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國 ]——(2009-6-29) / 已閱29606次
中國的死刑方式也是名目繁多,手段之殘忍,嘆為觀止。死刑就有凌遲、車裂、腰斬、剝皮、炮烙、烹煮、抽腸、閹割等等。
至于木樁刑,19世紀的《大百科全書》下了這樣的定義:“將人類的殘忍發揮到極致的創造之一。”行刑時,將木樁插入犯人的身體,最常見的是插入人的肛門,任其死去,根據木樁直徑的不同,有時肛門事先用擴張器張開或者用刀剖開,然后劊子手將木樁插入,再用錘子釘。在有的地方,木樁插入五六十厘米后,劊子手會把木樁豎起來,插入事先打好的洞里面,讓木樁配合犯人自身的重量,一點一點的深入,直至木樁從犯人的腋下、胸部、背部或肛腹穿出,在一般的情況下,被如此行刑的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50]
說到殘忍,中國人將凌遲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堪稱絕技,行刑開始時,劊子手會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結,以免他喊叫。然后迅速地出血包扎傷口。最先動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一個成年人必須施3357刀,刀刀須見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盤將其貼在上面供觀眾欣賞。
1510年(明正德五年)劉謹以謀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將他凌遲三日,然后銼尸梟骨。執行情景,當時參與監刑的張文麟《借月山房叢抄》中有詳細的描述:
劉瑾已開刀矣。凌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動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從此出,想應是矣。至晚,押瑾順天府宛平縣寄監,釋縛,瑾尚食粥兩碗。反賊乃如此。次日押至東角頭。先日,瑾就刑,頗言內事,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時方日升,在彼與監斬御史俱本奏奉圣旨,劉瑾凌遲數足,銼斃,免梟首。受害之家,爭取其肉以祭死者。銼斃,當胸一大斧,胸去數丈,逆賊之報亦慘矣。
凌遲直到清末修律時才被廢除。[51]
死刑的執行往往公開進行,以追求刑罰的威嚇效果。在最公開的場合把最大的痛苦施加于罪犯身上,以犯罪者最大的痛苦的受虐來對目睹犯罪受虐過程中的人們發出最嚴厲的威嚇,當一個人被判處死刑的時候,死刑的意義便不在于對犯罪者的罪行作出懲罰,而在于對無罪的一切人的警戒。
(3)輕罪重罰 我國著名思想家韓非在其《韓非子.飭令》中說:“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也就是表述了輕罪重罰的威嚇意義:對于輕微犯罪處以重刑,人們就不敢犯輕罪了,更不用說重罪了。這種思想體現在秦律中,秦律中有“濫采人桑葉不盈一錢,貲徭三旬”的條款;[52] 德國的《加洛林納刑法典》中,連在池塘捕魚和墮胎也要處以死刑。
(4)法外用刑 為了加強刑罰的威嚇力,統治者不僅用明文規定了嚴刑峻法,而且隨意超出法律的范圍適用刑罰。如明太祖朱元璋為了避免“法外遺奸”,特創《大誥》。見于《大誥》的酷刑,有族誅、凌遲、極刑(凌遲本已是極刑,則這一極刑之殘酷定甚于凌遲)、梟令、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蓋、剁指、斷手、刖足、閹割為奴、斬趾枷令、常加號令(至死而止)、枷項游歷(遍九州之邑)、免死發廣西拿象、人口遷化外、充軍、全家抄沒、載罪還職、載罪充書吏等三十余種,多為《大明律》所無,此即所謂法外用刑。而量刑標準,也比《大明律》嚴酷得多。四十年之中,據《大誥》所載,凌遲、梟示、族誅有幾千案,棄市以下的有一萬多案。
(5)株連無辜 秦代的商鞅首創連坐法,有什伍連坐、職務連坐,株連無辜,一人犯法,親戚、鄰居、甚至朋友都得遭殃。中國古代更是有滅三族、滅九族的法律規定。例如明朝著名的方孝儒,由于不滿朱棣的篡位,被滅十族,處死870人,連他的學生也不能幸免。
