設置鐵架、網架等用于標識名稱。

      第四十九條 街道景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城市主次干道建筑限高按下列公式計算:

      H≤1.5(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B——規劃道路紅線寬

      b——建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

      注:1.建筑物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2.建筑物直接臨接或者跨路臨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電力線路保護區的0.5倍寬度計為規劃道路紅線寬度。

      (二)住宅建筑外立面應當簡潔美觀,臨街住宅建筑的陽臺應當封閉,空調機位及附屬設施應當統一隱蔽設計;

      (三)建筑退界空間宜布置街道家具和高品質的綠化環境,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間。

      第五十條 臨山景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中重要的臨山地區應當避免主要的山脊線、山峰受到建筑物的遮擋,同時應當設置特定的視點、視角來控制山體視廊;

      (二)臨山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山體保護范圍和退讓距離的要求;

      (三)垂直于山體走向的城市道路盡端,應當留出山體視線通廊,通廊寬度應當不小于相對道路紅線寬度,并且視線通廊盡端宜建設上山步道、交通集散廣場和公共停車場;

      (四)平行于山體走向的城市道路, 其臨山一側沿城市道路每300米應當設置一處30m寬的開敞空間,每1000米應當設置一處60m寬的開敞空間,并且開敞空間的進深應當不小于地塊進深。

      第五十一條 臨水景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城市河道建筑限高計算公式:

      H≤1.0(0.5B+b)

      公式中:H——沿河道建筑高度;B——河道寬度

      b——建筑物后退河岸線距離

      (二)河道宜采用自然岸線,并建設濱水生態堤岸景觀;

      (三)沿河道的建筑應當前低后高,并且第一排建筑應當以低層及多層為主。

      第五十二條 建筑基地臨城市道路時不得修建實體圍墻,可以修建花臺、綠地綠籬等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確需修建圍墻的,需按程序報批,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圍墻為通透式,高度不超過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閉式圍墻的,圍墻高度一般不得超過2.2米,并應當對其飾面及外觀進行美化處理。

      第五十三條 城市門戶、城市重點控制區、臨城市重要的道路、水體、山體、公園、廣場等區域周邊的建(構)筑物應當設置夜景亮化工程。

      第三節 歷史文化保護

      第五十四條 歷史城區保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歷史城區整體格局保護。以歷史形成的雙子城為核心,以鳳凰山、府后山、老鴉山和湘江河為山水構架,保護“三山環抱、一江兩城”的古城整體格局;

      (二)歷史城區街巷格局肌理保護。保護子尹路、民主路、楊柳街、撈沙巷四條自播州“三街六巷”延續至今的街巷結構。保護碧云路、官井路、白沙路、沙鹽路、玉屏巷、大井坎巷、元天宮巷的傳統街巷格局;

      (三)歷史城區景觀視廊控制。重點保護以下五條視線走廊的通暢性:洗馬路-子尹路-子尹隧道;府后山—紀念廣場—遵義會議會址—遵義公園—鳳凰山;府后山—紀念廣場—遵義會議會址—螺獅山;回龍寺—湘山寺—桃源山;桃源山—毛主席故居—螺獅山—鳳凰山。

      第五十五條 文物及重要建筑保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及工業遺產,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予以保護、修繕和利用;

      (二)在有保護規定的建筑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離,均應當符合保護規劃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章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管理

      第五十六條 市級、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應當與城市規劃功能定位、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社會需求相適應,在符合《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及其他國家相關規范的條件下,合理布置,統籌安排。

      第五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規模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并符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其主要配置內容見下表:



    分類

    內容


    管理服務設施

    居委會、社區服務中心、社區用房、物業管理、

    社區警務室等


    文化娛樂設施

    圖書館、文化活動站(含黨群活動室、書報閱覽、書畫、文娛、健身、音樂欣賞、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動)


    體育設施

    社區體育活動場地(含戶外健身場地、籃球場、

    網球場、羽毛球場、兒童活動場所等設施)


    教育設施

    幼兒園、小學等


    醫療衛生設施

    社區衛生服務站(健康教育、預防、保健、

    康復和醫療等)


    社會福利設施

    養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活動場地等


    商業服務設施

    農貿市場、便利店、藥店、餐飲店、書店、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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