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政府
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銀行、快遞服務站等
市政公用設施
公廁、垃圾收集站(點)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的配建應滿足國家相關標準,并按下表執行。
學校
類別
千人
指標
(生)
班級數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用地面積
(平方米)
班額數
(生/班)
備注
合計
生均
合計
生均
小學
80
18
6714
8.29
16200
20
45
1)學校辦學規模宜為24-36班。
2)運動場應至少設置一組60m直跑道。
3)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
24
8464
7.84
20560
19
30
9689
7.18
23350
17
36
11437
7.05
27560
17
初中
40
18
9084
10.09
22500
25
50
1)學校辦學規模宜為24-36班。
2)運動場應至少設置一組100m直跑道。
3)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m。
24
11734
9.78
30000
25
30
13542
9.03
33750
22.5
高中
20
24
11734
10.09
30000
25
50
1)學校辦學規模宜為30-36班。
2)運動場宜設置200-400m標準環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
3)普通高中應根據規劃服務人口規模均衡布置。
30
13542
9.78
37500
25
36
16245
9.03
45000
25
第五十九條 住宅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國家相關標準執行,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第六十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配套相應規模的幼兒園,其規劃建設應按下表執行。
學校
類別
千人
指標
(生)
班級數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用地面積
(平方米)
班額數
(生/班)
備注
合計
生均
合計
生均
幼兒園
40
6
2200
12.2
2706
15
30
1)幼兒園辦學規模宜為6-12班。
2)獨立占地,有獨立院落和出入口。
3)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m。
9
3145
11.6
5011
18.5
12
4046
11.2
6498
18.1
第六十一條 新建住宅區應按相關規范配建醫療衛生設施,其中每1-1.5萬人應設置一處社區衛生服務站,且每處建筑面積不應小于400平方米。
第六十二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0平方米的標準規劃建設。新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低于30平方米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第六十三條 新建住宅區應按相關規范配建居民健身相關設施,按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執行,室外用地應結合集中綠地、廣場設置。
第六十四條 應根據《無障礙設計規范》等國家相關規范、標準,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六十五條 新建住宅區每300-1000戶應配建一處居委會辦公服務用房,配建標準按0.2平方米/戶計算,且宜與社區服務中心集中設置。
第六十六條 住宅區配建物業服務用房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房屋建筑總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筑總面積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總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為起點,超過10萬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過部分建筑面積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過50萬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過部分建筑面積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具備供水、供電設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條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三)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建筑總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總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六十七條 住宅區配建停車場(庫)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配建停車位指標按附表三《中心城區建筑物停車泊位配建指標》規定執行;
(二)住宅區停車配套不應采用機械式停車設施;
(三)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四)住宅區中應適當考慮中小型貨車臨時停車位;
(五)住宅區地面停車位不得影響步行通行及侵占消防通道。
第六章 城市交通規劃管理
第一節 道路交通
第六十八條 城市道路規劃布局應當符合“窄馬路、密路網”的理念,構建級配合理的道路系統。城市道路用地面積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15%-20%,人均道路用地面積宜為6.0-13.5m2。中心城區建成區路網密度應當達到8km/km2,支路密度宜達到4.0-6.0km/km2。
第六十九條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當符合人與車交通分行的要求,干道系統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應當實行交通分道。城市道路應當符合《無障礙設計規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無障礙設計規范》要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與道路主體同步規劃建設。
第七十條 道路凈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規劃凈高應當不小于5.5m,支路規劃凈高應當不小于4.5m。當地形條件受到限制時,規劃最小凈高須經技術、經濟論證;
(二)通行超高車輛的道路,規劃最小凈高應當根據通行的超高車輛類型確定;通行行人和自行車的道路,規劃最小凈高應當不小于2.5m;
(三)道路跨越鐵路時應當符合《標準軌距鐵路建筑限界》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隔離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機動車道應當設置中央隔離帶,次干路宜設置中央隔離帶;
(二)隔離帶應當協調城市景觀,當統籌考慮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軌道交通功能時等,其寬度不得小于4m。
第七十二條 道路交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交叉口交叉形式、渠化控制應當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規劃規范》的規定;
(二)平面交叉口轉角路緣石最小轉彎半徑宜符合下表規定。
右轉彎計算行車速度(km/h)
30
25
20
15
路緣石轉彎半徑(m)
無非機動車道
25
20
15
10
有非機動車道
20
15
10
5
第七十三條 機動車出入口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干路兩側不宜設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次干路及支路上機動車開口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二)在大型公共建筑、小區出入口應當配套交通集散、臨時停車場地;
(三)建筑基地相鄰道路為兩條或者兩條以上時,宜向低一級的道路上開口。通行小汽車的地塊出入口,雙向行駛時寬度不應小于6m,不大于8m;單向行駛時不應小于4m,不大于6m,單向行駛的機動車出入口應當考慮車輛快進慢出的要求。通行大型車或者特殊車輛的出入口寬度應當滿足相應車輛通行要求;
(四)建筑基地機動車出入口與城市交通設施的最小間距應當符合下表的規定。
交通設施類型
最小距離(m)
計算方法
交叉口
主干路:70
次干路:70
支路:30
從道路紅線交叉點起算
人行橫道、過街天橋、人行地道
5
按擬開設機動車出入口與交通設施外邊緣的
最近距離計算
軌道站出入口、公共交通站臺
15
公園、學校、兒童、殘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
20
第七十四條 橋梁隧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橋梁按照橋梁設計規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規定:與城市景觀、風貌相協調,車行道寬度與道路車行道寬度一致,并應當統籌布置管線設施。可燃、易燃管線不宜利用重要交通性橋梁跨越河道;
(二)隧道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和城市景觀的要求,隧道橫斷面不宜采用對向行車同孔布置,單向單車道隧道應當設置應急車道;
(三)嚴禁在隧道內敷設電壓高于10kV配電電纜、燃氣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者腐蝕性液體、氣體管線。
第二節 公共交通
第七十五條 軌道交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軌道交通線路應當設置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控制保護區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應當征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意見;
(二)軌道交通站應當統籌設置公交站、出租車停靠站、公共停車場,站點設施應當統籌行人過街功能,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七十六條 常規公共交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快線公交站間距為800-1000米,普線公交站間距為500-800米,支線公交站間距為300-500米,市中心區應當縮小站間距。主干路應當采用港灣式停靠站,次干路和支路宜采用港灣式停靠站;
(二)交通樞紐設施出入口100m范圍內應當設公交首末站,并且需統籌設置換乘設施;人流集中區域、3萬人以上的居住區應當設置公交首末站。首末站用地規模不應小于1000m2。多條公共交通線路共用首末站時應當設置樞紐站;
(三)交通樞紐、人流集中區應當配套設置出租汽車營業站或者候客點。
第三節 慢行交通
第七十七條 步行交通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步行系統由步行道、步行專用路和過街設施構成,形成串聯景點、服務中心、交通節點、社區中心、商業中心等功能區的連續網絡,并且須保障行人安全和連續性,符合人行道設置相關要求;
(二)人行過街設施應當保障行人過街的安全與便捷,交叉口范圍須設置人行過街設施。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應當設置立體過街設施。生活性主干路、次干路應當體現以人為本,優先考慮平面過街。路段設置的人行過街設施間距宜滿足下表要求;
用地
道路等級
居住、社服
商業、辦公
工業倉儲
高強
一般
高強
一般
次干路、支路
150m
200m
150m
250m
350m
主干路
一般性
300m
250m
3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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