(6)侮辱人格、蔑視人權 當一個人被判處某種刑罰時,刑罰的意義也不在于懲罰,而在于徹底摧毀犯罪者的尊嚴和人格。例如中國古代的宮刑,是古代的五刑之一,也是最具侮辱性的刑罰。中國古代的著名史學家司馬遷就受過宮刑,他在《報任安書》中說:“故禍莫僭于欲利,悲莫痛于傷心,行莫丑于辱先,詬莫大于宮刑。”宮刑不僅造成了肉體上的痛苦,而且也是對心靈極度的摧殘,司馬遷每想到這一奇恥大辱,不只一次想自殺。
宋朝的刺配刑也是一種侮辱刑,即對流配的犯人附加黥面。《宋史.刑法志》中說:“配法既多,犯者日眾,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在《水滸傳》中,宋江、林沖、武松等人的臉上都有刺有“金印”,也就是刺字。這是對人的尊嚴的巨大侮辱,而一旦被刺字,犯罪的記號便一輩子掛在臉上,成為一種持續到死的恥辱。可以說這種讓人一次犯罪將變成永遠洗刷不掉的罪名的惡劣行徑,是把一批人逼上起義之路的重要原因。
另外還有明代的廷杖,即在大庭廣眾之下,用木棍對罪犯進行擊打。在廷杖制度下,上自宰相,下到平民,沒有人能維持人的尊嚴。執行廷杖的時候,“行刑獄吏把犯罪者按倒在地,用麻布把他的肩膀以下綁住,使其不能轉動,再把他的雙足用繩索捆住,由此四方牽拽住,只露出臀部和腿部,接受廷杖。廷杖時,受刑人痛苦難耐,大聲哀號,頭面撞地,塵土塞滿口中,胡須被磨脫。”[53]
(7)精神威懾與恐怖 從根本上來說,威嚇刑的目的是以造成殘忍和恐懼的手段來摧毀人的尊嚴和人格,以制造恐懼的方式進行統治,無一例外都是對人道主義的背叛與對人類文明的踐踏。
殘酷的刑罰的目的無非是以犯人最恐怖、最痛苦的方式對民眾做出威嚇,通過對死亡的展覽造成普遍的恐懼。這不僅是肉體上的,而且是精神上的,在刑場上對犯人進行公開的斬首,腰斬、凌遲,實質上都是對圍觀者的精神酷刑。恐怖的力量是巨大的,恐懼感能夠摧毀人的全部自信,從而摧毀人的全部尊嚴,一個人因為恐懼而服從,意味著獨立自主的意識徹底喪失,而精神酷刑的目的,正是在于使人徹底地泯滅自己的人格,徹底地泯滅自我意識,將受刑者進行精神控制,也就是犯人變成非人,從而達到維護統治秩序的目的。
現在,有些國家還有規定,對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對強奸犯則要割去他的生殖器,巴基斯坦的法典規定:“第一次犯盜竊罪者將被從手腕關節處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將被砍去左腳。”這確實是在發揮酷刑強烈的威嚇作用。
3、等價時代
針對威嚇時代輕罪重罰的弊端,等價時代的刑罰強調刑罪等價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刑罰就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規定了輕緩的刑罰,嚴重的犯罪則規定了嚴厲的法定刑。在1791年法國刑法典草案的報告中,列彼列吉耶把罪刑等價作為一條罪刑原則予以闡明,主張“罪刑應當相稱”、“罪刑的性質應當和犯罪的性質相適應”。從1791年法國刑法典開始,幾乎所有的歐洲國家的刑罰接受了這一原則。[54] 刑罪等價原則的理論基礎包括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功利主義又有規范功利主義(一般預防論)和行為功利主義(特殊預防論)。報應主義的代表人物康德、黑格爾認為刑罰是對犯罪的一種報應,因此犯罪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應該稱為刑罰的尺度。規范功利主義以貝卡利亞、邊沁為代表,他們注重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主張刑罰與犯罪可能性相適應。以龍勃羅梭、菲利等人為代表的行為功利主義主張刑罰與再犯可能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的刑罰均衡原則。[55]
等價時代以罪刑等價為原則,相應為刑罰的基本理性,注重罪與刑在價值上的對等,奉行等價報應主義。其以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1791年至1810年法國刑法典的制訂、頒布為標志的刑法近代化改革為起點,以19世紀末20世紀初刑法現代化改革而告終。[56]
