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國 ]——(2009-6-29) / 已閱29604次
5、刑罰由剝奪走向保障
報復時代、威懾時代的刑罰注重對犯罪人權益的剝奪,往往是粗暴殘酷、刑罰擅斷、廣泛株連、刑及無辜。刑罰擅斷、株連的結果是使刑法規范喪失預測性,人們為了避免刑罰懲罰,出現行為萎縮,自由受到極大的限制。到了等價時代,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避免了刑罰擅斷,刑法成為犯罪人的大憲章,人們的自由有了保障。隨著自由、民主、博愛的觀念深入人心,刑法越來越注重對人權的保護。刑法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必然選擇。[71]
6、刑罰由不合理走向合理
在刑罰的報復時代,由于原始血族復仇、血親復仇導致冤冤相報、沒完沒了的困境,而出現了同態復仇;在威懾時代,追求刑罰威懾效果,奉行一般預防,刑罰不受節制,刑罰殘酷;在等價時代,強調罪刑等價、適應刑罰公平,刑罰初步合理,但是也存在著機械適用刑罰,不注重罪犯的改造等問題;“在矯正時代,刑罰完全拋棄了報應與一般預防而被作為單純的個別預防手段,從而再度陷入不合理的狀態;但是到折衷時代,刑罰以法律報應與雙重預防相折衷為理性基礎,接近于報應與功能相統一的基本理性,因而刑罰回到了理性的軌道。”[72]
合理總是相對的,因為人的認識和創造能力總是有限的;同樣,人類的理性也不是絕對的,它是發展著的。[73] 所以刑罰也是進化著的。現代犯罪學的研究表明,犯罪的根源,并不只是行為人心中的惡性,更多的是社會的不正義。[74] 刑罰本質上雖然是國家對犯罪的懲罰,但是我們不能僅僅滿足于懲罰。菲利強調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刑罰更重要的功能是療救。這應該是現代社會人們關于刑罰理性的基本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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