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衛(wèi)平 ]——(2002-6-8) / 已閱45686次
任制度無法建立。由于民訴理論的纏足自縛,以致訴訟實踐不得不徑自走自己的路,在缺乏明確的理論
指引下“摸著石頭過河”,在民事審判實務中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就是這種大膽改革的結果。一方
面,傳統(tǒng)的證據理論因未能真正承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使傳統(tǒng)的證據理論不僅不能指引民事審判改
革的進行,反而嚴重地制約了民事審判改革,民事審判改革的實際需要與民訴理論的脫節(jié)和民事審判改
革的實效都更加映射出民事訴訟理論的滯后與蒼白。在理論界,學者們還在困于傳統(tǒng)觀念的束縛時,
實各界卻已經沖破了這種傳統(tǒng)觀念的羈絆,按照現(xiàn)實的需要和實際情況會理解和操作。另一方面,由于
民事審判改革缺乏理論的指導或清晰、完整的理論指導,改革往往憑審判人員的直感在實踐中摸索,就
難免使改革不走彎路,逸脫改革的初衷。其實作為民事審判改革的目標、改革的途徑、改革的步驟等等問
題都是民事訴訟理論上應當首先加以解決的基本問題。然而,遺憾的是,民事訴訟理論界并沒有在理論
上圓滿地回答這些問題,甚至可以說就沒有明確提出這些問題。所謂的理論成了對民事審判改革過程
的注釋,變形為簡單的說明。在我國,由于法學理論普遍存在著形而上學的傾向,因而一直為實務界所
輕視。民事訴訟理論在民事審判改革過程中的反制約和單純的追隨,更加深和強化了這種心理。
隨著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會法治化的推進,人們的法意識和法觀念也在不斷
強化、轉化和提升。經濟主體的權利和利益意識以及相應的保護意識的加強是這種變化的最突出表現(xiàn)。
這種意識的強化是具有普遍性的,不僅在經濟主體的經濟交往中反映出這種傾向,在經濟糾紛解決領
域也是如此。而且民事爭議的大量增加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這一點.主體權利和利益意識的加強還
不僅在于實體權利和利益方面;在程序方面,利益主體的程序權利和利益意識也在不斷加強.在這種意
識背景下,程序的獨立價值和意義也相應被強調,并逐步被認識。然而,傳統(tǒng)的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卻具有
存在輕視程序的內力。其原因在于,傳統(tǒng)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建構就是以批判對立的民事訴訟理論體系
為前提的,其批判的矛頭的主要指向之一就是訴訟程序的“繁瑣”和“虛偽”。以意識形態(tài)為武器對其他
法系訴訟程序的情緒化批判必將導致對訴訟程序獨立價值的否定。原蘇聯(lián)民事訴訟體制中的職權主義
既是這種批判的結果,同時又進一步強化了對程序價值的否定。既然程序的獨立價值追到否定,也就談
不上所謂程序性公正。程序性公正所要求的裁判者的中立性、防止突襲性裁判、給予糾紛主體與裁判者
的充分對話、尊重當事人的主體權、訴訟程序操作的民主化等等,在傳統(tǒng)民事訴訟理論體系中都沒有真
正得到重視和體現(xiàn)。相反,在逐漸被泛化和形而上學化了的哲學觀念的影響下,程序性公正被視為實體
性公正的“奴隸”和一附庸”。即使在現(xiàn)在,程序住公正的價值仍然不為大多數(shù)人所認識。
上述雖然未必全面和詳盡地闡明了我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與我國社會發(fā)展實況的滯后和不一致,
但已足以說明我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自身應當改革、調整和重構的現(xiàn)實必要性.即使橫向地與其他相
近學科加以比技,也不難看出民事訴訟法學的落后和缺乏生氣。在同為程序法的領域里,刑事訴訟理論
界早已對訴訟結構、訴訟模式、訴訟價值等等刑事訴訟的基本問題進行了相當深入的研究探討,而民事
訴訟學方面卻還沒有形成對相應基本問題的集中探討的研究氛圍。要使民事訴訟理論能滿足轉換時期
民事紛爭解決現(xiàn)實的需要,真正能夠對民事訴訟實踐予以指導,必須正視傳統(tǒng)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結
構性缺陷,實現(xiàn)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結構性轉換。
傳統(tǒng)的民事訴訟理論體系是“蘇式”的理論體系,在結構上是以職權主義為理念框架,以國家干預
為指導的,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事訴訟質的規(guī)定性具有“不親和性”,自然就不能適應逐步變化發(fā)展
的社會現(xiàn)實。因此,要實現(xiàn)我國傳統(tǒng)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轉化,首先就要以適應市場經濟社會背景下民
事訴訟規(guī)定性的當事人主義理念框架取代職權主義的理念框架,使整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建立在科學
的基礎之上。實現(xiàn)這種轉化的具體方法是還原體現(xiàn)當事人主義核質的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而不是僅
將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作為空洞的、沒有約束力的只有單純象征意義的規(guī)范。明確只有當事人在辯論
程序中主張的事實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當事人不僅對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有處分權,對訴訟資料也
同樣具有處分權。在理論上要意識到,就民事權利的本質而言,民事權利的處分只能由民事權利主體來
行使,作為解決民事權利爭議的民事訴訟程序也必須充分尊重當事人對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
訴訟請求的范圍由當事人決定,訴訟程序的提起由當事人決定,案件的事實材料和證據材料由當事人
決定。只有這三者的完整統(tǒng)一、才構成了當事人處分權的最基本內容。
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確立當事人主義的理念框架才能使有實際意義的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在民事訴
訟中得以確立和貫徹。而約束性辯論原則的確立使民事訴訟理論體系中相關理論板塊之間能實現(xiàn)有機
的統(tǒng)合,并具有了原則方面的根據。按照約束性辯論原則的基本要求,才能自然地派生出規(guī)范的舉證責
任制度和舉證責任理論!皩τ诜尚Чl(fā)生或消滅的直接必要的事實由當事人在辯論中提出,實際上
就為當事人設定了一種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主張這一事實,則法院不能以該事實為依據作出判決。
其結果就自然是當事人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消極后果!比绻麤]有約束性辯論原則作為基礎,實質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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