這一時期是資產階級對歐洲封建主義斗爭最激烈的時代,資產階級最終奪取了政權,并將自由、民主、博愛的思想融入了社會生活中,并在刑罰中不斷強化人道、人權的觀念。這一時期刑罰的顯著特征是:
(1)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淵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國王約翰簽署的《大憲章》。《大憲章》第39條規定:“對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適當的裁判或國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監禁、剝奪領地、剝奪法的保護或驅逐出境,不得采用任何方法使之破產,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獄。” 第40條規定:“國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延擱其應享有之權利與公正裁判。”[57]
這些規定使英國人的人權在法律形式上得到了保護,奠定了罪行法定的思想基礎。
現代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淵源是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1791年《法國憲法》和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人權宣言》的第8條規定:“在絕對必要的刑罰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據犯罪行為前制定且頒布并付諸實施的法律,不得處罰任何人。”這一規定確立了罪行法定原則的基本方面。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第4條規定:“沒有在犯罪行為是以明文規定刑罪的法律,對任何人不得處以違警罪、輕罪和重罪。”這就排除了法外用刑的可能性,使人們免受不可預測的刑罰懲罰,從而刑法典成為犯罪人的大憲章,保障了人們的自由。
(2)禁止不定期刑 在1791年法國刑法典草案說明中,法國議員列彼列吉耶曾把禁止不定期刑作為該法典的指導思想之一,明確提出了“刑罰應當是明確的”,防止罪刑擅斷。[58]
(3)刑罰人道 人道性是現代刑罰的核心價值,它集中反映了人類文明的進步。殘虐的刑罰是對人性的極大摧殘,是不必要的,是不公正的。等價時代的刑法對死刑的適用范圍作了嚴格的限制,絕大多數的犯罪處自由刑。法國早在1791年刑法典草案中就徹底地廢除了肉刑。1810年法國刑法典只就部分的政治犯罪、人身及財產罪規定了死刑。死刑的執行方式也進一步簡化,法國1810年刑法典規定,除對因殺害尊親屬而被判死刑者先斬斷右手再斬首外,其他死刑犯都處以斬首方式行刑。1905年中國清朝政府,下令將凌遲、梟首、戮死等死刑執行方式“永遠刪除,俱改斬決”,只保留絞、斬兩種方式。
4、矯正時代
“隨歷史的車輪由近代拐入現代。刑罰由等價時代步入矯正時代,刑罰的重心由對犯罪的等價報應與等價威懾轉向對犯罪人的隔離、教育、感化與改造。”“以預防犯罪人再犯罪為基點的矯正刑,使刑罰的視角由行為轉向了行為人,由一般人轉向了個別人。[59] 刑罰的矯正時代,以教育、矯正犯罪人為刑罰的基本特征,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與刑罰的改造功能,奉行個別預防主義(特殊預防),其發端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刑法現代化改革,終于20世紀60年代中后期與70年代初。[60]
19世紀末20世紀初,實證主義刑罰學崛起,報應刑論衰落,刑罰進入矯正時代。矯正刑的興起是新的哲學與刑事學理論崛起的結果。構成矯正刑之哲學基礎的是實證主義哲學,構成其刑罰學基礎的是以剝奪犯罪能力論、社會防衛論與矯正——隔離論為核心的個別預防主義。[61] 矯正時代刑罰的基本特征是:
