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國 ]——(2009-6-29) / 已閱34281次
共同危險行為疑難問題研究(一)
尹振國
[摘 要]
共同危險行為產生的原因是人們的活動領域不斷擴展、人口的增加,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越來越復雜,人們受到他人的活動帶來的危險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但有時受到主客觀條件的限制,人們無法確定真正的加害人。共同危險行為法律制度正是在解決“數人實施危險行為,但不知何人造成了損害結果”的問題過程中發展而來的。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如德國、日本、中國臺灣在民法典中明文規定了共同危險行為,中國的《民法通則》中只是一般地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而沒有對共同危險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導致了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案件無法可依或者處理方式不一致的現象。本文在借鑒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判例以及國內外各種學說的基礎上,對共同危險行為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并對一些頗具爭議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全文分六章:
第一章是“共同危險行為概述”,概要介紹了共同危險行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對共同危險行為法律制度的起源問題進行解讀,最后,分析了共同危險行為產生和發展的法理基礎。
第二章是“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基礎”,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原因在于法律為了平衡“無辜受害人”和“無辜行為人”之間的利益,而對受害人給予法律上的優待。
第三章是“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依傳統侵權行為”四要件說”,對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過錯、因果關系、損害事實四個要件進行考察。
第四章是“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本章主要就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形式、責任分擔方式展開討論,同時介紹了美國的“泛行業責任”和“平均份額責任”。一般情況下,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行為人內部平均負擔責任。
第五章是“共同危險行為的舉證責任和免責事由”,本章分述了受害人和行為人的舉證責任。免責事由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可以通過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而免責。
第六章是共同危險行為法律制度的構建,本章主要分析了我國當前民法典建議稿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立法思考,應在共同侵權行為的條文下,對共同危險行為作出規定,同時對“煙缸案”可以參考羅馬法的“流出投下物訴權”的規定進行處理。
最后,在總結全文的基礎上,提出了本文的結論。
【關鍵詞】侵權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 構成要件 舉證責任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共同危險行為概論
第一節 共同危險行為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節 共同危險行為法律制度的起源之爭
第三節 共同危險行為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礎
第四節 共同危險行為的若干爭議問題之透析
第二章 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歸責基礎
第一節 民事責任歸責、歸責基礎和歸責原則
第二節 共同危險行為責任歸責基礎觀點述評
第三章 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一節 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概述
第二節 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觀點述評
第三節 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四章 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承擔
第一節 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形式
第二節 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內部責任
第三節 共同危險行為責任承擔中兩個爭議問題之探究
第五章 共同危險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和免責事由
第一節 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第二節 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免責事由
第六章 我國共同危險行為法律制度的構建
第一節 對“煙缸案”的處理方式的探討
第三節 我國共同危險行為法律制度的構建
結束語
前 言
侵權行為法有三個重要的功能:一是對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彌補損失;二是對侵權行為人進行懲罰;三是引導人們正確的行為,預防各種侵權行為的發生。
總共5頁 1 [2] [3] [4] [5]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