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7-4) / 已閱46873次
加強審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漳平法院 葉文炳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機關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訴訟成本作出公正的裁判,即“司法效
率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合理地運用司法資源,縮短訴訟周期,簡化訴訟程序,及時、
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當今司法活動中面臨的是司法資源設置不近合理,
執法環境不盡人意,法官隊伍還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司法效率不很理想等等種種問
題。因此要提高司法效率,首先應明確司法效率在司法活動中它的價值之所在,它和
司法公正又有什么樣的內在聯系呢?當今如何才能提高司法效率呢?本文就從這三方
面做一些理論探討。
一、司法效率的含義
所謂效率或曰效益,從經濟學的概念講,它是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來獲取最大程
度的"收益",該理論導入訴訟領域,便產生了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益問題。在司法訴訟
過程中,不論是代表國家的裁判者,還是作為訴訟主體的當事人都在投入一定的人力
、物力。此外,還將投入一定的非物質性成本,即訴訟的非經濟價值性的部分,概括
上講訴訟成本的投入包括經濟性的和非經濟性的兩大部分。那么訴訟的"收益"與之相
適應,也應包括經濟性的"收益"和非經濟性的"收益"兩部分,經濟性的"收益"可以用
經濟尺度來測量,非經濟性的"收益",即非物質性或精神性的收益,是很難用經濟標
準來測量的;據此,無論是訴訟的投入,還是訴訟的產出,其測評標準均涉及經濟和
非經濟的兩大價值體系。經濟價值方面可分為投入和收益,經民事訴訟為例,作為投
入有:在民事 訴訟的當事
人為起動訴訟程序而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為聘請律師或委托其他訴訟代理人而支付
的費用,為參加訴訟活動耗費的時間和精力……。作為法官為處理民事案件所領取的
工資、福利費用及耗費的時間、精力等。作為收益的有:當事人通過裁判挽回了經濟
損失,使財產得已實現,國家通過裁判,挽回了經濟損失,直接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
部分財產。這些都是因為訴訟成本的投入而產生收益的再現。
非經濟價值分為投入和收益兩個方面,作為投入有: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本身以及為
平息糾紛而進行訴訟所受到的社會負面評價和由此導致的自身名譽損失,或者裁判者
因錯誤的行為引起社會的消極評價而導致信念、威嚴的損失。非經濟性的訴訟成本隨
訴訟程序的啟動而產生,但不以訴訟結果為轉移。作為收益的有:當事人通過正當的
陳述,合法主張及裁判對這些陳述主張的肯定和支持,而獲得法律和道義上的贊譽和
認同。法官通過解決民事糾紛,帶來了社會安定,國家法律尊嚴得以樹立或回復,弘
揚了社會正義,倡導了社會公德,抑制和疏導了民事糾紛,塑造了公正的形象,堅定
了全社會公正的信念。
二、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從司法效率含義上分析來看,應當說,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作為司法追求的兩
大價值目標,它們在司法活動中不僅各具有獨立的價值,而且彼此具有互為一致的價
值內容。它們的關系是:
1、不講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從經濟因素上分析,一個案件在審限內結
案,并不意味著有效率,因為法律給出的審限是法官審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訴訟周期,
確切說一個案件應當在保證程序公正條件下,以最短的時間內審結,才能說具有科學
的效率。但即使這樣,審判實踐中也會出現案件經過一年、兩年甚至是更長時間尚未
給出裁判結果的局面。在漫長的訴訟中,當事人各方的利益均處在不穩定狀態,同時
法院的訴訟成本也處于不斷增加成因中;從非經濟因素上分析,一個漫長的訴訟,當
事人除了承受著巨大的心理與物質的壓力外,長時間生活在忐忑中,有的當事人甚至
無法忍受冗長訴訟帶來的痛苦與無奈。同時,法院的司法權威性、尊嚴性、公信力度
也都受到極大的影響。依此看來,即使訴訟結果非常之公正,于當事人又有何補?人
們訴諸法院是希望獲得司法救濟,并且希望其權益盡早得到維護。作為法律的專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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