(1)刑罰的個別化 1869年,德國刑法學教授沃爾伯格首先提出了刑罰個別化原則,經法國學者塞萊爾斯的進一步發展,刑罰個別化的主張得到了絕大多數實證學派學者的擁護,并對世界各國的刑罰制度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刑罰個別化的核心是對不同類型的犯罪人,應當適用不同的刑罰,刑罰應當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刑罰關注的重點由行為轉向了行為人。刑罰個別化的主要體現在重懲累犯、慣犯、少年犯處理專門化、創設并大量適用緩刑、假釋、采取不定期刑、短期自由刑非刑化、行刑社會化等等。
(2)重視對罪犯的教育改造,提高罪犯的處遇 隨著犯罪學理論的發展,罪犯被視為有反社會傾向的病人,所以對罪犯的教育、改造稱為矯正時代刑罰的主要任務。具體表現在:改變監獄結構,使監獄由封閉式轉變為開放式;對犯罪人進行教育感化,如《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規定:“對于一切受刑人,可因教育受益者,應以繼續施行;受行刑人之教育者,在可能的范圍內,應與國家之教育制度相統一。”加強對犯罪人的職業訓練;提高罪犯的處遇等等。
(3)行刑社會化 在等價時代廣泛應用的自由刑存在諸多弊害,有的學者認為:“將一個人數年之久關押在高度警戒的監獄里,告訴他每天睡覺、起床的時間和每日每分鐘應做的事,然后再將其拋向街頭并指望他成為一名模范公民,這是不可思議的!”[62]
為避免自由刑的弊端,19世紀末、20世紀初,許多國家,特別是英美,極力倡導監外勞動。社區矯正制度開始興起。美國學者巴特勒斯曾經指出:(監獄行刑對罪犯)矯正的任務包括在罪犯與社會之間建立一種密切的關系,以使罪犯恢復與社會、家庭的聯系。[63] 事實上,行刑社會化正是在人們重新審視刑罰的功能和效果以后產生的全新刑罰思想。罪犯被投入監獄以后,需要同時進行社會化與再社會化。一方面,由于社會不斷發展。罪犯需要進行社會化,以使罪犯跟得上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罪犯同時還需要進行再社會化,即罪犯重新習得社會規范、掌握生活的技能。
5、折衷時代
刑罰的折衷時代,以報應與預防相統一的刑罰基本理性,立法上刑之分配注重威懾,審判中刑之裁量注重報應,行刑則注重矯正,奉行所謂“刑罰一體化”。
其從20世紀60年代中后期發端,延續至今。[64] 可以說,折衷時代的刑罰對以前刑罰理論的揚棄,吸收了報應刑論和目的刑論的精華,因此,折衷時代是刑罰發展的高級階段。折衷時代的刑罰特征與矯正時代的刑罰特征類似,在此不再贅述。
(二) 刑罰進化的特點
刑罰進化有其內在的規律,其基本趨勢是刑罰由重趨緩、由落后到先進、由不合理到合理。從前面刑罰進化的階段來看,刑罰的進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刑罰的體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到自由刑再到非監禁刑的方向發展
我國刑法學家蔡蔡樞衡先生指出:“反映于上層建筑,刑罰史也經歷了五帝時代以死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三王時代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隋唐至清以徒流體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等四個刑罰體系。”[65] 日本學者福田平、大冢仁認為:“刑罰的歷史,本來就是人的歷史,這里記錄著人生觀的變化。迄至19世紀曾經占領刑罰寶座的身體刑和死刑,逐漸被自由刑所替代。”[66] 在威懾時代,刑罰的目的主要是威懾,死刑和肉刑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且刑罰都非常的殘酷。恩格斯曾對血腥殘酷的《加洛林納法典》進行過無情的揭露:“加洛林納法典中的各章論到割耳、割鼻、挖眼、斷指斷手、斬首、車裂、火焚、夾火鉗、四馬分尸等等,其中沒有一項不被尊貴的老爺和保護人隨一時高興就用在農民身上。”[67] 到了等價時代,資本主義自由、平等、人道觀念的深入人心,人們日漸認識到死刑、肉刑的殘酷性、野蠻性,從而要求限制或廢除死刑、廢除身體刑,并提出了刑罰人道、罪刑相當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
正是在這種情況之下,自由刑登上了歷史舞臺,迅速成為刑罰體系的主角。到了矯正時代,人們認識到了自由刑的弊害,紛紛提倡非監禁刑。從目前西方國家刑罰制度的改革來看,自由刑正被非監禁刑所取代(緩刑、假釋、社區矯正、社區軟禁、罰金刑等)。
2、刑種由復雜到簡單
在復仇和威嚇時代,刑罰的種類繁多,行刑方式多樣化。以中國封建時代秦律為例,就設有生命刑19種、身體刑15種、使役刑22種、流刑5種、財產刑 9種及資格刑2種。到了唐朝,刑種基本定型,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在資產階級革命前的法國,死罪多達115種,到了矯正和折衷時代,世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相繼廢除了肉刑,限制了死刑的適用范圍,有些國家和地區廢除了死刑,自由刑開始取代死刑和肉刑在刑罰體系中占據的首要地位。現在仍然保留肉刑的只有幾個少數的伊斯蘭國家。
刑罰的執行方式也趨于簡化,例如法國1810年刑法典規定,除對因殺害尊親屬而被判死刑者先斬斷右手再斬首外,其他死刑犯都處以斬首方式行刑。現在社會的死刑執行方式基本上是槍決和注射。
3、刑罰由嚴酷到寬緩
刑罰的歷史古老而漫長,刑罰經歷了嚴酷到寬緩的過程。德國的《加洛林納刑法典》,是中世紀歐洲國家濫用死刑的典范。根據該法典,連在池塘捕魚和墮胎也要處以死刑,而且死刑的執行方法也異常殘忍,包括火燒、車裂、四馬分尸、尖物刺死等等。“考察中國刑罰制度的歷史,也經歷了一個由多到少、由苛酷到輕緩的過程。《淮南子.真訓》記載:“夏桀殷紂,燔生人,辜諫者,為炮烙,鑄金柱,剖賢人之心,析才士之脛,醢鬼侯之女,菹梅伯之骸”,“刳諫者,剔孕婦,攘天下,虐百姓”,其殘酷程度令人不忍卒讀。而至漢唐盛世,死刑較前就大有減輕。根據《九朝律考》,漢朝死刑刑名有三,為梟首、腰斬和棄市。到《唐律》,死刑刑名減為兩種,為絞、斬。而且“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從主體上限制死刑的適用。據史籍記載,唐朝貞觀四年,判死罪29人,開元二十五年,判死罪58人。雖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時代時有反復,但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變為槍決一種,且均規定執行死刑必須秘密進行而不能示眾。”[68]
在威嚇時代,貝卡利亞就發表了名著《論犯罪與刑罰》,在這本書中,他首次從理論上系統論證了死刑的殘酷性、不人道、不必要性,明確提出了廢除死刑或嚴格限制死刑。突斯展尼(今意大利西部)于1786年首先廢除了死刑,奧地利于1787年廢除了死刑(時隔不久又恢復了死刑)。到了矯正時代,死刑的廢除成為世界的一種趨勢。19世紀末20世紀初,國際上出現了第一次廢除死刑的高潮。圣馬力諾、葡萄牙、瑞士、意大利、巴西、挪威、瑞典、冰島、西班牙、丹麥等國先后從法律上廢止了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國際上出現了第二次廢除死刑的高潮,有20多個國家廢除了死刑。[69]
刑罰的進化,不斷強化人道、人權觀念,威嚇時代的刑罰具有侮辱性和恐怖性,而矯正時代的刑罰,犯人遭受的刑罰痛苦比較小,即使是惡貫滿盈的罪犯,都有權利尊嚴地死。
就當今世界上的一般潮流而言,短期自由刑成了適用率最高的刑罰,而長期監禁、終身監禁或死刑則退居無足輕重的地位。例如:在今日的北歐國家,為期 3、4 年的剝奪自由已是相當重的懲罰了。據統計,荷蘭自1950 年至1979 年間,對強奸、夜盜、搶劫這三類重罪所判處的監禁的平均期限不到3年。在英國,同一期間對此三類重罪所判處的監禁之平均期限也不到4年。[70]
4、刑罰由消極走向積極
在復仇時代、威懾時代、等價時代,刑罰僅僅是對犯罪的機械的反動,用刑、 行刑都是以已然的犯罪為依據,不太重視刑罰的實際效果;到了矯正時代,刑罰的重心由關注犯罪轉向向犯罪人,強調刑罰個別化,注重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增加他們的技能,促使他們早日回歸社會,防止犯罪人再犯罪,對有犯罪危險的人實行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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